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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引發的熱議中,“吸毒記錄可被封存”無疑處于輿論漩渦的中心。部分公眾對此表達出深切憂慮:這是否會削弱禁毒斗爭力度?是否為吸毒人員提供了“保護傘”?甚至是否意味著對毒品違法行為的“縱容”?這些疑慮源于對毒品危害的痛恨和對社會安全的關切,情感上完全可以理解。然而,法律的修訂基于嚴密的邏輯和現實的考量,將“吸毒記錄封存”簡單等同于“縱容吸毒”,實則是一種誤讀。
權威數據顯示,我國禁毒形勢依然嚴峻,對毒品違法犯罪始終保持高壓態勢。與此同時,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年均查處治安案件超過800萬起,其中大量是類似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立法者面對的,不僅是如何打擊的問題,更是如何讓那些已經受到處罰、渴望重回正軌的個體(包括部分吸毒者)不被社會徹底拋離,從而防止衍生出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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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要澄清公眾誤解,必須從根本上厘清以下幾個關鍵法律概念與邏輯:
▌行為的法律定性:違法不等于犯罪
這是所有討論的基石。犯罪,如販毒、制毒,由《刑法》規制,刑罰嚴厲。而單純吸食毒品,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政行為,最重處罰為行政拘留。記錄封存制度針對的是后者這一行政違法層面,與刑事犯罪記錄管理是兩套并行的體系,前者門檻更高、后果更重。將針對行政違法的封存措施,誤解為對刑事犯罪的寬宥,是概念的混淆。
▌制度的目的:復歸而非豁免
《禁毒法》早已明確,要對戒毒人員給予社會復歸的機會。封存制度是這一立法精神在程序上的具體落實。其目的不是否定吸毒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更不是豁免已發生的法律責任,而是試圖消除懲罰結束后附加的、無限期的“社會性懲罰”。封存記錄,是為了阻斷這條下滑的路徑,為其保留一條通過誠實勞動回歸正常生活的法律通道,這本質上是更深層次的社會風險防控。
▌封存的邊界:留有嚴密的安全出口
公眾最關心的“吸毒者從事敏感職業”問題,在法律上已有周密安排。封存是“限制常規查詢”,絕非“讓記錄消失于監管視野”。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職業,如幼兒教育、交通運輸、保安服務等,多部法律法規已明確設置“無吸毒史”的準入門檻。這些規定,正是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法定依據。幼兒園招聘時,依然可以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查詢應聘者是否有吸毒記錄。封存制度,并未拆除這些早已存在的安全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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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實踐和法社會學角度看,對吸毒記錄封存的擔憂,反映了兩個需要彌合的認知鴻溝:
▌混淆了“對行為的懲罰”與“對人格的永久否定”
法律已對吸毒行為給予了拘留、罰款、社區戒毒乃至強制隔離戒毒等相應處罰。處罰完畢,意味著行為人已為其過錯付出了法律規定的代價。此后,繼續讓其背負公開的記錄標簽,在就業、生活中處處碰壁,這是一種事實上的額外懲罰和人格貶損。法治文明要求罰當其罪、過罰相當。封存制度旨在將懲罰限定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防止無限擴散,這正是對公民憲法上人格尊嚴的維護。
▌低估了法律體系的系統性與協同性
我國的毒品治理是一個多法協同、多措并舉的立體系統。打擊方面,有《刑法》嚴懲制販毒;管控方面,有《禁毒法》規定動態管控、定期檢測;在復歸方面,有《禁毒法》倡導社會關懷,如今《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記錄封存以減少回歸障礙。這幾者并行不悖,共同構成“打擊-管控-挽救”的完整鏈條。記錄封存只是這個復雜系統中關乎“挽救”環節的一項具體程序設置,它既不前移影響“打擊”的鋒芒,也不后退削弱“管控”的力度。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周駿律師的觀點很清晰:封存不削弱禁毒管控,公安機關的動態管控將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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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記錄封存,絕非毒品政策的“寬松”,而是法律懲教結合的“精準”。它是在堅持對毒品違法犯罪“零容忍”高壓態勢不動搖的前提下,對已經依法接受處罰的個體,展現的一種程序上的“寬容”。這種寬容,不是對惡行的妥協,而是基于人本主義和對社會修復能力的信心,是為迷失者預留的回頭路。法律的任務不僅是懲惡,也在于抑惡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揚善和修復。因此,這項制度非但不是縱容,反而是在用更精細、更長遠的方式,鞏固禁毒斗爭的社會基礎,其最終目的與人民群眾對“天下無毒”的期盼完全一致。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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