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產交易的復雜世界里,“借名買房” 現象并不罕見。為了規避限購政策、享受特定購房優惠,或是出于隱匿財產等目的,一些人選擇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
網友咨詢:
“借名買房”情形下,房屋所有權到底歸誰?
蘆睿律師解答:
根據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通常情況下,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權利人會被推定為房屋所有人。
借名買房存在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當雙方對房屋所有權歸屬產生爭議時,不能僅依據登記來判定。如果借名買房雙方簽訂了明確的書面協議,約定了房屋實際由借名人出資購買,所有權歸屬于借名人,且借名人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購房款,同時借名人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持有與房屋相關的原始憑證等,即便房屋登記在出名人名下,法院也可能綜合這些因素,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支持借名人對房屋所有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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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睿律師補充:
借名買房后要求過戶遭拒,首先可以與對方進行溝通,了解其不愿過戶的具體原因,并嘗試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如果協商無果,可以向物業、居委會或相關部門調解。當協商和調解均無法解決問題時,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第二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蘆睿律師
13824397844。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2002年通過首屆司法考試,現任廣東知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業20年,中國律師協會會員。深圳市都市頻道《法觀天下》《第一現場》嘉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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