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建國(已故)與妻子生前在北京市某村擁有一號宅院,宅基地登記在其名下。2003年9月26日,周建國與其表弟鄭國強簽訂《買賣房屋草契》,將宅院內北房4間以2.5萬元價格出售給鄭國強。簽約時,鄭國強為該村農業戶口村民,雙方有中證人見證,房款當場結清。
此后,鄭國強長期占有使用該宅院,并于2009年將原有房屋拆除,翻建為北房7間、南房7間。2019年,該村啟動棚改拆遷,鄭國強以其女兒名義與拆遷單位簽訂協議,取得全部安置房及補償款。
2023年周建國去世后,其獨生女周文靜作為唯一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2003年《買賣房屋草契》無效,理由包括:
鄭國強當時已在同村另有一處宅基地,違反“一戶一宅”規定;
受讓后其宅基地總面積超標;
未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審批手續。
周文靜認為,上述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應屬無效。
鄭國強辯稱:自己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房合法有效;雙方二十多年來無爭議,且已實際翻建房屋、完成拆遷,合同應受保護。
二、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周文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定:2003年簽訂的《買賣房屋草契》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買受人具備本村農業戶口身份,合同合法有效。
三、法院說理
本案適用2003年當時的法律,而非《民法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規定》,合同效力應依據簽約時有效的《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規判斷。
“一戶一宅”屬于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關于“一戶一宅”“面積限制”“審批程序”的規定,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旨在規范宅基地申請與分配,并非民事合同效力的判斷標準。違反該規定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但不必然導致買賣合同無效。
買受人系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購房主體資格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屬性,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鄭國強簽約時為該村農業戶口,有權購買本村宅基地上房屋,符合政策精神和司法實踐。
合同履行已逾二十年,形成穩定財產秩序
自2003年簽約至2023年起訴,長達20年間,出賣人及其家屬從未提出異議,買受人已翻建房屋并完成拆遷安置。若此時否定合同效力,將嚴重破壞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
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缺失,屬于履行瑕疵,可通過補辦程序解決,不構成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四、律師提示
本村村民之間買賣宅基地房屋,一般認定為有效
只要買受人簽約時具有本村農業戶口,即使存在“一戶多宅”或面積超標,法院通常仍認定合同有效。這是北京地區多年來的統一裁判尺度。
“一戶一宅”不是合同無效的“尚方寶劍”
很多繼承人誤以為只要對方“已有宅基地”,買賣就無效。但司法實踐明確:該條款是行政管理規則,不能直接用于否定民事合同效力。
長期占有+翻建+拆遷=合同效力高度穩固
若買受人已實際居住多年、翻建房屋、甚至完成拆遷安置,法院幾乎不會支持原權利人或繼承人主張合同無效。此時維權難度極大。
非本村村民購房風險極高,可能被認定無效
本案有效,關鍵在于買受人是本村農業戶口。若買方為城鎮居民或外村村民,合同極可能被認定無效,務必謹慎!
繼承人不能“翻舊賬”推翻已履行多年的交易
父母生前自愿售房,子女事后以“不知情”“損害繼承權”為由起訴,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家庭內部處分財產,應尊重歷史事實。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農村房屋買賣看似簡單,實則法律關系復雜。是否本村戶口、是否長期占有、是否完成拆遷,都是決定合同命運的關鍵因素。無論是出賣人、買受人還是繼承人,都應在專業律師指導下評估風險,避免因“想當然”而錯失權益或陷入敗訴困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