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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院立案了,但一進入審理程序小米就提管轄權異議,法院駁回異議后又難以進行下去了。”一名參與小米SU7 Ultra“挖孔版”維權訴訟的消費者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他表示,一方面,即便異議被駁回了,仍然面臨可能會被二審上訴等情況而拉長訴訟周期;另一方面,由于訴訟比較多,他所在的法院希望找到一個案例作為示范,“說是等其他法院的開庭案例后再看”。
和這位消費者一樣,正在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的消費者已有數百名,主要涉及首批下定YU7準車主和小米SU7 Ultra“挖孔版”車主。不過,除了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的一例一審判決外,這些訴訟案件均遲遲未有進展,消費者維權仍需漫長等待。
小米陷退定維權風波
“我是準時準點去搶,但是遇到系統的問題,一直搶不到,顯示身份信息填寫錯誤,很多人都遇到這個情況。最后拖了我5分鐘才下的單,顯示預付8月份,后面直接排到了30周。”
在第一財經記者所在的一個近500人的小米汽車退定維權群中,一位消費者如是表示。目前,這樣的維權群已有超過20個。
這些消費者中,有的已經行動起來,通過法律訴訟的手段試圖維護自己的權益;有的仍在觀望詢問,按照他們的說法,“個人訴訟成本太高了,先觀望觀望”。
第一財經記者梳理發現,退定維權的理由主要有四方面:
一是,首批下定小米YU7的準車主,認為小米在銷售前期未明確交付時間,自己鎖單后發現交付時間過長,因而要求退還定金。和上述消費者一樣,他們是26日當晚下單鎖定的,彼時的官方鎖單界面顯示“首批車主8月開始交付”,但當自己鎖單后發現,交付周期長達30周、40周甚至50周。
二是,車輛在沒被驗收的情況下,消費者就收到7日內付清尾款的通知,逾期將被取消訂單并沒收定金。他們認為消費者權益受到了侵犯。
三是,此前購買小米SU7 Ultra“挖孔版”的消費者因虛假宣傳爭議起訴小米汽車,但因訴訟遲遲沒有進展而繼續維權。
四是,因對品牌信任度降低、交付周期太長以及一些個人因素想要退車,這類消費者也在維權群中互相詢問退定解決方案。
有消費者稱,銷售當時稱年內能提車,讓趕緊鎖單,但至今仍未能提車,“我還有輛報廢車要拿補貼,到現在都沒能提”。也有消費者直接放棄了定金,轉去購買其他品牌的產品,有消費者稱自己購買了阿維塔,對方報銷了損失的5000元定金。
還有此前預定SU7 Ultra “挖孔版”的車主支付了2萬元定金,在該車陷入虛假宣傳爭議后轉定小米YU7。后者的定金為5000元,但小米仍保留此前的2萬元定金,剩余1.5萬元直接作為支付尾款的一部分,這也引發了消費者的不滿。
一名參與退定維權的消費者表示,提前了整整14周,小米通知我7日內支付尾款,在他堅持先驗車再付款后,負責交付的人員直接發信息稱消費者違約。“讓我提前交錢,車都沒看到,怎么交。”他說。
這類維權已有勝訴案例。近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對全國首例小米汽車“未交車催收尾款”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米相關公司《購買協議》中“未驗車即需7日內付尾款,否則沒收定金”的格式條款無效,判令海口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費者李女士(化名)雙倍返還購車定金共計1萬元,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了解到,購買小米汽車的多名車主收到了未驗車就被催7天內付清尾款的通知,這一放在了《購車協議》中的約定被消費者看作為“霸王條款”,小米汽車最終在海南案例中一審敗訴。
第一財經據天眼查數據不完全統計,包括烏魯木齊、寧波、天津、上海、南京、廈門等在內的超過15個地市均有消費者與小米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的司法案件。
維權進展緩慢
盡管已有勝訴先例,但消費者整體維權訴訟進程仍較為緩慢。
“首批下定YU7定金維權的242起案件中,大部分仍處于材料審核階段,目前已立案70余起。其中,一部分案件已進入審理程序且法院已通知答辯、確定開庭時間,但小米對這些案件均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知情人士王峰(化名)向第一財經記者透露。
記者獲得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一名消費者在6月27日通過“小米汽車”網絡小程序預定小米YU7車輛并支付5000元定金,鎖單時頁面顯示“預計8月開啟首批交付”,次日才明確實際交付時間為50周~53周,遠超合理預期,且被告(小米系公司)未提示2026年新能源汽車購置稅政策調整的風險,認為被告隱瞞交付時間構成誤導宣傳及欺詐,侵犯其知情權,依據相關法律請求撤銷合同、返還定金并賠償損失。
第一財經了解到,自從大量首批下定YU7消費者發現8月無法提車、周期非常長但又無法拿回定金后,8月開始陸續起訴,但時至今日仍未開庭;小米SU7 Ultra“挖孔版”虛假宣傳爭議追溯到今年5月,訴訟案目前也無一正式開庭。
按照司法流程,管轄異議的提出需符合特定節點要求,案件正式立案后,需進入審理流程且法院通知答辯、確定開庭時間后,15天內可提交。從上述242起YU7退定案件的來看,只要案件正式立案且法院通知答辯、確定開庭時間后,小米就提出了管轄異議。
上述裁定書顯示,當地法院于9月23日立案,隨后小米提出了管轄權異議,11月11日,該地法院裁定駁回異議。
在這起案件中,當地小米景明為合同主體,消費者起訴了小米景明和當地小米景明,定金由小米景明收取,車輛交付中心的主體為當地小米景明。被告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本案實為侵權之訴,應由發布相關信息的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管轄,且自身非適格被告。
“消費者在北京起訴,小米稱應該在地方起訴;到地方起訴,又說應該在北京。”王峰稱,異地管轄權是遲遲沒有開庭的主要原因,其核心是利用“合同相對方”的認定模糊性制造爭議。消費者起訴北京主體時,小米主張合同關系在消費者與屬地交付公司之間;起訴屬地公司時,又強調核心權利義務由北京主體承擔,以此反復拉扯。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小米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駁回結果,小米仍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提起二審上訴,這將進一步拉長訴訟周期。
“一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管轄異議,原開庭通知即失效,需待管轄異議的一審、二審程序全部處理完畢后,法院才會重新通知開庭時間。”王峰說。
“惡意濫用”還是“合理技巧”
“司法實踐中,將管轄異議作為拖延訴訟策略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一個滬上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朱雷(化名)對第一財經表示,律師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缺乏合理依據的管轄異議,以達到拖延訴訟進程、增加對方訴訟成本或爭取有利時機的目的。
第一財經記者從接近人士處了解到,小米將汽車業務拆分為三類主體,包括負責研發、整車制造的小米汽車有限公司,負責智能駕駛等技術研發的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兩者注冊地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負責具體簽約、收取定金以及車輛交付則是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在全國各地的全資子公司。各個地方的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是小米汽車在各地的銷售主體,也是購車協議簽約的銷售方。
這也意味著,在車輛交付、合同簽約、定金支付等不同階段,維權者要起訴的主體均不一樣。
“如果是合同糾紛,就起訴合同的相對方。如果已經交付車輛的,是和當地的小米景明公司發生的合同關系,就起訴當地的小米景明公司。如果只交了定金還沒交付車輛,定金大多是北京景明科技公司收的,就可以起訴北京景明科技公司,向它所在地的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王峰表示。
管轄權異議制度,是為了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保障被告合法權益,確保管轄權的正確行使。但也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濫用管轄異議權為拖延訴訟的手段,不僅使管轄權異議制度偏離了設立初衷,違背了民事訴訟的效率原則,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記者查閱某地區人民法院官網發現,有4種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情形。
(1)同類案件反復提: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就同類其他案件反復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2)虛構虛假鏈接點:被告在異議申請中虛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和事由的;
(3)無視管轄協議:原告與被告在書面協議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被告又針對約定的管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4)缺乏事實和理由:其他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拖延訴訟為目的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朱雷對第一財經表示,具體是“惡意濫用”還是“合理技巧”,要根據情況而定,這也是司法實踐中需要重點關注和規制的問題。
“管轄異議制度本來是糾正管轄錯誤,而小米是借這個權利拖延訴訟。哪怕異議不成立,還是反復提。”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告訴記者,目前已有多個案件的管轄權異議被法院駁回,但小米在其他個案中仍以“管轄權異議”的理由再次提出。這些程序性操作僅會影響訴訟期限,不會改變實體判決結果,“最終該怎么判還是怎么判,只是消費者會多等”。
該律師建議,定車時一定要認真看合同,特別是交付期限這些內容,不能因為搶單子就不看,同時一定要留好證據,很多消費者下單時只看到“首批8月交付”,沒注意到具體的個人訂單交付周期,也沒認真看合同里那些免除小米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一方面是搶單時沒時間細看,另一方面也是消費者自己不夠注重自身權利,太相信產品了。
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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