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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7年,王志遠與劉建國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1070萬元購買位于西城區的一號房屋。合同簽訂當日,王志遠即向劉建國指定的收款人——其弟弟劉建民賬戶支付300萬元首付款;后續又陸續轉賬770萬元,全部房款均未打入劉建國本人賬戶。
2017年8月,房屋完成過戶,登記至王志遠名下。
然而不久后,甲集團公司起訴稱:
該房屋實為其2005年出資購買,僅因政策原因借用劉建國名義登記,劉建國僅為“代持人”,無權出售。
經大興區法院及北京二中院兩審終審(A號、B號判決),法院認定:
甲集團公司與劉建國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王志遠與劉建國在交易中存在多處不合常理行為(如:大額房款全付至第三人賬戶、先過戶后付尾款、無合理解釋等);
雙方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實際權利人利益;
《房屋買賣合同》自始無效。
王志遠遂起訴劉建國、劉建民,要求:
返還購房款1070萬元;
支付利息(按LPR計算);
支付違約金214萬元。
劉建國辯稱:已申請檢察監督,且房屋仍登記在自己名下,認為“現在退款為時過早”。
劉建民未出庭應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劉建國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王志遠購房款1070萬元;
二、駁回王志遠關于利息、違約金及要求劉建民共同擔責的全部訴訟請求。
即:房款可退,但因雙方均有過錯,不支持任何賠償或連帶責任。
三、法院說理要點
合同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無效,依法應返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雙方均認可1070萬元已支付,劉建國應全額退還。
雙方被認定“惡意串通”,均存在重大過錯
王志遠作為買受人,未盡基本審慎義務:
? 房款未付至產權人賬戶;
? 先過戶后付大額尾款;
? 對房屋長期由他人使用、繳費等異常情況未核實;
劉建國明知非真實產權人,仍擅自出售;
→ 雙方對合同無效負有同等責任。
違約金主張無法律依據
違約金以合同有效為前提,合同無效則違約條款亦無效。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高折扣”“內部房源”背后可能是代持房!務必查清真實權屬;
房款必須支付至產權人本人賬戶,否則可能被推定為“非善意”;
先過戶后付款、大額現金/第三方轉賬,極易被認定為異常交易;
即使拿到房產證,也可能被撤銷!登記公示≠絕對安全,真實權利優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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