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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發展中,因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調崗十分常見,由此引發的員工拒崗、滯留原崗及后續曠工認定爭議頻發。不少勞動者認為調崗需協商一致,拒絕新崗屬維權;企業則主張調崗屬用工自主權,拒崗可按違紀處理。對于此類爭議的法律邊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楊曉鳳律師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裁判規則,整理了調崗合法性認定與曠工判定的核心要點,供大家參考。
調崗的合法性判定標準
調崗行為的合法性是界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需兼顧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勞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該條款并非否定企業全部單方調崗權,司法實踐中需結合多維度判斷調崗合理性。
合法調崗需滿足以下核心要件,具體依據如下:
1、調崗具有正當性事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崗位。企業因組織架構調整、原有崗位取消等生產經營需要調崗,屬正當性事由范疇。
2、調崗未損害勞動者權益。調崗后的崗位性質、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應與原崗位基本相當,未作不利變更。若調崗導致勞動者薪資大幅降低、工作地點顯著變更且未提供必要便利等,將被認定為不合理調崗。
3、履行必要民主與告知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經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方可作為用工依據,調崗相關規定若納入規章制度,需滿足該程序要求;同時,企業應向勞動者明確告知調崗事由、新崗位信息及報到要求。
拒崗行為定性與責任認定
勞動者對調崗的異議處理方式直接影響責任認定,拒絕合理調崗與曠工認定之間存在明確法律邊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同拒崗情形的法律定性差異顯著,具體判定要點如下:
1、合理調崗下的拒崗可能構成違紀。若調崗符合合法性要件,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新崗報到,甚至滯留已取消的原崗妨礙企業經營秩序,企業可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作出警告等處分;經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職的,可認定為違反勞動紀律。
2、無正當理由拒報到可認定為曠工。曠工的核心認定標準是勞動者無合法依據未提供勞動,對于合理調崗,勞動者拒絕到新崗報到且未到企業其他崗位提供勞動的,即便主張“待崗”,在企業書面催告報到并明確違紀后果后,仍拒不履職的,符合曠工認定條件。需注意,企業規章制度中關于待崗的規定,通常僅涉及薪資待遇,不意味著勞動者可無限期拒絕履職。
3、違法調崗下的拒崗屬合法維權。若調崗缺乏正當事由、顯著損害勞動者權益且未協商一致,勞動者拒絕到新崗報到并要求恢復原崗位的,屬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不得以此認定為違紀或曠工,更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調崗爭議的核心在于調崗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企業單方調崗需滿足正當事由、權益無損害、程序合規三大要件;勞動者面對調崗應理性區分合法性,對合理調崗負有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拒崗滯留可能承擔違紀甚至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
結語:
楊曉鳳律師觀點:調崗爭議核心在合法性與合理性,企業單方調崗需滿足正當事由、權益無損害等要件;勞動者對合理調崗負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拒崗滯留或構成違紀乃至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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