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一聽到“普世價值”這個詞,就自然聯想到它源自西方思想,仿佛它與自由主義、啟蒙運動密不可分。然而,歷史比我們想象的要復雜得多,“普世價值”并非哪個文明單方面的發明,而是世界多種思想傳統在漫長互動中共同孕育的產物。
在這條流經數個世紀的思想長河中,中國在其中同樣留下了深刻的印記——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過程中,中國代表張彭春將“良知”的觀念融入其中,使得這一宣言真正成為連接不同文明的文獻,為這份全球共識注入了東方的思想根基。
那么,“普世價值”究竟是怎樣一步步形成的?它經歷了哪些歷史階段,又是如何從地域性的思想,演變為全人類都能接受的共同準則的?今天——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就讓我們從這里出發,聊聊這一段跨越文明與世紀的歷史旅程。
1789年的巴黎,巴士底獄的石墻剛被推倒,舊世界的權威正在瓦解,新世界的雛形還在國民議會那群徹夜開會的代表嘴里被一點點吵出來。那時候的法國人,不只是要重建一個國家,他們想要給全人類造一塊新的基石。于是,在一陣又一陣的辯論、鼓掌和噓聲中,一份改變世界的文件被敲定——《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這份宣言的開篇,以一種前所未有的、不容置喙的普適性口吻宣告:“就權利而言,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它不再訴諸于“國王的恩典”或“上帝的授權”,而是訴諸于一種不證自明的、屬于“人”本身的內在屬性——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被定義為“自然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法律,被規定為“公共意志的表達”。
那一年,思想的火光徹底撕開了歐洲的夜幕。那些原本只在哲人書桌上打轉的詞——理性、契約、天賦人權——終于走出了書頁,變成了一份寫給全人類的政治宣言。洛克、盧梭、孟德斯鳩提出的抽象理念,被法國人濃縮成了一紙綱領,也成了那場翻天覆地的革命最有力的底氣。
從巴黎出發,這股浪潮一路滾向世界。拿破侖把宣言里那些原則敲進了法典,成了后來各國大陸法系的模子;遠在大西洋另一邊,玻利瓦爾等解放者手捧譯本,把自由的星火灑在了南美的大地上。
可這份宣言也不是天生完美。它說“人”,可那時的“人”并不包括女人。女權先驅奧蘭普·德古熱寫下《女權與女性公民權宣言》以回應,卻被送上斷頭臺;它講“自由”,可殖民地的黑人奴隸仍在鐐銬中。海地的杜桑·盧維杜爾用他們自己的反抗,把這份“人權”推到了最尖銳的拷問面前。
于是我們才明白:普世的理念,并不是天降的真理,而是一次次爭吵、修補、試錯與重寫的過程。它的普遍性不是天生的,而是被逼出來的——從矛盾中長出,從局部走向整體。那份巴黎的宣言,就像投進世界思想海洋的一塊巨石,濺起的浪,一直在拍向更遠的岸。
要理解巴黎這份宣言的思想源頭,我們必須將目光投向更古老的歷史迷霧,去探尋那條名為“尊嚴”的河流最初的、涓滴的源頭。
時間來到1215年,英格蘭,朗尼米德的草地。一群全副武裝、怒氣沖沖的封建貴族,用武力脅迫國王約翰簽署了一份后來被稱為《大憲章》的文件。這份文件的初衷,并非為了捍衛什么崇高的、抽象的“人權”,而是一份極為現實的、充滿了刀劍與土地氣息的封建契約。貴族們的核心訴求,是保護他們自身的采邑、財產和傳統特權,抵御國王日益膨脹的、濫用的權力。它規定國王征稅必須取得“王國普遍同意”(即大議會),規定非經同級貴族依法審判,國王不得任意逮捕、監禁任何自由人。
放在十三世紀的人眼里,那場在朗尼米德草地上的談判,也許只是貴族和國王之間的一次權力討價還價——一紙妥協,隨時可能被丟進壁爐。但命運就是這么諷刺,那份帶著羊皮紙味道的小文件,居然在不經意間埋下了一顆足以改變政治文明的種子。它第一次讓法律站到了王權之上,告訴世界:即便是國王,其權力也并非無限,而是要受到法律和契約的約束。這就是“王在法下”(the king is under the law)的真正意思。
這句話像一枚定時炸彈,埋在英國的歷史里,隔幾百年就炸一次——清教徒革命、光榮革命,議會派一次次拿出這條老原則,把它擦亮,用法律去馴服王權的野心。說到底,朗尼米德的貴族們并不是在替農奴爭自由,他們想要守住的只是自己的莊園和特權。可諷刺的是,他們無心插下的一棵苗,最終卻長成了整個近代憲政的根——法律限制權力,從那一刻起成了后世追求自由的最早依據。
五百多年轉眼過去,時間來到1776年的費城。又一群被啟蒙思想點燃的理想主義者,正埋頭寫下一份要改變世界的文件——《獨立宣言》。他們的野心不止是學英國人再羅列一堆權利條款,而是想在哲學高度上,直接回答一個更大的問題:人,憑什么擁有自由?
托馬斯·杰斐遜提筆寫出的那段話,幾乎成了現代政治的開場白——“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一筆,把權利從貴族的“特許品”變成了天賦的“人之常理”。
費城的這場實驗,第一次將“人權”的概念從一種需要通過斗爭去爭取的、具體的“特權”,提升為一種源于自然、先于政府而存在的“權利”。政府的合法性,不再源于神授或血統,而僅僅在于它是否保障了這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如果政府有損于這些目的,人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
這無疑是人類政治思想史上的一次里程碑似的革命。然而,與巴黎的同道者一樣,費城的先賢們同樣背負著他們時代的局限性——那個宣稱“人人生而平等”的杰斐遜本人,就是一位擁有數百名奴隸的莊園主;那個象征著自由的費城鐘聲,在長達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也未能傳到南方種植園里數百萬黑人奴隸的耳中。
但《大憲章》的契約精神、《獨立宣言》的理想光輝、《人權宣言》的革命激情,它們共同構成了一條奔涌向前的思想長河。這條長河,無疑發源于西方,但它所探討的,卻是關乎全人類的根本性問題:權力與自由的邊界在哪里?個體的尊嚴與價值其最終的保障是什么?這條河流,在沖刷了歐洲與美洲大陸之后,必將繼續向前,接受更多源自不同文明的支流的匯入、挑戰與豐富。
1947年,應剛成立不久的聯合國的要求,一群杰出人士帶著對于兩次世界大戰記憶猶新的恐懼,成立了世界人權委員會,并共同起草世界上第一份對于全人類具有普遍意義的人權標準文獻。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埃莉諾·羅斯福當選為委員會主席,中國張彭春被選為唯一的副主席。
這位出身南開大學、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獲得博士學位、精通中西文化的戲劇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并非掛個虛職的被動參與者。他敏銳地指出,草案中過于強調個體的、原子化的權利,而忽略了中國傳統文化中至關重要的“仁”的觀念——即,人是社會關系的存在,個體的權利,必須與對他人、對社群的責任和義務相平衡。
在一場著名的辯論中,黎巴嫩代表、同樣是哲學家的查爾斯·馬利克堅持認為宣言的基石應是源于西方基督教傳統的、托馬斯·阿奎那式的“自然法”和“人的尊嚴”。而張彭春則以一種充滿東方智慧的方式巧妙地回應道,與其將基礎建立在某一種特定的、可能引發其他文明爭議的哲學或宗教傳統上,不如尋找一個所有文明都能理解和接受的、更具普遍性的概念。他建議,將宣言的基礎,建立在“良知”(conscience)之上。因為,無論是在儒家的“仁義禮智信”,還是基督教的“愛”,抑或是在伊斯蘭教的“慈憫”,“良知”都是一個共通的核心概念。
張彭春的這一提議最終被廣泛接受,并體現在了《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中:“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這個“良心”(conscience),正是張彭春為這份世界性文件,注入的深刻的東方智慧。它使得宣言的基石,從一種可能被視為“西方專屬”的自然法理論,擴展為一個更具包容性的、訴諸于人類共通道德情感的平臺。
此外,來自伊斯蘭世界的代表,則強調了家庭作為社會基本單元的重要性,這一主張最終體現在了宣言的第十六條。
正是通過這樣一場場充滿了張力與智慧的對話,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多元文明共同孕育的文本才得以誕生。它不再僅僅是巴黎或費城回響的單方面延續,而是匯入了來自恒河、黃河與阿拉伯半島的全新源流。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以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無反對票的表決結果,通過了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國際性權利法案——《世界人權宣言》。
值得一提的是,這8票棄權同樣深刻地反映了那個時代的意識形態對立,揭示了“共識”背后的深刻裂痕:其中6票,來自蘇聯及其東歐衛星國(蘇聯、烏克蘭、白俄羅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他們并非反對人權本身,而是認為宣言過于強調個體的公民與政治權利,而嚴重忽略了他們所倡導的集體的經濟與社會權利,如工作權、受教育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這場辯論,實際上開啟了此后數十年間,兩大陣營在人權領域話語權斗爭的序幕。
另外兩票,則來自實行種族隔離制度的南非(其反對宣言中的種族平等原則,不言而喻),和嚴格遵循伊斯蘭教法的沙特阿拉伯(其主要反對的是宣言中所包含的宗教自由和婚姻自由)。
如今再回頭看那8張棄權票,歷史早就給出了答案——蘇聯和它的衛星國已成了塵煙;南非的種族隔離也被釘在了恥辱柱上;就連當年的沙特,也在一點點往社會開放的方向前進。那時那些選擇“棄權”的國家,他們所守著的立場,現在看來幾乎都站不住腳了。換句話說,時間已經替人類投了另一輪票——它證明,《世界人權宣言》所指的那條路,才是經得起幾十年風雨考驗的那一條,也是我們這個世界能達成的最大共識。
讓我們回到最初的那個問題:“普世價值”究竟是什么?它是怎么來的?通過這場跨越數個世紀、穿行于不同文明的歷史之旅,我們或許可以得出一個更具層次感的答案——普世價值,并非某個文明“發明”出來,然后強加給世界的思想成品。它更像一條偉大的河流,其源頭可以追溯到人類各大文明的“軸心時代”——無論是古希臘蘇格拉底對“善”的追問,還是古代中國孔子對“仁”的闡發,抑或是古印度佛陀對“眾生平等”的宣示,它們都在各自的文化土壤中,埋下了“人的尊嚴”這顆種子。
這條關于“人的尊嚴”的大河,在漫長的中世紀里時而干涸、時而改道。直到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到來,它終于在歐洲沖破了神權與君權的閘門,流成一股以“天賦人權”為核心的主流。法國革命和美國建國,就是它第一次被寫進政治版圖的那一刻。
但要讓這條從西方發源的河真正成為“世界之河”,它必須匯入更多文明的支流。二戰之后,《世界人權宣言》的誕生,正是那場匯流的節點。張彭春提出的“良知”理念,以及許多來自非西方世界的思想,就像一股股清新的活水,讓這條河更寬、更深,也更能包容萬象。
所以,當今天我們再聽到“普世價值”這個詞,或許不必急著把它分成東方還是西方的標簽。倒不如把它當作一條流動的河——它靠每個文明的注入才得以奔騰。我們可以問問自己:我們這一支文化,曾經為這條河流注入過怎樣的源頭?又該如何在當下繼續疏浚河道,讓它流得更清澈、更有力?
畢竟,無論時代怎么變、制度怎么改,對尊嚴的渴望、對權利的珍視、對公正與人道的追求,這些從不屬于某個國家——它們流在我們每一個人的血液里。
最后,附《世界人權宣言》全文:
序言
鑒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于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鑒于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鑒于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系的發展,鑒于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并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鑒于各會員國業已誓愿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于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愿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于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并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并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并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于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并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并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并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于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并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并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并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