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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華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研究所聯席所長、教授、中國宏觀經濟論壇(CMF)聯合創始人、聯席主席,中誠信國際首席經濟學家
以下觀點整理自毛振華在CMF宏觀經濟熱點問題研討會(第113期)上的發言
本文字數:4823字
閱讀時間:15分鐘
“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關系,不僅是理論上的永恒命題,更是破解當前中國經濟運行中結構性矛盾的現實鑰匙。我認為,有效市場的構建不僅依賴于法治框架下“決定性”與“基礎性”作用的實質性統一,更取決于所有制結構的科學設計與資源配置系統的和諧運轉。
一、 構建有效市場的前提,是落實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與基礎性作用
我認為在強調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其“基礎性”作用。所謂基礎性作用,強調的是在規則制定、資源配置前端和制度安排層面,就要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讓市場化原則貫穿資源配置全鏈條、融入交易實質,而非表現為“最后一下子”走了市場通道。如果資源配置過程被高度行政化干預,僅在最終環節通過某種市場形式“包裝”結果,即便表面上是“市場配置”,也難以稱得上真正的有效市場。例如在部分資源型商品交易中,多重行政力量深度介入配置全流程,僅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呈現最終交易結果,這種做法雖具備市場化形式,卻未讓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與有效市場的要求相背離。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與基礎性作用的根本保障,是健全的法治體系。判斷市場是否有效,不能僅看最終配置結果是否通過市場完成,更要看制度安排是否允許市場機制在全過程中充分發揮作用,是否以法治規范各類市場行為。無論是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還是政府作為規則制定者、監管者的履職行為,都必須納入法治框架。既通過法治界定市場主體的權利邊界、規范競爭秩序,又通過法治約束行政權力、防范過度干預,從而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預期,筑牢有效市場運行的制度底座。
二、有效市場的核心,是構建與有效市場的目標相匹配的市場主體結構
構建與有效市場目標相匹配的市場主體結構,也就是所有制結構,是有效市場運行的“微觀根基”。有效市場的核心目標是實現資源最優配置、激發微觀主體活力,而市場主體是資源配置的直接參與者。若市場主體結構不合理,比如單一所有制主導市場,或主體行為背離市場化邏輯,即便存在形式上的市場交易,也無法實現真正的資源高效配置。脫離合理的市場主體結構談有效市場,容易陷入“只見體制不見人”的誤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最重要的改革之一就是所有制改革,奠定了市場經濟的微觀基礎。我國市場主體的差異本質源于所有制屬性的不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等,因產權屬性差異,在資源獲取渠道、經營發展目標、決策運行機制上存在顯著區別。這些不同所有制主體的數量比例、功能分工、競爭關系,共同構成了市場主體結構的核心,直接決定了市場競爭是否充分、價格信號是否真實、資源能否順暢流向高效領域。
所有制結構必須與有效市場目標“相匹配”。具體而言,不同所有制主體應各安其位、公平競爭、協同發展。國有企業應聚焦關系國計民生的關鍵領域、天然壟斷領域(如礦產、土地等),發揮“看家護院”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因為這類領域投資規模大、回收周期長、公共屬性強且風險系數高,國有企業憑借資源整合能力和社會責任屬性,能有效保障國家戰略安全、提供公共產品、穩定經濟大盤;民營企業得益于其機制靈活、決策高效、對市場需求反應敏銳的天然優勢,應在競爭性領域充分激發活力,通過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成為提升市場效率的核心推動者。要避免國有企業過度進入競爭性細分領域與民爭利,更要通過制度設計保障民營企業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在統一規則下參與市場競爭,從而筑牢有效市場的微觀基礎。
三、有效市場運行面臨市場主體資源配置能力失衡等現實約束
在明確有效市場的前提與核心后,必須直面當前,特別是在國有資本深度參與、資源配置結構發生深刻變化的背景下,中國構建有效市場正面臨系統性挑戰。這些問題并非市場機制的簡單失靈,而是特定制度安排與市場邏輯相互作用的復雜結果,其克服需要系統性的改革思維。
(一)資源配置在不同所有制間存在結構性失衡,改變了市場主體面臨的競爭約束
我國有效市場構建中最突出的現實挑戰,是資源配置在不同所有制主體間呈現出明顯的結構性差異,導致不同市場主體面臨的競爭約束嚴重失衡。這一問題的形成有著特定的歷史背景,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我國采取“債務-投資驅動”模式應對危機,國有企業成為這一增長模式的核心載體。西方雖也試圖通過擴大債務提振經濟,但由于缺乏國有企業這一關鍵載體,流動性投放和投資擴張只能流向民營企業,且受限于民營企業獲得資源的公平性考量,政策力度遠不及我國。而我國憑借自身的國有企業體系,快速集中資源擴大投資、穩定經濟大盤,在特殊時期切實發揮了穩增長、防風險的關鍵作用。
但在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這一模式也帶來了資源配置的結構性失衡問題。數據顯示,當前信貸市場70%的貸款余額、債券市場90%的份額仍集中流向國有企業和地方政府,國有企業依托產權背書持續獲得大量低成本資源支持。與之相對,民營企業在資本、土地等關鍵要素獲取上面臨隱性壁壘,難以獲得與國企平等的競爭基礎。這種差異并非市場競爭自然形成的結果,而是特定時期政策導向與產權屬性疊加的產物,長期來看不僅打破了公平競爭的市場格局,也導致部分資源向低效領域集中,成為制約有效市場構建的重要瓶頸。
(二)預算軟約束扭曲價格信號,加劇了市場失靈與“內卷性競爭”
市場主體競爭約束的扭曲正通過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雙向傳導,加劇市場失靈。一方面,資源約束扭曲會引發要素市場價格失靈,使得資源配置進一步扭曲。當前大量國有企業尤其是地方融資平臺,其資產增值主要依賴投資擴張與資產重估,而非真實利潤創造,部分千億級資產的國企營業額僅幾十億、利潤僅幾億卻背負上千億債務,且缺乏明確的償債規劃。背靠地方政府信用,這種軟約束使得國有企業無需嚴格考量資金成本與投資回報,導致市場上的要素價格無法真實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使用效率。價格信號的失真,使得市場難以引導資源向高效領域集中,反而讓大量資源沉淀在低效領域,進一步固化了資源配置的結構性失衡。
另一方面,要素市場的扭曲最終傳導至產品市場,引發系統性的競爭生態失衡,其影響從企業行為到市場生態再到長期發展,造成較為深遠的負面效應。
首先,預算軟約束與非對稱資本優勢導致產品市場價格失靈。部分國有企業依托非市場化資源支持,敢于長期虧本運營,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開展掠奪性競爭。這種行為直接剝奪了價格“發現價值”的核心功能,讓價格信號徹底失真,打破了市場競爭的基本邏輯;其次,非對稱的資源優勢迫使部分行業陷入“內卷化”生存困境。依賴正常利潤維持經營的民營企業,在失衡的競爭環境中難以持續,往往被迫跟隨壓價,陷入“低價—低利潤—再降價”的惡性循環。本應提升效率的市場競爭,異化為消耗性的價格廝殺,導致市場整體生態惡化;第三,“內卷式”競爭抑制企業的研發與創新投入,削弱長期發展動力。當經營重心被低水平價格戰裹挾、利潤被壓低,企業便難以積累資源投向技術升級與創新活動。這與西方大型科技企業持續投入研發、聚焦長期競爭力的發展路徑形成鮮明對比,長遠來看將制約產業整體進步與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市場失靈倒逼政府介入,但行政干預存在邊界難題
一方面,要素市場扭曲和競爭失序,往往會倒逼政府以更直接的方式介入市場運行。在實踐中,當低價競爭、產能過剩等問題集中顯現時,政府往往需要出面加以調控,以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經濟穩定。但若政府主要通過行政手段直接干預市場結果,例如簡單關停部分企業或行政劃定市場主體去留,可能在短期內緩解矛盾,卻在中長期進一步削弱市場機制。另一方面,干預的公平性與“回位”問題亟待解決。國有企業與政府的天然關聯,使得行政干預容易偏向國有主體,難以真正實現“競爭中性”,部分地方政府通過隱性補貼、政策傾斜保護本地國企,進一步固化了資源配置的結構性失衡。更關鍵的是,政府干預應是“短期補位”而非“長期替代”,但實踐中往往存在“干預容易回位難”的問題,部分行政干預一旦啟動便形成路徑依賴,長期介入微觀市場運行,導致市場喪失自我修復、自我優化的能力,最終陷入“干預—扭曲—再干預”的惡性循環。
四、以制度保障實現“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精準協同
構建有效市場、發揮有為政府作用,本質上是一場制度層面的系統性重構。無論是所有制功能分工的明確、市場化全過程的規范,還是政府與市場協同邏輯的厘清,核心都離不開制度的剛性支撐與法治的全面保障。唯有將各項協同要求固化為可執行、可預期的規則體系,才能破解當前的結構性約束,讓市場活力充分釋放、政府作用精準發力。
(一)以明確的功能分工劃定所有制邊界,夯實公平競爭基礎
在我國現實條件下,國有企業在相當一部分領域已經形成穩定布局,其在關系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自然壟斷領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性作用。這一現實決定了,構建有效市場并不等同于弱化國有經濟,而是要通過清晰的功能定位,使國有資本更好地服務于整體資源配置效率。為此,應通過制度性文件引導與規范國有資本的布局優化,同時以制度剛性保障民營企業在競爭性領域的平等準入權,清理資本、土地等要素獲取中的隱性壁壘,讓不同所有制主體在統一規則下展開充分競爭,從執行層面落實“功能互補、公平競爭”的所有制結構要求。
(二)將法治貫穿市場化全過程,強化協同運行剛性約束
資源配置扭曲、預算軟約束和價格信號失靈,本質上都與法治約束不足密切相關。應通過強化法治對市場主體行為的剛性約束,特別是在反不正當競爭、成本約束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確底線規則,提升惡性競爭和掠奪性定價的制度成本,使價格機制重新發揮應有的資源引導功能。法治化的關鍵,不在于增加管制,而在于提升規則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當市場主體能夠明確預期自身在不同情形下面臨的規則和約束,市場競爭才能從短期博弈轉向長期理性決策,有效市場運行所需的信任基礎才能逐步建立。
(三)明確責任邊界,確保政府與市場各安其位
一方面,通過制度設計明確市場與政府的責任邊界,避免干預錯位與越位。當市場運行中出現顯著外部性、公共風險或系統性沖擊,導致價格信號在短期內無法反映真實供求和成本結構,例如重大突發事件、宏觀環境急劇變化或金融沖擊引發市場預期劇烈波動時,政府有必要依法、有序地出現,通過規則性、制度性手段對市場運行進行穩定和修復,其目標在于糾正因外部沖擊造成的價格失真和競爭失序,而非長期替代市場作出資源配置選擇。除此以外,凡屬市場該管、能管好的領域,均嚴格恪守政府的干預邊界;另一方面,在明確政府干預范圍的同時,更要同步界定政府介入與回位的時機。當價格信號重新具備引導資源配置的功能、市場競爭秩序回歸常態后,政府應及時退出對微觀資源配置和企業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回歸規則制定者和監管者角色,防止臨時性政策措施固化為常態化干預。只有當政府介入的條件與退出的節點都清晰、可預期,才能避免政府與市場角色混淆,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在各自邊界內形成穩定、可持續的良性協同。
文章僅作為學術交流,不代表CMF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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