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劉先生依然是失信被執行人,他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投訴信反映此事。
一紙“穿越”的《出庭通知書》,是如何讓男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上200萬債務的?近日陜西延安的劉先生稱,自己因一份法院《民事調解書》而成為被執行人,背后原因竟是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理”了。離譜的是法院承認發給代理人《出庭通知書》是“書記員開庭當日制作了提前3天的”,卻認為“只是瑕疵”。而且代理人只是劉先生的前小舅子,兩人關系卻被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近親屬”。
擔保埋禍根,事主多年不知“被調解”
2025年12月,劉先生又一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寄送了投訴信,他已不記得這是第幾次向各有關部門寄送材料,因為他堅信10年前法院曾對他被起訴的借貸案件進行了違法調解,而他直到成為被執行人才知道,那時竟然還有一份法院調解后作出的他自愿替別人還錢200萬元的調解書。
根據劉先生事后調取的案卷材料,2015年8月17日,延安男子李超與宮國斌簽下一份200萬元的《借款協議》,2015年10月8日,二人又簽下一份100萬元的《借款協議》,兩協議借款時間均是1年,宮國斌是出借人,李超是債務人。劉先生在其中2015年8月17日協議上擔保人一欄簽了名,協議上還寫著“擔保人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人同意用自己的房產、車輛、在建項目對以上債務承擔本息還款抵押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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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寶塔區法院
“要不是一時仗義簽了字,我后面也不會遇見這么離奇的案子。”劉先生十分后悔,他說當初會在“擔保人”欄簽名,是因為李超還同時抵押了名下房子、車輛、在建項目等,就算李超不還錢債主也是先從李超抵押的財產上想辦法,“李超自己抵押了很多財產,讓我簽字只是走過場。那幾年親友之間借錢甚至借高利貸都很常見,大家也都沒啥法律意識,簽這種字都不當回事,我簽字后都不知道李超到底有沒有拿到錢、拿了多少錢。”
2010年到2015年,正是社會經濟繁榮發展,民間借貸活動愈發活躍的幾年,高息放貸的現象非常常見,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導致的糾紛案也逐年成倍增長,根據2017年12月14日在北京大興法院召開的新聞通報會,自2015年開始,全國法院所有受理的一審案件中,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位居首位。
庭審未出席,小舅子竟私自代理簽字
李超的借款最終沒能償還,劉先生也被牽連。2016年11月8日,宮國斌起訴李超和劉先生要求還款,很快開庭時間就定在了2016年12月6日。“李超說馬上還錢不會牽連我,那時我生意忙也顧不上,就讓我公司一個張姓經理去法院了解完情況再給我說,但張經理卻派了我當時的小舅子高某去,我沒有寫過任何委托書。”劉先生說,“后來沒人再跟我說這件事了,我以為李超都把錢還了,沒想到2019年開始,我突然因為這個3年前的案子成了被執行人,我這才知道2016年12月6日發生了些什么事。”
原來2016年12月6日開庭當天,高某到了延安市寶塔區法院后,張曉斌法官當庭對幾人組織調解,高某代替劉先生參加開庭并替他同意調解。從庭審筆錄上看,不論宮國斌說什么,李超和高某都是一概表示“無異議、同意”。
法院案卷顯示,宮國斌除了《借款協議》外,沒出示任何其他證據,比如能證明確實發生了這么大數額借款的轉賬記錄或現金支取記錄。但由于李超與高某都表示“對借款本息和擔保責任無異議”,這筆劉先生不知是否真實的借款就這樣成了事實。
可是劉先生明明說高某只要去了解情況就行,高某怎么就什么都替劉先生同意了呢?劉先生發現,案卷中有一份落款時間為2016年12月6日開庭當天的《授權委托書》,寫著“高某作為劉先生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參加訴訟、代為調解和解等”,上面簽的被授權的代理人“高某”是親筆簽名,但授權人“劉先生”卻只蓋著一枚不知真偽的人名章。
劉先生說“這個《授權委托書》我根本不知情,我不認可它的效力。高某事后給我說,那是張曉斌法官從法院的電腦上打印出來讓高某簽字的,高某還依指示去我車上找了一個沒用過的姓名印章蓋章了。沒人問過我同不同意,我只是讓高某去了解情況,沒想到在不知情下被代理了。”
通知書“穿越”,詭異調解專坑擔保人
更奇怪的是,法院案卷里竟然還有一份發給“代理人高某”的《出庭通知書》,落款時間是2016年12月3日,比《授權委托書》落款時間12月6日還早3天。劉先生質疑“高某12月6日當天才去的法院,難道法官還能未卜先知提前就知道高某即將成為‘代理人’了?這給我一種高某是法官指定的代理人的感覺。”
2016年12月6日開庭當天,寶塔區法院直接作出了《民事調解書》,其中內容卻寫著先讓李超在43天內償還2015年10月8日借的100萬元本息,后面再給李超7個月期限分4期償還2015年8月17日借的200萬元本息,年利息一律按24%算,而劉先生則對200萬元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天,法院向高某送達了本應給劉先生的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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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不是法律規定的8種近親屬之一
此后一直風平浪靜,劉先生說,要不是我后來成了被執行人,我都不知道還有調解書:“調解結果真奇怪,后借的錢先還,現先借的錢推遲還,只是因為前面的借款有我擔保,后面借的那100萬沒有擔保人,這不是嚴重侵害我這個擔保人利益嗎。而且從宮國斌起訴到法院結案都不到一個月,效率也是高的奇怪。”
李超沒有按照調解書履行,宮國斌也沒著急去申請執行。
2018年,長期分居的劉先生與妻子離婚,他與高某這位前小舅子的關系也不像以前那樣密切。
直到2019年宮國斌才申請執行李超的財產,彼時李超已經官司纏身,要申請拍賣他房子等財產的人排著隊,宮國斌只是債主之一,申請拍賣李超財產過程中只分得大約200多萬元。由于調解協議中約定了劉先生擔保的那部分債務是后續才還款,加上這么多年一直按照每年24%計算利息,導致劉先生的擔保責任一點沒少。
2019年底,劉先生也被申請執行,沒向宮國斌還錢的劉先生后來成了失信被執行人,卻發現在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只有他而沒有李超。劉先生不解:“這不是光坑我嗎,我怎么感覺像被李超和宮國斌做局了。”
案件出“瑕疵”,法院亂認近親屬
調閱案卷的劉先生終于知道高某竟然在那場調解中當了自己的代理人,于是他向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劉先生認為高某不能當他的代理人,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6月21日卻在駁回再審的裁定中寫道:“劉先生系受托人高某姐夫,劉先生通過電話授權高某參與訴訟,高某為劉先生近親屬,代理手續合法。”
民法典明確規定,法律上的近親屬只有8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劉先生認為延安市中院“高某為劉先生近親屬”的說法根本不合法,何況開庭那天并沒人給他打過電話說代理的事,委托高某一事他壓根不知情。
劉先生又再次向寶塔區法院申請再審,他提到《授權委托書》與《出庭通知書》 日期的問題與高某代理不合法的問題,卻被寶塔區法院在2025年10月23日駁回再審稱:“劉先生系高某姐夫,高某串通外人損害劉先生利益不符合常理。高強2016年12月6日開庭當日到庭,書記員當日制作了提前3天的《出庭通知書》 向高強送達,這才出現《出庭通知書》 時間早于《授權委托書》落款時間,這只能是案卷材料上出現的瑕疵,不會影響案件正常審理。”
劉先生認為,既然《出庭通知書》的“提前3天”是書記員造假的,難保《授權委托書》就不是法官或書記員造假的,法院這么明顯的錯誤都能說是“瑕疵”,其《民事調解書》又有幾分可信度。
劉先生曾關于此案咨詢參與編纂《民法典》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楊教授在《專家法律意見書》中表示:第一,債務人李超自己有同時提供物的擔保(房產車輛等)、宮國斌怠于實現李超的物的擔保后,仍調解劉先生承擔保證責任,違反《物權法》第176條,調解違法;第二,調解中沒有調查借款數額是否實際發生,存在事實認定錯誤;第三,高強私自在《授權委托書》上蓋章參與調解,并存在濫用代理權損害劉先生合法權益的可能,本案《民事調解書》涉嫌違反自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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