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龐慧敏 通訊員黎丹霞 黃曉梅)勞動者因私從單位請假后,在回家路上遭遇事故受傷,能算工傷嗎?近日,廣西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為這類情形提供了明確答案。
藍晶晶(化名)于2014年9月入職某公司。2021年12月的一天,她口頭向主管請了當天下午的事假并獲批準。中午12時打卡下班后,她像往常一樣駕駛摩托車返回租住處,10分鐘后,在途經某路段時與陳某駕駛的客車發生碰撞,藍晶晶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22年3月,藍晶晶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其情形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為工傷。該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在于藍晶晶請假后回家的路程,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下班途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事故發生當天下午藍晶晶雖系口頭請假,但已得到公司主管的批準,藍晶晶當天下午無須上班,中午12時下班后已屬于其正常下班時間,藍晶晶于該時間段從公司返回租住地屬于工作生活所必須,應視為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下班途中。
因此,法院認為,藍晶晶請假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符合法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公司不服,上訴至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外出應遵守交通規則,如遇意外要及時留存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用人單位須規范用工管理,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筑牢勞動權益保障防線。
來源:工人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