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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與工作場景中,意外傷亡事件偶有發生,比如杭州小米交付中心工作人員被提車者意外撞死的案例,就引發了社會對人身損害相關法律問題的廣泛關注。此類事件背后往往潛藏復雜的法律糾紛,核心聚焦于人身損害的認定與賠償事宜,這不僅關乎受害者及其近親屬的合法權益救濟,也涉及侵權方責任的清晰界定。針對這類事件所涉的法律核心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任婷莉律師結合法律條文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人身損害的認定標準與賠償體系相關法律要點,供大家參考。
人身損害的法律認定標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明確過錯侵害民事權益致損需擔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界定自然人生命健康受侵害時,賠償權利人可訴請物質與精神損害賠償。
司法實踐中,人身損害的認定需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1、存在侵害行為,該行為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且具有違法性,違反法律對民事主體人身權益的保護規定;
2、產生損害后果,即造成受害人身體損傷、殘疾甚至死亡,或導致其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等;
3、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這是責任認定的關鍵前提;
4、行為人存在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特殊情形下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仍需承擔責任。
賠償范圍與責任主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護理費等治療康復合理費用、誤工減少收入,殘疾需賠輔助器具費及殘疾賠償金,死亡需賠喪葬費及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明確,人身權益受侵害致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關于責任主體與請求權行使,需重點明確以下要點:
1、賠償權利人包括因侵權行為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受害人死亡后的近親屬,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近親屬有權直接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賠償義務人涵蓋實施侵權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若存在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受害人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安全保障義務人需承擔補充責任,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賠償費用支付方式可協商確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協商不一致的應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分期支付,但需提供相應擔保。
結語:
綜上,無論是杭州小米交付中心工作人員意外傷亡這類事件,還是其他各類人身損害糾紛,其認定與賠償都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結合具體情形界定責任邊界。當此類意外傷亡事件發生時,當事人應及時固定證據,明確權利主體與責任主體,依法主張權益救濟。必要時可借助專業法律力量,確保賠償訴求符合法律規定,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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