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被指違反經紀人合約,遭前經紀人入稟,索償至少1276萬港元,案件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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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的前經紀人余毓興,指張柏芝收取超過4000萬港元預支片酬后,沒有履行多部電影及經紀人合約,所以索賠至少1276萬港元,以及要求張柏芝交代相關收入賬目。
張柏芝方面呢,自然不認同余毓興的說法。
這幾天,張柏芝與助手周靜儀(Emily)輪流上庭作供,她們的供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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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指出,余毓興在簽約期間,曾詐騙以及欺凌張柏芝。
庭上透露,張柏芝在2011年與“新亞洲娛樂”簽訂經紀人合約,提前支取了4000萬港元酬勞,2014年再簽補充協議。
張柏芝助手周靜儀供稱,之后,余毓興向張柏芝隱瞞簽約公司“新亞洲娛樂”遭清盤,更以稅務問題為名義,欺騙張柏芝與另一家公司(余毓興名下的AEG)簽約。
張柏芝則表示,余毓興經常“唱衰”她,并懷疑對方用假合約私吞800萬人民幣差額。
合作期間,為免生事端,張柏芝嘗試與對方保持良好關系。
“新亞洲娛樂”在2013年遭清盤,張柏芝的代表律師在2014年7月去信余,終止合作關系。
張柏芝表示,當年不流行欺凌字眼,但余擔任其經紀人時經常“唱衰”她,甚至威脅她,如果她拒絕配合就會“整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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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張柏芝一方也提出,余毓興提供的另一份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紀人合約”屬于偽造,無論張柏芝還是助手周靜儀,都表示沒有簽署過這樣的合同。
12月11日,雙方就“全球獨家經紀人合約”上面的張柏芝簽名真偽,展開辯論。
雙方都傳召了筆跡專家出庭作供。
港媒報道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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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一方的專家梁時中供稱,張的簽名由一筆組成,結構簡單、不難冒簽,但筆跡顯示涉事簽名由兩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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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專家John Paul Osborn(美國籍)則認為,涉事簽名并非由兩筆組成,不足以肯定簽名是冒簽。
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13日結案陳詞。
原告律師在盤問張柏芝的時候,也特意問及簽名的問題。
律師認為張柏芝沒有固定的簽名模式,張柏芝認同,她透露自己會寫幾個不同的簽名,簽合同、寫給粉絲、寫給孩子的學校等等,形式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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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還問,張柏芝會不會在簽名的時候停頓,張笑言,如果簽名的時候,兒子突然找她,她確實會停下來。
這一份所謂的“全球獨家經紀人合約”,沒有第三方作為見證人,簽名也存在造假嫌疑,對此,余毓興的解釋是:當時張柏芝形象受損,她不想出門見人,所以兩人私下在酒店簽約。
張柏芝的私人助手周靜儀 (Emily)是案件中的關鍵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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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靜儀與張柏芝相識多年,張柏芝與中國星(向華強公司)簽約時,周靜儀被安排成為張柏芝的助理。
此后,張柏芝便十分依賴周靜儀,所有的合同都交給對方處理,連銀行密碼也會告知對方。
周靜儀表示,她擔任張柏芝助手期間,月薪超過6萬港元,還可以從張的酬勞中抽傭2%。
張柏芝簽約“新亞洲娛樂”期間,周靜儀的薪水由“新亞洲娛樂”發放,公司清盤后,余毓興名下的AEG繼續給周靜儀發月薪。
直到2015年3月,周靜儀向余毓興請辭,正式以個人身份為張柏芝接洽演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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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向余請辭后,雙方有電子郵件往來。
當時,余毓興表示,張柏芝欠著他幾部電影片約,但她總是挑劇本,不愿意接戲,導致電影項目不能啟動。
周靜儀不認同對方的講法,她與張柏芝都供稱,余毓興根本沒有劇本,沒有籌備項目,并非張柏芝拒拍。
另外,余毓興指張柏芝收下了270萬港元的定金,承諾拍攝兩部電影,對此,張柏芝與周靜儀都否認,表示沒有收過錢。
余毓興指,“新亞洲娛樂”清盤后,張柏芝和AEG于2014年7月簽訂經紀人合約的補充協議,余毓興以AEG代表法人身份簽署。
張柏芝方則認為,補充協議是余毓興有心欺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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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靜儀向法庭提供了微信群組信息,群組成員包括周、余毓興及其弟弟余毓明,余毓興在群組中提及“政府查稅很麻煩”,他以稅務問題為借口,欺騙張柏芝和AEG公司簽約。
余毓興的代表律師要求周靜儀展示完整的微信群組對話,但周卻解釋,手機曾掉進廁所,無法還原全部內容。
原告律師則質疑,周靜儀想要為張柏芝掩飾某些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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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張柏芝違約一案,第一階段的審理結束,港媒指案件押后至明年1月13日結案陳詞,之后再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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