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婚姻存續期間,女方購買房屋并登記至自己名下。后女方與女兒簽訂《贈與合同》,并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女兒名下。男方知道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方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女方名下,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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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馬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0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曲某系張某與其前夫所生子女。2005年7月5日,張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x房屋并登記至張某名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
2020年8月18日,張某(甲方,贈與人)與曲某(乙方,受贈人)簽訂《贈與合同》,合同約定,坐落在x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12.82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x號,該房產登記在張某名下,該房產屬于張某個人所有。現甲方張某自愿將上述房產的100%份額無償贈與給乙方曲某所有。同日,x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曲某名下,房屋性質為商品房。在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過程中,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工作人員所做詢問筆錄記載,工作人員詢問“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為夫妻共有”,張某、曲某二人均回答為“否”。
2022年9月29日,馬某因張某將x房屋換鎖,導致其無法進入房屋,二人發生爭議并報警。 各方當事人均認可x房屋原系馬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稱《贈與合同》是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簽訂,因馬某年齡比較大,所以沒有一起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在此之前,馬某、張某與曲某沒有簽訂過其他贈與合同。
馬某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張某與曲某就位于x室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某名下。
法院裁判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本案中,x房屋原登記在張某名下,該房屋由張某與馬某婚后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曲某作為張某之女,對此應當明知。張某、曲某主張馬某知曉并同意將x房屋贈與給曲某,但其二人提交的銀行賬戶信息、錄音、網頁截圖等證據均系間接證據,不足以證明馬某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張某有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現有證據,馬某未與曲某簽訂過書面贈與合同,沒有明確證據顯示馬某同意將其對x房屋享有的份額無償給予曲某,曲某表示接受贈與。而且,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張某在共有人馬某未在場的情況下與曲某簽訂《贈與合同》,向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x房屋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據此張某與曲某完成了x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張某與曲某的上述行為損害了馬某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認定該行為構成惡意串通、《贈與合同》無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馬某要求將x房屋所有權恢復登記至張某名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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