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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2012年,趙建國和妻子李梅想換一套大點的房子,看中了朝陽的一號房屋。但因年齡偏大,銀行拒絕給他們辦理房貸。
夫妻倆一商量,決定借用在國外工作的兒子趙陽的名義購房——由他們出錢,用兒子的名字簽合同、辦貸款。
首付款、契稅、中介費全由老兩口支付;每月房貸,也是他們從自己賬戶轉賬還款;房子裝修、買家具、交物業和供暖費,全是他們在操持。十年來,他們一直住在一號房屋里,兒子從未提出異議。
只是當時一切靠口頭約定,沒留書面協議。直到2020年,擔心日后生變,一家三口才補簽了一份《購房協議》,寫明:
“房子是父母出資購買,兒子僅為名義購房人,產權歸父母所有,兒子應配合過戶。”
沒想到,真到了要過戶時,兒子卻以“人在國外、工作忙”為由,遲遲不配合。
老兩口無奈起訴,要求確認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并判令兒子協助過戶。
裁判結果
法院判了:
? 確認雙方借名買房合同有效;
? 兒子須在父母還清貸款后7日內配合辦理過戶!
這意味著,這套住了十年的房子,終于能真正寫上父母的名字。
法院怎么說?
法官重點審查了三個問題:
第一,補簽的協議是否有效?
法院認為,雖然協議是2020年補簽,但內容明確、意思真實,且與2012年以來的實際履行情況完全吻合——出資、還貸、居住、繳費均由父母承擔。補簽行為是對既成事實的確認,合法有效。
第二,是否存在真實的借名合意?
盡管最初沒有書面協議,但長達十年的資金流水、居住記錄、費用繳納憑證,已形成完整證據鏈。兒子從未對房屋主張權利,反而在補簽協議中自認“僅為名義購房人”,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合意。
第三,是否具備過戶條件?
父母當庭承諾可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消除抵押障礙。法院認為,房屋無查封、無第三人權利沖突,且原告具備北京購房資格,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
最終,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支持了父母的全部訴求。
給大家的提醒
這個案子給所有“借子女名義買房”的家庭提了醒:
即使一開始沒簽協議,只要保留完整出資+居住證據,事后補簽仍有效;
長期實際占有使用房屋,是證明“真實權利人”的關鍵;
過戶前務必確保貸款可結清、自身有購房資格。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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