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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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作為司法救濟的 “最后一道防線”,其啟動門檻遠高于一審、二審。《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再審的法定事由僅限于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等情形。
為幫助當事人提高再審翻案可能,周軍律師從證據鏈構建的核心原則,提交規范和質證策略三方面,詳解介紹如何打造再審勝訴的 “證據王牌”。
(一)證據組織三大核心原則
1.關聯性原則:所有證據均需直接指向再審事由,與核心事實無關的證據一律剔除(如主張借貸未實際發生,僅提交銀行流水,無需提交無關的聊天記錄);
2.層級化原則:按 “核心證據 — 輔助證據 — 補強證據” 排序:
- 核心證據:新證據或原審關鍵證據(如顛覆性的鑒定報告、銀行流水);
- 輔助證據:證明核心證據真實性的材料(如鑒定機構資質證明、銀行蓋章的流水原件);
- 補強證據:佐證核心事實的間接證據(如證人證言、交易習慣證明);
3.閉環化原則:證據鏈需形成完整邏輯,無斷點(如主張合同未履行,需提交 “未收貨證明 + 對方無發貨記錄 + 證人證言”,三者相互印證)。
(二)新證據的提交規范(重中之重)
1.形式要求:
- 提交原件或經法院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提交外文證據需附中文譯本;
- 制作《新證據清單》,列明證據名稱、來源、形成時間、證明目的、與再審事由的關聯;
- 附《新證據說明》,詳細說明 “原審未提交的原因”(如 “原審期間對方隱瞞該證據,再審前通過律師調查令獲取”);
2.實質要求:
- 具有 “顛覆性”:不能僅反駁原審證據,而需直接證明原判決的核心事實錯誤(如原判決認定 “借款已償還”,新證據證明 “還款系其他債務”);
- 具有 “唯一性”:無其他證據可替代,是證明案件真相的關鍵。
3.常見無效新證據:
- 原審已提交但未被采信的證據(不屬于 “新證據”);
- 再審期間自行制作的證人證言、單方陳述(無客觀依據);
- 與核心事實無關的間接證據(如證明當事人人品的證據)。
1.針對原審 “證據采信錯誤”:
- 列出《原審證據異議清單》,指出原審采信的證據存在 “偽造、變造、來源不合法” 等問題(如 “原審采信的欠條簽字系偽造,有筆跡鑒定報告佐證”);
- 提交原審庭審筆錄,證明關鍵證據未質證或質證程序違法。
2.針對原審 “證據遺漏”:
- 提交原審期間已提交但未被法院審查的證據(需附證據收據),說明該證據對基本事實的證明作用;
- 主張原審法院 “未依職權調取證據”(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證據),需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及相關線索。
周軍律師提醒,在司法實踐中,“新的、關鍵的、形成完整鏈條的證據” 是法院啟動再審并最終改判的最核心依據。無數案例證明:再審翻案的關鍵,不在于原審程序是否存在細微瑕疵,而在于能否構建一套 “無懈可擊” 的證據鏈,直接動搖原審裁判的事實基礎。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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