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男子張先生為娶萬某,前前后后花費53萬余元彩禮,二人僅辦婚禮未領結婚證。婚后4個月,已懷孕的萬某回娘家后便不再返回,張先生認為遭遇騙婚,起訴要求返還全部彩禮。法院經審理,區分了彩禮與戀愛贈與的范疇,結合雙方共同生活、女方懷孕的實際情況,一審判決萬某返還22萬元彩禮,二審維持原判。本文結合案件梳理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探討婚戀中彩禮與贈與的邊界,引發大眾對婚戀糾紛的思考。
一、一見鐘情豪擲53萬,辦了婚禮卻沒領證
安徽淮北的張先生和萬某是經人介紹認識的,張先生對萬某那是一眼就相中了,為了追到心上人,花錢一點都不含糊。
倆人剛確定戀愛關系,張先生家人就直接給了萬某10.8萬元見面禮,連陪同相親的人員都拿到了3000塊紅包。這波操作直接把萬某都給驚到了,沒想到張家這么豪爽。
后來倆人發生關系談婚論嫁,張先生更是大手筆:給了18.8萬元的大禮,禮菜折現2萬元,買三金花了4.5萬余元,還送了價值6199元的手機、2.1萬元的黃金項鏈。
2025年2月3日,倆人風風光光舉辦了婚禮。接親的時候,張先生給小舅子包了1萬元上車禮;萬某到了張家改口叫爸媽,又拿到2.2萬余元改口費。
這么算下來,從戀愛到結婚,張先生在萬某身上花的錢,加起來足足有53萬余元!但讓人沒想到的是,倆人只辦了婚禮儀式,壓根就沒去民政局領結婚證,在法律上根本不算合法夫妻。
婚后沒多久,萬某就查出懷孕了,張先生一家人高興得合不攏嘴,對萬某更是捧在手心里疼。可誰能料到,2025年6月14日,萬某說想回娘家看看,張先生開開心心送她回去,這一送,人就再也沒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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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嬌妻失聯怒告騙婚,法院區分彩禮與贈與
張先生一開始還以為妻子只是在娘家小住,可等了好久都沒動靜,聯系萬某也沒回應,上門去接人也被拒絕。這下張先生徹底火了,自己掏心掏肺花了這么多錢,結果媳婦跑回娘家不回來,這不是騙婚是什么?
一氣之下,張先生把萬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全部53萬余元,不僅包括各項彩禮,連戀愛期間給萬某買衣服、化妝品的錢都算在內。
法院一審調查后,首先就否定了“騙婚”的說法,同時明確了一個關鍵問題:哪些錢算彩禮,哪些錢只是戀愛贈與。
法院認定,張先生支付的10.8萬見面禮、18.8萬大禮、4.5萬余元三金、2.1萬黃金項鏈、1萬上車禮、2.2萬余元改口費、2萬禮菜折現,這些都是為了結婚而支付的財物,共計42萬余元,屬于彩禮范疇。
而張先生主張的中秋、春節送的禮物,因為萬家也有回禮,金額又不大,法院判了相互抵消。至于戀愛期間發的紅包、買衣服化妝品的錢,法院明確說了,這些屬于為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算彩禮,是張先生自愿贈與的,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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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沒領證彩禮該不該還?懷孕和共同生活影響返還比例嗎?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點,就是沒領結婚證的情況下,彩禮該不該返還,以及女方懷孕、雙方共同生活,會不會影響返還的金額。
1. 沒領結婚證,彩禮應當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張先生和萬某只辦了婚禮沒領證,在法律上不算夫妻關系,所以張先生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法院肯定是要支持的。
2. 彩禮和戀愛贈與的區別
很多人分不清彩禮和戀愛中送的禮物,其實兩者差別很大。
彩禮是基于當地婚嫁習俗,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財物,金額通常比較大,給付目的很明確;而戀愛贈與是男女雙方在交往中,為了增進感情自愿送的禮物、發的紅包,比如情人節的鮮花、生日紅包、日常買的衣服化妝品,這些都不是為了結婚而給的,屬于無償贈與,不能要求返還。
就像《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明確了,節日禮金、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范疇。
3. 懷孕和共同生活,會降低彩禮返還比例
雖然沒領證彩禮該還,但也不是全部返還。法院判決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比如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女方是否懷孕、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等。
本案中,張先生和萬某共同生活了4個多月,萬某還懷了孕,這些都是法院酌情減少返還金額的重要原因。所以最終法院沒有判返還42萬彩禮,而是判了返還22萬。
結論
這起53萬彩禮糾紛,最終以女方返還22萬落下帷幕,二審法院也維持了這個判決。其實這個案子給大家提了個醒:結婚一定要先領證,這不僅是對雙方權益的保障,也能避免很多彩禮糾紛;另外,戀愛期間的小額贈與和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法律性質完全不同,大家一定要分清楚。
不過這事也確實有爭議,有人覺得張先生花了53萬只拿回22萬太虧了,也有人覺得女方懷著孕,返還22萬已經不少了。那么你覺得這個判決合理嗎?如果你是張先生,遇到這種情況會怎么做?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來源:大河報平頂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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