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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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那么,破產人為另案第三人,訴訟是否由受理破產申請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科技公司訴某汽車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未起訴破產案件中的債務人,也未對其提出訴訟請求,其僅列為本案第三人的,不屬于破產案件中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符合應由受理破產申請法院管轄的情形,應按一般原則確定管轄。
本案爭議焦點是,破產案件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范圍和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主要是指有關債務人財產的民事訴訟。
本案中,某新能源公司系破產案件中的債務人,但某科技公司并未起訴某新能源公司,也未對某新能源公司提出訴訟請求。為查明案件事實,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追加某新能源公司為本案的第三人,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
某科技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山東某汽車公司簽訂的《協議書》關于“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原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興區,屬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本案訴訟標的額亦符合起訴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裁定將本案移送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處理不當。本案應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據此,處理破產人作為第三人的訴訟管轄問題,需把握三個關鍵要點:
其一,先明確破產人在訴訟中的第三人類型,區分是僅協助查明事實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還是主張獨立權利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其二,判斷訴訟實質是否關聯破產財產或破產債權,這是決定是否適用集中管轄的核心標尺;
其三,留存完整證據,無論是主張無需移送的當事人,還是認為需集中管轄的破產管理人,都應準備好訴訟請求清單、第三人權利義務說明等材料,以佐證管轄主張。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糾紛涉及破產程序與普通民事訴訟的交叉,管轄規則的適用極易產生爭議。若陷入相關法律困境,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破產法律師,結合案件細節和地方裁判實踐制定應對策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和訴訟程序的順暢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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