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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辯護實務中,合同詐騙罪因其復雜的刑民交叉屬性,常成為辯護工作的難點與重點。案件的走向,往往取決于對幾個關鍵爭議點的深刻理解和精準把握。本人有多起無罪辯護案例,本文將結合理論與實務,深入剖析三大核心爭議、一個關鍵辯點并提供可操作的實務建議。
PART.01
一、 三大理論爭議的深度解構:辯護的底層邏輯
爭議一: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模糊邊界——動搖定罪的根基
這是決定案件“罪與非罪”的根本性問題,也是無罪辯護的黃金切入點。
實務中的認定困境:司法實踐常陷入“唯結果論”誤區,即只要合同未能履行、造成較大損失,就傾向于認定為刑事犯罪。然而,經濟活動中正常的商業風險與刑事詐騙之間存在本質區別。
辯護的關鍵抓手:
欺騙內容與程度:審查行為人的欺騙是針對合同的“核心基礎事實”(如主體身份、標的物根本性質),還是僅為履約能力、資信狀況的夸大或次要事實的隱瞞。前者傾向刑事詐騙,后者更可能屬于民事欺詐。
救濟可能性評估:重點論證被害人并未因欺騙而完全喪失通過民事途徑(如訴訟、執行)挽回損失的可能性。例如,行為人雖虛構了部分擔保,但其名下或公司仍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資產,民事判決并非一紙空文。
辯護應用:在案卷中積極尋找并放大所有能證明行為人“愿意且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據,如后續的溝通還款記錄、提供新擔保的意向、資產的變動情況等,將案件性質向民事違約方向牽引。
爭議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與反推——無罪辯護的主戰場
“非法占有目的”作為主觀要件,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推定。而推定的過程,正是辯護律師拆解控方證據鏈的戰場。
司法推定的常見路徑:控方常依據“司法解釋”列舉的情形進行推定,如:明知沒有履約能力、揮霍資金、逃匿等。
辯護的反駁策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資金用途”抗辯:系統梳理資金流向,著力證明款項主要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而非個人揮霍或違法犯罪。即使經營失敗,也屬于市場風險。
“履約態度與行為”抗辯:收集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后,為履行合同所做的積極努力(如組織生產、采購原料、尋求融資)的證據,以對抗“逃匿”或“放任不管”的指控。
“事后態度”抗辯:強調行為人在事情暴露后并未失聯,而是積極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提供補救措施,這能有效削弱“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例啟示:如(2021)冀刑終290號案,二審改判的核心就在于,法官認為行為人提供了總體上的財產擔保,且無證據證明其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肆意揮霍,故“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
爭議三:此罪與彼罪的定性之辯——影響量刑的輕重關鍵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定性不同,量刑檔次和辯護空間常有差異。
法益侵害的側重點:合同詐騙罪置于“擾亂市場秩序罪”章節,強調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詐騙罪則更側重對個人財產權的侵害。
“合同”的實質作用判斷:
“合同”僅僅是騙取財物的偶然工具或幌子,其內容與正常市場交易無關,則可能傾向于認定為普通詐騙罪。
若詐騙行為發生在簽訂、履行真實、典型的市場交易合同過程中,侵犯了合同相對方的信賴及市場交易安全,則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辯護策略選擇:在某些案件中,若兩罪均可適用,可進行策略性權衡。例如,當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數額特別巨大”門檻)高于詐騙罪,導致量刑更重時,可論證本案應適用普通詐騙罪,從而為當事人爭取更低的量刑起點。
PART.02
二、 一個核心辯點:涉案金額的精細化攻防
數額是合同詐騙罪的“量刑刻度尺”,對金額的辯護是罪輕辯護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路徑。
精準核算“犯罪成本”與“實際所得”:堅決主張將行為人為了實施詐騙而先行投入的成本(如保證金、押金、預付款) 從犯罪總額中扣除。例如,在(2019)蘇刑終261號案中,二審正是扣除了363.6萬元保證金,顯著降低了量刑。
嚴格區分既遂與未遂數額:對于部分未實際騙取的財物,或案發前已歸還的部分,應列為未遂或從總額中扣除,這直接影響量刑檔次。
審查價格認定的合理性:對于以貨物、房產等為對象的合同詐騙,積極對價格鑒定意見提出質證。可申請重新鑒定或邀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挑戰估價過高、依據不足等問題。
關注“損失”與“數額”的區別:在部分案件中,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可能小于騙取的合同數額(如貨物有殘值)。應推動法庭以實際損失作為量刑依據。
PART.03
三、 司給律師的進階實物建議
閱卷的“偵查視角”:不僅要看控方證據,更要像偵查人員一樣,主動發現和梳理對當事人有利的線索與證據。特別是財務賬冊、銀行流水、商務溝通記錄(郵件、微信),往往是發現“資金用于經營”或“積極履約”證據的寶庫。
善用“專家輔助人”制度:對于涉及專業領域(如金融票據、國際貿易、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的案件,及時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就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可以有效質控方證據的專業根基,說服法官。
構建“類案辯護”體系:在中國當前“同案同判”的司法導向下,類案檢索報告是極具分量的辯護材料。精心挑選最高法院、本省高院的無罪、改變定性、從輕處罰的類案,形成對比表格,向法庭直觀展示裁判規則。
全程化的“溝通”與“預期管理”:
與當事人溝通:深入細節,還原商業決策的真實背景和主觀心態,挖掘所有有利情節。
與家屬溝通:解釋法律風險與辯護策略,管理好結果預期,爭取信任與配合。
與辦案機關溝通: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提交書面法律意見、證據目錄等方式,盡早影響案件定性,爭取不起訴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可能。
結語
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是一場關于證據解讀、法律適用和商業邏輯理解的綜合博弈。成功的辯護始于對理論爭議的深刻洞察,成于對案件細節的極致挖掘,終于對辯護策略的精準執行。唯有將宏觀理論與微觀證據無縫銜接,才能在復雜的刑民交織迷局中,為當事人找到最有利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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