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湘潭市紀委監委等上級部門依法啟動提級調查,徹查事故背后的工程違規、資金問題、履職失職與程序違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定性與責任認定報告,才能真正告慰逝者、撫慰生者,也才能讓基層公共安全治理的漏洞得到切實修補,讓法治的底線得到堅守。
2025年8月,《陳勇評論》以《省市領導作出批示至今未落實,湘潭一起溺亡四人事故的定性之爭》為題,聚焦湘潭縣射埠鎮“6·22事故”的定性爭議與善后困局。
時至2026年1月,這起致四人罹難的悲劇已過去兩年七個月,省市領導的整改與問責批示未落地,事故調查結論與責任認定仍懸而未決,家屬的法律維權屢屢碰壁,唯有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向湘潭市委書記呼吁提級徹查,成為破解僵局的關鍵訴求。
本文基于公開調查信息與法定程序進展,再一次剖析事故處理中的程序梗阻與治理短板。
事件核心:四人殞命的事故絕非“意外”
2023年6月22日端午,湘潭縣射埠鎮金龍霞村發生車輛墜塘事故,馮某平駕乘車輛行經鎮政府主導的“德懷大道還水工程”配套塘壩時滑墜,四人當場溺亡;事故后第三日,馮家母親不堪喪親之痛離世,一家五口殞命。
這起悲劇的核心事實清晰無爭議:涉事塘壩2018年“驗收”后近五年,始終未被納入安全隱患排查臺賬,鎮政府未投入分毫安全整改資金,還涉嫌侵占該工程141萬元專項資金(涉事池塘專項補償款侵占比例達46.5%)
事故無任何證據指向駕駛員存在過錯,塘壩無鋪裝、無護欄、無警示的先天性安全隱患,是事故發生的根本且唯一誘因,完全不符合“意外事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法定構成要件。
事故發生后,時任湘潭市委副書記、市長胡賀波,時任湘潭市委書記及湖南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王一鷗均作出嚴厲批示,要求調查事故原因、嚴肅追責、限期整改農村水塘安全隱患,湖南省政府辦公廳更是要求湘潭市3個工作日內書面匯報批示落實情況。但兩年多過去,事故處理仍未依法依規推進,家屬與市、縣相關部門的定性分歧持續存在。
程序梗阻:全鏈條法定救濟遇阻,多環節履職存顯著瑕疵
家屬為厘清事故真相、主張合法權益,依法啟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檢察監督、信訪訴求等全套法定救濟途徑,卻在每個環節均遭遇遲滯、推諉與梗阻,核心程序進展與爭議如下: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交警大隊履職缺位,核心證據存瑕且隱匿,程序違法制造調查僵局。
事故發生后,家屬多次書面要求湘潭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查閱現場勘查筆錄、執法記錄儀視頻等核心調查證據,均被無理由拒絕。
2025年8月7日,湘潭縣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明確認定縣交警大隊“未履行法定調查與文書出具職責”,責令其60日內依法處理家屬的履職申請。但該大隊未落實復議整改要求,反而在2025年9月28日以“涉事塘壩非正規道路,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疇”為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
該《不予受理告知書》與該塘壩長期供村民及社會車輛日常通行的客觀事實相悖,從家屬首次提交履職申請到出具告知書耗時近9個月,遠超法定辦理時限。
家屬不服該告知書,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于2025年12月12日開庭審理,截至發稿仍在法定審限內推進,判決尚未作出。
值得關注的是,交警大隊雖后期向家屬公開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全文,但核心的《現場勘查筆錄》存在明確程序瑕疵——筆錄記載的勘查時間與事故救援、車輛打撈的客觀時間線相互沖突,且見證人指定過程無合法記錄佐證;同時交警部門以“內部工作信息”為由,拒絕公開筆錄制作全程的執法記錄視頻、《不予受理告知書》的內部審批文件。
還以“非道路交通事故”為由規避鑒定意見送達家屬的法定程序,直接規避了家屬對鑒定意見的異議權與重新鑒定申請權,核心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核查權未得到任何保障,也為事故調查埋下關鍵爭議。
民事訴訟+再審糾錯:法院判決偏離核心責任,超期審查且未核關鍵證據,司法救濟落空。
家屬針對事故損失向湘潭縣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主張射埠鎮政府作為涉事塘壩的建設方與監管方,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湘潭縣法院(2024)湘0321民初874號判決書卻以“無法證明射埠鎮政府系塘壩管理者或經營者”為由,判決鎮政府不承擔任何責任。
家屬不服一審判決,于2024年12月依法申請再審,湘潭縣法院直至2025年9月3日才作出(2025)湘0321民申1號再審判決,依舊維持原判。
該再審程序不僅遠超法定3個月審查期限,拖延8個月才出具結果,且判決未實質核查交警大隊《現場勘查筆錄》的程序瑕疵,也未正視鎮政府作為涉事工程主導方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回避塘壩五年隱患未整改的核心事實,導致家屬民事賠償訴求徹底落空。
檢察監督+市級復查:縣級檢察院審查失實未核疑點,市級復查成唯一程序突破。
針對民事裁判中的核心爭議,家屬2025年9月23日向湘潭縣檢察院提交民事檢察監督申請,申請該院核查案件關鍵證據、厘清鎮政府法定責任。
湘潭縣檢察院于12月17日組織案件聽證后,僅5日就于12月23日出具潭縣檢民監〔2025〕5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認定法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家屬認為該決定未全面審查鎮政府作為塘壩建設方的法定監管責任,也未核查交警部門核心證據的程序瑕疵,于12月24日向湘潭市檢察院提交監督復查申請,該院已依法受理并出具相關受理通知,這成為家屬長達兩年多維權過程中為數不多的程序突破,截至發稿,復查工作暫無進一步進展。
行政監督+信息公開:應急部門定性自相矛盾,回避法定調查職責,核心信息全面封鎖。
家屬為厘清事故定性、推動正式調查,多次向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要求撤銷錯誤定性、啟動法定較大事故調查,卻遭遇層層推諉。
2025年11月19日,湘潭市安委辦、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出具書面答復,一方面創設無任何法律法規依據的“過程性內部報告”表述,否定潭安辦〔2023〕24號文件的定性參考效力,另一方面以“涉事車輛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為由,認定事故不屬于生產安全事故,刻意回避市級政府組織“較大事故”調查的法定職責。
該答復邏輯自相矛盾:潭安辦〔2023〕24號文件既明確指出射埠鎮政府“未排查隱患、未設防護設施”的監管失職,要求其作出深刻檢查、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紀依規處理,卻又將事故定性為“非道路交通地段的意外事件”,結論與查實的監管失職事實完全相悖。
面對家屬對報告內容的異議,以“非本機關職責”推諉搪塞,甚至出現掛斷電話、拒絕接待家屬的情況。
此外,市、縣應急部門還多次以“過程性信息”為由,拒絕公開潭安辦〔2023〕24號文件全文、附件及相關領導批示內容,湘潭市應急管理局2025年12月9日出具的潭應急依復〔2025〕第18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更是明確聲稱“射埠鎮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掛牌督辦信息不存在”,徹底堵死家屬通過信息公開獲取核心調查材料的路徑。
湘潭縣應急管理局未按法定要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調查報告》,擅自將其降格為內部參考的《核查報告》,該報告的錯誤結論還成為射埠鎮政府回應家屬訴求的核心依據。
信訪訴求+批示落實:鎮政府五次虛假答復,基層部門隱匿關鍵文件,內部糾錯機制完全失靈。
兩年多來,家屬持續向相關部門提交信訪訴求,射埠鎮政府先后出具五次信訪答復,答復內容從“省級機關已認定為意外事件”到“涉事塘壩非公共通行通道”,層層編造理由試圖構建自洽的“事實閉環”,始終未正面回應工程違規驗收、專項資金使用、安全隱患整改等核心訴求。
湘潭縣信訪局向家屬提供的潭安辦〔2023〕24號文件為閹割版本,刻意隱匿鎮政府監管失職、建議依紀依規問責等關鍵內容;湘潭縣紀委針對家屬反映的資金侵占、工程違規等問題,僅選擇性通報“當事人操作失誤”相關內容,對141萬元專項資金去向、塘壩虛假驗收等核心問題避而不談,基層內部的糾錯與問責機制完全失靈,省市領導“調查原因、嚴肅追責、限期整改”的批示也未得到任何實質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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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今兩年七個月,事發塘壩仍然沒有安裝護欄
破局關鍵:家屬呼吁提級徹查,需激活法定調查機制
無奈之下,家屬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向湘潭市委書記胡賀波留言,明確呼吁“提級徹查還原事故真相、嚴肅追責告慰五名亡靈、立行整改杜絕同類悲劇”,懇請成立由市紀委監委牽頭的聯合調查組,徹查涉事工程141萬元專項資金去向,依規厘清各方責任,切實落實省市領導的批示要求。
從法規層面來看,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規定,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湖南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亦明確,對社會影響重大、調查程序不規范、事故長期未辦結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或應當提級調查。
湘潭“6·22事故”兼具四人殞命的重大傷亡、涉事工程專項資金涉嫌侵占、基層調查程序存在顯著瑕疵、上級批示落實缺位、家屬多重救濟途徑受阻等特征,完全符合提級調查的法定情形。
而湘潭市應急管理局既否認潭安辦〔2023〕24號文件的定性效力,又未依法出具具有法定效力的正式事故調查報告,已構成履職失職,亟需上級部門介入監督糾錯。
結語:以提級調查筑牢程序正義,告慰逝者與生者
湘潭“6·22事故”長達兩年七個月的處理過程,暴露了基層公共安全治理多個環節的深層短板:公共工程從立項、施工、驗收到運維的全鏈條監管失效,導致安全隱患長期存續無人問津。
基層執法與司法環節的程序瑕疵與履職缺位,制造了事實查清的多重障礙,讓家屬維權舉步維艱;上級領導批示的落實監督機制缺位,讓“嚴肅追責、限期整改”的明確要求淪為空談。
程序正義是抵達事實真相的基石,也是撫慰遇難者家屬的關鍵。唯有湘潭市紀委監委等上級部門依法啟動提級調查,徹查事故背后的工程違規、資金問題、履職失職與程序違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事故定性與責任認定報告,才能真正告慰逝者、撫慰生者,也才能讓基層公共安全治理的漏洞得到切實修補,讓法治的底線得到堅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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