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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常有政府以“舊城區改造”為名,認為該種征收/騰退行為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發的行為,進而認為訴訟中的被告應該是“村委會”,而不應該是“區/縣政府”。那么對于這種理解,我們該怎么回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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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土地征收而實施的舊城區改造行為應視為受委托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3184號判決書明確一個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認定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一是要看行為的內容是否具有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性質;二是要看受益主體是否惠及社會公眾,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兩者同時具備即屬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說只有行政機關以書面或口頭明確表示委托的,才存在行政委托關系。據此,在政府主導下,為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工程項目,內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在前述情況下,村委會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雖然確實可以改善被拆遷村民的居住條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該地區,尤其是政府拆遷范圍及周邊普通民眾的生活環境,且舊村改造拆遷整合后騰挪出來的集體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體為政府。因此,村委會為土地征收而實施的舊村改造強制拆除房屋行為,應認定系政府委托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在(2018)最高法行申1614號案件中,最高法指出:“村民自治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行為的性質,應當綜合考慮拆除補償安置方案的實際制作主體、實際補償主體、政府參與程度、土地改造后的用途等情形來加以確定。如果拆除補償方案的實際制作主體、補償資金的實際支付主體、最終用地主體或者受益主體以及實際拆遷實施主體均是政府部門,則應該認定該行為已經超出村民自治的范圍,相關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換言之,對于不管被征收人是否同意就進行征收/騰退房屋的行為,無論以什么樣的名義,本質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非民事主體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可以實現的。
具體到本文說的類型,舊城區改造中的房屋征收、強制拆除等行為屬于行政職權范疇,村委會本身沒有實施這類行為的法定權限。
村委會的改造相關行為是受區政府書面或口頭委托實施的。雖然在外部行為上,存在村委會去具體實施強拆、騰退的行為,也不能認為村委會就可以成為騰退/征收的實際主體。而是應當將村委會的騰退/征收行為視為是“區/縣政府的委托”,具體的安置補償主體應當依然是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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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類似案件中,應當關注“受委托實施”的依據
▌方式一:被征收人可以查找本省/市的法律規范,從法律上說明“舊城區改造”項目由區/縣政府實施。援引一案例,根據《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4號)第五條明確規定:“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方式二:看舊城區改造的公告或者安置補償方案或者委托的文書等。如果該公告和方案是依據區/縣政府的要求制定的,或者改造的指令由區/縣政府下達等,根據行上述法律規定,委托的行政機關(區/縣政府)是被告,此時可起訴區/縣政府。
▌方式三:看區/縣政府參與指導實施的具體行為。即便沒有明確的委托文書,但區政府對村委會主導的舊改存在實質參與行為,也可起訴區政府。如區政府領導主持舊改動員會、下達改造督辦文件;區政府工作人員參與拆遷動員、在強拆現場監督協調;改造資金來源于政府土地出讓金等財政資金;改造后的土地由區政府統籌收儲或規劃使用等。
綜上,律師建議,在舊城區改造的征收過程中,應當充分關注“受委托實施”的依據,從而更有利于訴訟的進程,避免政府將征收問題甩鍋給村委會,導致維權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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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訴訟,民商事訴訟
▌執業領域
姚律師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對于民事、行政有著豐富的經驗和較好的技巧。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體承辦民事案件的案件類型如下:電影投資糾紛、商業特許經營糾紛、移民服務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務糾紛、勞動/工傷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糾紛以及戀愛中的借貸等)借名買車糾紛、委托理財糾紛、股權代持糾紛、公司盈余分配糾紛、合伙協議糾紛、租賃合同糾紛、贈與糾紛、離婚繼承糾紛、撫養費糾紛、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糾紛、建工糾紛、返還原物糾紛、買賣糾紛、加工糾紛、協議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較成功的案例簡單列舉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2、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4、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5、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6、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工作經歷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擔任法務。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負責起草與審核各類合同,曾獨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擔任法務工作期間,對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合規有較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工作。曾辦理過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約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恢復土地現狀,原址重建,另賠償15萬元;
浙江德清陳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150萬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為當事人分別爭取200萬元;
貴州譚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30萬元;
河南李某案件,為當事人爭取60萬元,另外重新劃一塊地給當事人使用;
重慶某案件,贏得檢察院支持抗訴,為當事人爭取補償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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