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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現代收藏家龐萊臣后人捐給南京博物院的明代仇英 《江南春》圖卷(局部)
明代仇英 《江南春》圖卷2025年出現在北京一場藝術拍賣預展中,引發關注。
2025年6月28日,龐叔令依據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2025)蘇0102民初1397號《民事調解書》,前往南京博物院核驗137件(套)藏品原件,發現其中有五件古畫無法看到,包括仇英《江南春》圖卷、趙光輔《雙馬圖軸》、王紱《松風蕭寺圖軸》、王時敏《仿北苑山水軸》、湯貽汾《設色山水軸》。
12月18日,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工作人員回應媒體稱,該事件已由江蘇省文旅廳牽頭成立工作專班聯合調查處理,“內部正在研究,會有正式對外的口徑”,若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處置,最終調查結果將及時對外公布。
此前,龐萊臣后人曾起訴南京博物院及相關負責人名譽侵權等,附名譽權案二審判決書: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05民終71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龐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龐叔令(曾用名龐叔齡)。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明,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梅,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南京博物院,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中山東路321號。
法定代表人:龔*,院長。
原審第三人:王念瑛。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明,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梅,江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龐鷗因與被上訴人龐叔令、原審被告南京博物院、原審第三人王念瑛名譽權糾紛一案,不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2015)吳民初字第8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龐鷗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案件受理費由龐叔令負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于法律條文的認定錯誤。
1、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與公民的名譽權都屬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益,當兩種權益發生矛盾并進入訴訟時,應該優先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監督權。
2、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是明確的主觀行為,是刻意行為甚至是惡意行為,且必須造成一定影響。
3、我方提供的證據是毫無疑問、不容置疑的客觀事實,文句中根本沒有出現任何涉及侮辱、誹謗的言辭,更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內。
二、一審判決對于事實認定錯誤。
1、《龐萊臣與“虛齋”藏畫》一文系專論,我方提供的相關證據是專論的論據內容,這些論據是我方在專論中得出論點的合情合理的依據。
2、百度百科對于敗落的解釋來源于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敗落僅僅是一個客觀的形容詞,完全能夠得出系中性詞的結論。我方在專論中從未有與貶義詞相關的主觀情緒的措辭表達。
3、龐萊臣的子孫賣畫的時間集中在建國初期,即1951年至文化大革命之前,這一特殊的時代背景至關重要。
4、我方在原審中提供了兩份宋伯胤的調查筆錄,一份鄭山尊的調查筆錄,宋伯胤的調查筆錄說明了龐萊臣子孫賣畫的歷史環境與時代背景,鄭山尊的調查筆錄說明了龐萊臣子孫賣畫為生的實際情況。
5、《龐萊臣與“虛齋”藏畫》中從未否認或刻意隱瞞龐萊臣子孫向國家捐贈虛齋舊藏的行為,專論下半部分主要涉及的就是虛齋舊藏的歸宿問題,關于捐贈行為是如實論述的,關于賣畫行為也是如實記述。
6、龐叔令向一審法院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明確提供了龐增和賣畫的時間和金額,總計5次,時間發生在1962年、1963年,我方提供的證據中從未有說龐叔令的父親龐增和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還在賣畫一事。
7、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寧中法(89)民上字第494號中有三處使用了出售一詞。
8、龐鷗在2014年12月26日開幕的“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開幕式之后的座談會之前根本不認識龐叔令以及其他任何一位龐萊臣子孫,根本不具備貶低龐萊臣子孫的主觀動機。
9、我方對于富三代的表述是從湖州市博物館在2010年9月28日舉辦的“巨象文暉:南京博物院藏虛齋名畫特展”的展覽序言中衍生而出。展覽序言中有言:“用今天的話說,龐萊臣是典型的富二代”,龐萊臣家鄉博物館舉辦的展覽序言,我方認為是不會有刻意詆毀或貶低龐萊臣的言語的,如果說龐萊臣是富二代,由于龐萊臣的兒子體弱早逝,故稱其孫子龐增和、龐增祥是龐家實際上的富三代。
10、向國家捐畫的不是龐增和一人,我方沒有必要在專論中單獨肯定龐增和的捐畫行為。我方在專論的最后一段對于龐家后人捐畫的行為給予了充分肯定。一審法院有關反而都是對龐增和的不敬之辭的認定過于武斷,且明顯帶有傾向性的感情色彩。
11、我方在一審中提供了16個證據,不僅有書籍,還有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當時重要人物的調查筆錄和往來信件的復印件等一系列證據。對于書籍內容的嚴謹考證是原編作者和出版社應做的工作,引用者是不可能去做嚴謹考證工作的,注釋引用是為專論的主題與論點服務的。
12、《龐萊臣與“虛齋”藏畫》是專論,不是新聞報道,也不是報告文學等紀實題材的文學作品,不需要去采訪龐萊臣在世后人,且我方在專論之前根本不認識龐叔令及其他龐家后人。
綜上,一審判決書有關我方所寫的涉案專論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公然丑化、貶損龐增和人格,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已經造成一定影響以及我方侵害了龐增和名譽權的認定是錯誤的。
龐叔令、王念瑛辯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龐鷗所謂的一審判決對法律條文認識錯誤的觀點沒有任何依據。
1、公民確實有言論資源,但言論自由不是無限度的。本案中,當龐鷗的言論侵害到龐增和的名譽,貶損其人格,且所述并非事實,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2、龐鷗撰寫文章當然是主觀行為,且產生了貶損龐增和人格的后果,造成惡劣影響。
3、龐鷗文章并非評判文章,且文中所述賣畫為生不是事實,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地步顯然已經使用了侮辱性詞語,貶損了龐增和的人格。
二、龐鷗列舉的所謂事實認定錯誤都是針對以上中我方發表的質證意見以及一審法院認為部分,不是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其本身概念不清,且所述毫無道理。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平公正,應予維持。龐鷗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南京博物院二審未答辯。
龐叔令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南京博物院、龐鷗停止侵權,刪除《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中專論《龐萊臣與“虛齋”藏畫》;
2、南京博物院召回由鳳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譯林出版社出版發行的2014年12月第1版、2015年3月第2版《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歸龐叔令處理;
3、南京博物院、龐鷗向龐叔令賠禮道歉,并在國家級刊物刊登聲明向龐萊臣及其子孫賠禮道歉,其聲明同時抄送國內、歐美國家藏有“虛齋”藏畫的博物館,以消除影響;
4、南京博物院向龐萊臣及其子孫賠禮道歉,其聲明抄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國際博物館協會,以消除影響。
王念瑛向一審法院述稱:龐鷗對龐家侮辱貶損,要求參加訴訟,其意見與龐叔令一致。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龐萊臣系龐增和之祖父,龐增和(1995年12月去世)與第三人王念瑛系夫妻關系,龐叔令系龐增和、王念瑛長女、龐萊臣之曾孫女。
龐萊臣(1864-1949),號虛齋,是中國近代著名書畫收藏家,“虛齋”也是其收藏書畫所在的齋名,其以畢生精力收藏了大量歷代名畫。龐萊臣去世后,龐萊臣所藏書畫相繼為故宮博物院、南京博物院、上海博物院、蘇州博物館等知名機構收藏。
1959年,龐增和及其家人向南京博物院無償捐贈了龐萊臣收藏的虛齋古畫137件(套),成為南京博物院最為重要的書畫藏品,1962年11月,江蘇省人民委員會頒發獎狀,對龐增和先生的捐獻行為進行褒獎。1962年至1963年期間,南京博物院又向龐增和有償征集虛齋藏品11件。
2014年時值龐萊臣誕辰150周年,南京博物院聯合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館等單位舉辦“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活動,并公開出版發行龐萊臣“虛齋”收藏畫冊,書名《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編者為南京博物院、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院,主編為龔良,副主編為王奇志、龐鷗,由鳳凰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譯林出版社出版發行,2014年12月發行第1版,書號為978-7-5447-4872-8,定價680元。
該畫冊第19-27頁登載了由龐鷗撰寫的《龐萊臣與“虛齋”藏畫》一文(中文)。2014年12月26日,龐叔令作為龐萊臣后人應南京博物院邀請,參加在南京博物院舉辦的《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開幕活動和紀念專題座談會。
審理中,南京博物院向一審法院出具了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2014年12月,譯林出版社出版《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出版冊數為1500冊。2015年3月,譯林出版社第2次印刷《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印刷冊數為1000冊,總計印刷2500冊,部分畫冊在舉辦畫展期間贈送,龐叔令也得到南京博物院贈送的多本畫冊,此后畫冊未再版。2014年12月初,南京博物院通過下屬藝術所萬所長邀請龐叔令出席虛齋藏畫合璧展開幕活動和紀念專題座談會,活動時間為2014年12月26日。龐叔令接受了南京博物院的邀請出席活動,并在畫展開幕式當天對南京博物院舉辦畫展給予了充分肯定。”
2015年4月,龐叔令發現《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中龐鷗撰寫的專論《龐萊臣與“虛齋”藏畫》,其認為涉案專論中有許多與事實不符的內容,并且含有侮辱性的語言,對龐叔令構成了侵權,即致函南京博物院,要求對專論的相關內容提供有效證據。南京博物院未予答復,龐叔令遂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龐叔令確認其參加開幕活動時,南京博物院贈送其20多冊《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其已轉贈給了親友,并明確涉案專論中構成侵權的內容為:第一部分,該文第25頁中描述:……雖然“虛齋”藏畫在龐萊臣生前便開始轉賣,但是大量的散佚則是從“富三代”開始。龐萊臣不會想到,他的子孫也會和“平等閣主”狄葆賢晚年一樣,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地步。涉案專論中第24頁中還描述:狄葆賢…晚年號平等閣主,康有為唯一的江南弟子。家中收藏宏富,自唐至清的歷代書畫均有…狄氏晚年家道沒落,不得不依靠變賣舊藏度日,其中書畫也在陸續散佚。
由此,龐叔令認為,其父親龐增和將137件(套)虛齋舊藏捐獻給被告南京博物院,被征集11件,另有2件虛齋舊藏古畫借給南京博物院,因南京博物院未返還其向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均說明其父親龐增和不存在為了生計不得不進行變賣畫作的敗家行為。
第二部分,該文第26頁中描述:……龐增和作為龐家的代表,分別在1959年和1962年兩次向南京博物院捐獻了137件(套)“虛齋”藏畫。其中自宋代至清代,名跡累累,如趙佶《鸜鵒圖》、夏珪《灞橋風雪圖》、黃公望《富春大嶺圖》、吳鎮《松泉圖》、倪瓚《叢篁古木圖》、沈周《東莊圖》、文徵明《萬壑爭流圖》、仇英《搗衣圖》、項元汴《梵林圖》、朱耷《山水圖》等等。龐叔令認為,以上描述與龐叔令提供的1959年一次性捐贈137件(套)“虛齋”藏畫的清冊原件不符,有5件不在捐贈137件(套)“虛齋”藏畫的清冊中。
南京博物院對此未作說明。
第三部分,涉案專論全文有23處引用沈迦、陸劍、鄭重、董惠明等人編著的書籍內容,均不是事實。龐叔令還提供了《典藏》和《文物天地》雜志,證明龐鷗所寫的涉案文章還在海外出版,影響及至海外,其中《典藏》雜志由臺灣出版,發行至大陸、港澳、亞洲、歐美,該書第96頁刊登了龐鷗所寫《龐萊臣與“虛齋”藏畫》一文,內容與涉案專論相同。《文物天地》中也有南京博物院館員魯珊珊引用了涉案專論中的部分內容,同樣是虛假的內容。
由此可以證明龐鷗撰寫的涉案專論影響波及海內外。龐萊臣虛齋藏畫享譽海內外,國內收藏的博物館主要有: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館、南京博物館、蘇州博物館、中國歷史博物館、中國美術館等;國外主要有:美國的大都會博物館、弗利爾美術館、納爾遜阿特金斯美術館,克利夫蘭美術館、賓州大學博物館、底特律美術館,均有“虛齋”藏畫,涉案畫冊取名“藏·天下”已經說明了龐萊臣的虛齋藏品遍及海內外,影響之廣。
故龐鷗、南京博物院應在龐叔令指定的國家級刊物即《三聯生活周刊》雜志、《文物天地》雜志、《中國博物館》雜志、《東南文化》雜志、《紫禁城》雜志、《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學》雜志發表賠禮道歉聲明外,還應當向上述博物館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和國際博物館協議抄送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以上事實由龐叔令提供的《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開幕暨座談會邀請函、《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涉案專論、信函、1959年1月10日蘇州文化局代收據、1959年3月13日江蘇博物館、南京博物院致龐增和的公函、1962年12月龐增和收到南京博物院《捐贈文物資料收據》及捐贈虛齋舊藏古畫137件(套)清冊、龐增和制作的捐贈虛齋舊藏古畫137件的清冊、《典藏》雜志、《文物天地》雜志及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本案爭議焦點是涉案專論中的內容是否構成對龐萊臣后人名譽權的貶損及責任承擔主體。
龐叔令認為,《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的責任人系南京博物院,主編系法定代表人龔良,龐鷗系副主編,專論捏造事實,內容公然貶損龐萊臣及其子孫的人格,誤導公眾對其評價,涉案專論中有關“龐萊臣不會想到,他的子孫也會和平等閣主狄葆賢晚年一樣,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地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含侮辱、誹謗性語言,對父親龐增和的捐贈義舉肆意踐踏,導致包括龐增和、王念瑛及龐叔令在內的龐萊臣子孫社會評價嚴重降低,已構成侵害名譽權。
除了無償捐贈和被征集外,龐增和、龐叔令、王念瑛等均沒有賣畫行為,征集是博物院的主動行為,只給予象征性的征集款,并非市場買賣行為,龐鷗的證據不能得出賣畫結論;敗落顯然是貶義詞,結合專論中“富貴傳家、不過三代”的陳述,龐鷗顯然是在暗指龐萊臣子孫無德無能,敗落到變賣老祖宗收藏維持生計。
侵權文章收入《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及臺灣出版的《典藏》,發行至海內外,對龐萊臣子孫龐增和及龐叔令、王念瑛等親屬名譽權影響范圍及至海內外,特別是有“虛齋”藏畫的國內外博物館。故龐鷗除應在其指定的國家級刊物及參與畫冊及展會的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館的顯著位置發表聲明賠禮道歉外,還應當向美國大都會博物館、弗利爾美術館、納爾遜阿特金斯美術館、克利夫蘭美術館、賓州大學博物館、底特律美術館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和國際博物館抄送賠禮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另外,南京博物院是畫冊的編者,應當對該畫冊收錄的文章負責,龐鷗是專論的作者,故龐鷗、南京博物院均侵犯了龐萊臣子孫龐增和、龐叔令、王念瑛等子孫的名譽權,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南京博物院認為,對龐增和捐贈字畫事實無異議,但與本案侵權事實無關。龐增和捐贈的數量是龐叔令單方陳述,其不予認可。龐叔令稱龐增和的捐贈和征集事實,對博物館來說是征集,對龐增和來說就是賣畫,可以證明龐氏后人有賣畫的客觀事實。對于涉案專論應當完整閱讀,專論是在褒獎龐萊臣及其后人,龐叔令所引述第一部分內容是客觀善意的,“敗落”、“賣畫”是在做客觀陳述,不構成誹謗。對《典藏》和《文物天地》雜志上的兩篇文章真實性無異議,其中《文物天地》的內容印證了龐鷗在涉案專論中描述的“賣畫”事實。其是畫冊的編著者,龐鷗的職責是負責畫冊的編纂等工作,專論中有關觀點、事實是龐鷗自己的表述,沒有接受南京博物院的指派和授權,南京博物院對專論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龐鷗認為,建國初期的政策法令對民族資產階級的傷害很大,當時富有的家庭都受到了沖擊,家道的由盛到衰是一個必然的經過。《龐萊臣與“虛齋”藏畫》系一篇專論,需要在事實的基礎上有觀點、有推論、有歸納、有總結,全文處處可見對于龐萊臣的贊美之辭,對于龐家后人的捐贈行為,也給予了充分的肯定。文句中所作表述,完全從事實出發,是真實的陳述,既未隱瞞真相,更沒有虛構事實,文中沒有任何對于龐萊臣及其后人侮辱的陳述。文中表述了真實過程以及其對建國初期龐氏家道敗落、子孫境遇堪憂、藏畫散佚的同情和無奈心情。文章沒有隱瞞龐增和捐贈137件畫作的事實,文章末尾還刊登了捐贈的獎狀,其對龐氏后人捐贈的行為是肯定的。
關于賣畫,是從公開的出版物上看到的。賣畫是一個事實,賣給國家或捐贈都是好的事情。專論中最后一段引用龐叔令所說的話,也能夠表達龐增和家屬的愛國之情。《典藏》是經典的藝術類雜志,不是拍賣類的雜志。《典藏》上的文章是其所寫,但是對段落和章節進行了重新的劃分。《文物天地》的內容是引用了其文章。其還陳述,畫展之前出圖錄是慣例,圖錄前都會有專論。其撰寫專論《龐萊臣與“虛齋”藏畫》是為南京博物院工作,院長龔良是主編,畫冊的出版和印刷都需要院長的首肯。其確未與龐萊臣后人核實涉案內容,但專論是理論文章不是報告文學,不需要向龐萊臣后人了解,其在本次紀念活動前也不認識龐叔令,不存在故意詆毀的情形。
龐鷗為證明其主張,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第一組證據:
1、百度百科對于“敗落”、“三反五反運動”、“過渡時期總路線”、“公私合營”、“三年自然災害”的解釋,證明“敗落”是中性詞,其意為由盛而衰;敗落;衰落,龐萊臣在其《贈予契約》中就說到:“人逢兵禍,潯、蘇、杭、滬,四處產業損失甚巨”,顯然其在涉案專論中的“敗落”意思為家道的由盛而衰。建國初期,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對于國內的資本主義工商業和資產階段進行社會主義改造,隨后的“三反五反運動”、“過渡時期總路線”的實施、“公私合營”以及“三年自然災害”,資本家在勞動中逐步被改造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龐萊臣去世后遺留的產業主要在上海及周邊地區,他的各項工商產業在建國以后無疑都實行了社會主義改造,這對于民族資本家的個人與家庭來說,家境的由盛轉衰是必然的結果,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2、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在審理龐增和確認古畫所有權一案中,于1988年5月17日、12月8日對曾任南京博物院副院長的宋伯胤進行調查,兩次調查筆錄中提到,“博物院是在困難時期與龐家發生關系的”,“龐家當時的處境不太好”。
3、鄭重編著的《收藏十三家》、鄭劍編著的《南潯龐家》等書籍摘要內容,其中《南潯龐家》一書中描述龐萊臣嗣子龐維謹在建國初期“囊中羞澀”,以及“公私合營”以后開始“靠定息及變賣家當”。龐鷗認為,第一組證據可證明其在專論中使用“敗落”一詞的意思,其認為龐家的“敗落”是客觀事實,專論中使用“敗落”一詞是中性的事實陳述,分析了龐家的“敗落”,完全沒有錯誤使用。
第二組證據:
1、信件復印件一頁(信封為江蘇省高郵文化局),龐鷗認為,1950年,時任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員會主任的徐森玉先生寄信給時任上海市人民委員會秘書長的徐平羽先生,信中明確使用了“交易”一詞。
2、陸劍編著的《南潯龐家》第九章“虛齋”藏品的流散與歸宿;本案龐叔令起訴狀;落款為鄭山尊的書面材料5頁復印件;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寧中法(89)民上字第494民事判決書復印件。龐鷗認為,上述證據材料可以證明龐萊臣后人將虛齋藏品出售給上海市文管會、北京國家文物局、南京博物院等并收取款項的事實。
3、2015年4月16日來源為《人民政協報·人民政協網》的《收藏家龐萊臣的書畫王國(下)》下載文章一篇;2010年8月30日來源為《現代快報》的《藝蘭齋珍寶探秘:所藏〈江南春〉鎮館之寶》下載文章一篇,其中明代仇英《江南春圖卷》,龐家后人于上世紀90年代出售給南京藏家。
被告龐鷗認為,第二組證據記錄了龐萊臣子孫向國家文博機構和私人藏家出售虛齋藏畫的情況,可以證明龐萊臣子孫賣畫的事實。
南京博物院經質證認為,龐鷗只是陳述了客觀事實,龐叔令的父親及龐萊臣其他子孫有家道衰落的客觀事實。“賣畫”和“征集”是不同的表示,但含義是一樣的,就是買賣。故《龐萊臣與“虛齋”藏畫》一文不構成對龐叔令的侵權。
龐叔令及第三人經質證認為,龐鷗提供的第一組證據中均是網絡下載或他人編造書籍,也沒有“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內容,對真實性無法確認,但“敗落”一詞的貶意是顯而易見的,百度百科沒有指出是中性詞。其他百度百科內容均與本案無關聯性。兩份調查筆錄含糊不清,其對真實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龐鷗總結出的龐萊臣后人敗落是新中國成立后資本家后人敗落的必然性,對此龐叔令認為,龐萊臣后人均為守法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將祖遺的虛齋舊藏先后捐贈給故宮博物院、南京博物院等是愛國行為。龐鷗將南京博物院向龐增和征集的虛齋舊藏作為賣畫的依據,是故意混淆征集與賣畫的概念。龐叔令父親龐增和自1956年工作,從未以賣畫為生,更沒有在上世紀九十年代還在賣畫。
對第二組證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1962年開始龐增和曾多次向南博出售字畫”無證據佐證。龐鷗的文章不是描述中國的歷史,而是認為龐萊臣沒有想到自己的子孫會敗落到賣畫為生,其對龐萊臣的子孫的貶低是顯而易見的。龐鷗、南京博物院在主編涉案畫冊《專論》前從未與龐萊臣后人核實相關事實,將當年國家協商征集的虛齋舊藏文物誹謗為龐萊臣后人“敗落到賣畫為生”,龐鷗、南京博物院的違法行為對龐萊臣、龐增和的后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已構成侵害龐萊臣及其后人的名譽權。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公民死亡后,其名譽權依法受到保護。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龐叔令及王念瑛有權提起本案名譽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中,南京博物院為紀念龐萊臣誕辰150周年,與故宮博物院、上海博物館聯合舉辦“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活動,并將龐萊臣藏品集結成冊,公開出版發行了《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其中南京博物院展出藏品大部分是龐萊臣之孫龐增和等后人于上世紀五、六十年代捐贈或征集所得,這些大量彌足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能夠在國內得到妥善保存、展示與研究,有賴于龐增和等龐萊臣后人的捐贈行為,龐增和的捐贈行為是愛國義舉和善行,已經得到當時江蘇省人民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的褒獎和肯定,這是不爭的事實。
但從《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中由龐鷗撰寫的涉案專論一文來看,其通篇雖對龐萊臣溢美有加,但在涉及龐增和的段落內容,文章先是引用古訓:“富貴傳家,不過三代”,并將龐增和稱為龐家實際上的“富三代”,然后稱大量散佚是從“富三代”開始,最后描述龐萊臣的子孫和“平等閣主”狄葆賢晚年一樣,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地步。
從上述內容可見,不僅未有對龐增和捐贈行為的肯定,反而都是對龐增和的不敬之辭,即便讀者對狄葆賢生平一無所知,也能得出以龐增和為主的龐家后人因家境陷入困境而變賣祖上藏品的結論,這足以造成龐增和等龐家后人社會評價的降低。
龐鷗雖然提供了百度百科對于“敗落”等詞條的解釋以及《南潯龐家》、《收藏十三家》等一些書籍,證明其沒有貶損事實以及其所描述的龐增和賣畫等事實的真實性,但該部分書籍相關內容不足以證明龐增和等龐家后人存在賣畫之事實,龐鷗雖引用部分書籍內容,但未經嚴謹考證,也未與龐萊臣在世后人核實,龐鷗在涉案專論中有關龐增和賣畫的描述缺乏依據,對龐增和等龐家后人的描述已經超出了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及正當評論的范疇,據此可認定龐鷗所寫的涉案專論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公然丑化、貶損了龐增和的人格,客觀上實施了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已經造成一定影響,故一審法院認定龐鷗侵害了龐增和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南京博物院作為涉案畫冊的編纂發行方,對畫冊中的涉案專論未能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導致侵權作品在公開發行的畫冊中登載,并在社會上擴散,南京博物院存在過錯,亦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龐鷗、南京博物院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因此,本案中,龐叔令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均屬于法定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應予支持。但龐叔令要求龐鷗、南京博物院刪除《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中專論《龐萊臣與“虛齋”藏畫》,由南京博物院召回《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因南京博物院、龐鷗并非涉案畫冊的出版發行單位。另,龐叔令主張將賠禮道歉聲明抄送國內、歐美國家藏有“虛齋”藏畫的博物館,抄送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國際博物館協會的訴訟請求,均不具有可操作性,一審法院對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龐叔令要求龐鷗、南京博物院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涉案專論構成對龐增和的名譽損害,并未直指其他龐家后人,故龐鷗、南京博物院應向龐增和近親屬賠禮道歉,因龐叔令、第三人王念瑛向一審法院提起名譽權訴訟,故一審法院確定龐鷗、南京博物院向龐叔令、第三人王念瑛賠禮道歉。
龐叔令要求龐鷗、南京博物院在其指定的國家級刊物刊登賠禮道歉聲明,考慮龐鷗、南京博物院侵權行為實際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及龐萊臣“虛齋”藏品在書畫收藏界的影響力,故一審法院確定龐鷗、南京博物院在《三聯生活周刊》雜志、《文物天地》雜志、《中國博物館》雜志顯著位置登載賠禮道歉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事先審查許可。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
一、龐鷗、南京博物院停止對龐增和的名譽侵害,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三聯生活周刊》雜志、《文物天地》雜志、《中國博物館》雜志顯著位置上登載向龐叔令、第三人王念瑛賠禮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登載內容須經本院審查核準);如逾期未履行,一審法院將在全國性雜志顯著位置登載本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龐鷗、南京博物院承擔。
二、駁回龐叔令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龐鷗、南京博物院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但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龐鷗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言論自由的權利,但其在行使該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名譽權,否則將承擔侵害名譽權的法律后果。
公民的名譽,是社會對公民的品德、情操、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社會評價。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龐鷗在《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畫冊中撰寫了《龐萊臣與“虛齋”藏畫》專論一文,其在該文虛齋藏畫流轉歸宿部分作了“龐萊臣不會想到,他的子孫也會和‘平等閣主’狄葆賢晚年一樣,敗落到賣畫為生的地步”的記載,該記載結合其在該文虛齋藏畫來源部分對于狄葆賢所做的“狄氏晚年家道沒落,不得不依靠變賣舊藏度日,其中書畫也在陸續散佚”、“龐萊臣便采取了‘一網打盡’的策略,將狄葆賢所藏歷代名畫‘打包’收購”的記載可以讓普通讀者得出龐增和、龐增祥等龐家后人因家道中落而以變賣祖上藏品為生的結論,足以造成對龐增和等龐家后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
至于龐增和等龐家后人是否存在敗落到賣畫為生的情形,龐鷗在原審時提供的《南潯龐家》、《收藏十三家》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龐增和等龐家后人存在大量變賣藏畫為生的情形。
相反,根據龐鷗專論中有關虛齋藏畫流轉歸宿的記載可知龐增和等龐家后人分別于1952年、1953年、1959年、1962年向上海博物館、南京博物院、蘇州博物館捐贈了大量的虛齋藏畫,上海博物館、故宮博物院、南京博物院等南北兩地博物館和文博機構亦主動采取有償征集方式從龐增和等龐家后人處取得部分虛齋藏畫,上述內容表明龐增和等龐家后人并未主動變賣虛齋藏畫,反而是積極向諸多博物館捐贈大量虛齋藏畫,使得諸多名家名跡得以妥善保存。
本院綜合上述情況認定龐鷗有關“龐氏后人敗落到賣畫為生”的記載與客觀事實不符,具有一定的違法性。
至于龐鷗在涉案糾紛中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問題。
首先、根據龐鷗的陳述可知其系南京博物院副研究館員,也是《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的項目負責人之一,而南京博物院又系接受龐增和等龐家后人大量捐贈虛齋藏畫的受益方,基于此龐鷗對于虛齋藏畫流轉歸宿能夠得到更多的研究材料,故其在創作涉案專論時較其他普通人員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
其次、龐鷗在涉案專論并未記載龐增和等龐家后人主動變賣虛齋藏畫的內容,反而記載了龐增和等龐家后人積極向諸多博物館捐贈大量虛齋藏畫,其有關“龐氏后人敗落到賣畫為生”的論點沒有論據支持;
最后、龐鷗在本案審理時提供的《南潯龐家》、《收藏十三家》等證據亦尚不足以證明龐增和等龐家后人存在大量變賣藏畫為生的情形。
據此,本院認定龐鷗在涉案糾紛中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錯。
龐鷗在涉案專論有關龐增和龐家后人敗落到賣畫為生的描述與客觀事實不符,造成對龐增和等龐家后人社會評價降低的后果,且龐鷗對此在主觀上存在過錯,一審法院據此認定龐鷗侵害了龐增和的名譽權、應承擔侵權責任并無不當。
南京博物院作為《藏·天下:龐萊臣虛齋名畫合璧展》的編纂發行方,對涉案專論未能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導致侵權作品在公開發行的畫冊中登載,并在社會上擴散,對此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一審判決有關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的認定與涉案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范圍相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龐鷗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應予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龐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顧 平
審 判 員 陳 斌
代理審判員 柳 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韓澤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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