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對于保護創新成果、激勵創新行為發揮著關鍵作用。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或解決其他重要問題,國家可能會對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網友咨詢:
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對專利實施強制許可?
李海倫律師解答: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專利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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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倫律師補充:
專利強制許可制度是一種平衡專利權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并非是對專利權的否定,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對專利權的一種合理限制。它保障了公眾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產品或服務,也促使專利權人更加積極地實施專利,避免專利的閑置浪費。需要注意的是,實施強制許可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意使用專利而不支付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李海倫律師
福建元匠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利代理師,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事務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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