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刑事案件,是一場精心炮制的冤案。”順德法院的法庭上,來自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趙紹華律師的辯護擲地有聲。這場歷時51天(5天庭前會議+46天庭審)的審判,不僅創下全國單一罪名審理時長紀錄,更揭開了梅州百億民企寶新能源背后,資本、權力與人性的殘酷博弈——追隨老板29年的總經理溫惠、27年的董事長寧遠喜,從“左膀右臂”淪為階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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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星企業家到階下囚:27年君臣情裂的驚天反轉
寧遠喜的職業生涯堪稱傳奇。1997年入職寶麗華集團,任廣告部部長。2000年起掌舵寶新能源,帶領公司從房地產轉型為煤矸石發電企業,為寶新能源的發展立下汗馬功勞,后續又助力公司布局金融領域。他頭頂“廣東省上市公司協會會長”“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優秀黨務工作者”等光環,曾受到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接見。而這一切成就的背后,離不開實控人葉華能的信任與支持——用趙紹華律師的話說,“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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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寧遠喜并稱“左膀右臂”的溫惠,資歷更老。1995年入職的她,比寧遠喜早兩年追隨葉華能,更因是某種親屬關系,獲得了遠超寧遠喜的信任。寶新能源的資產處置、電廠維修、舊物變賣等諸多事務,葉華能都直接交由溫惠負責。這兩位追隨老板近三十年的元老,從未想過自己會成為被“清理門戶”的對象。
轉折發生在梅州客商銀行的籌建。葉華能早已取得香港身份,而民營銀行發起人不得擁有海外身份或永久居留權,這成為他進軍金融領域的最大障礙。在金融圈朋友的支招下,葉華能想到了“降股代持”的辦法:轉讓部分股票降低持股比例,不再符合實控人標準,從而掃清政策障礙。他將目光投向了他信任的寧遠喜,計劃轉讓5.1%的寶新能源股票給其代持。
這場看似雙贏的安排,實際上暗藏兇機。當時股市行情向好,寧遠喜找到資金準備接手,而葉華能卻反悔,只同意讓寧遠喜代持4%,減持1.1%。為了讓代持顯得“名正言順”,寶麗華集團先將首期款打給上海某公司,再輾轉到寧遠喜手中,寧遠喜又將款項轉回集團,隨后以個人名義將全部代持股票質押給工商銀行,貸款5億元全部交給寶麗華集團。寧遠喜背上了5億元債務,獲得了代持人的身份。
變故接踵而至。證監會查出上海首善集團涉及內幕交易,相關負責人被判刑,葉華能趁機抽回了全部投資,未受分毫損失。緊接著股災爆發,質押股票市值暴跌,工商銀行要求追加保證金或提前還款。此時的葉華能卻翻臉不認人,撂下一句“我70多歲了,我死不如你死,相信你的能力能搞定”,便將5億元債務的重擔徹底甩給了寧遠喜。這位身兼數職的明星企業家,多次因無力償債在草坪上痛哭,經過多方奔走,最終耗費六千余萬元的代價才度過這個難關。
股災過后股價回升,原本虧損嚴重的燙手股票變成了“金娃娃”。葉華能再次變臉,要求寧遠喜歸還代持股票,卻對其墊付的巨額資金避而不談,矛盾徹底激化。
其實,更深層次的則是客商銀行的控制權之爭。在寶新能源,寧遠喜雖是董事長,卻從未真正擁有實權——財務審批需葉華能用鉛筆簽字后,他再補簽;重大項目決策權全在葉華能一個人手中。但客商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有嚴格的監管要求,葉華能想如掌控寶新能源般操控它的企圖未能得逞,寧遠喜在這里才真正行使了董事長的法定職權。這讓葉華能深感失控,直言“忍了你5年了”“你把客商銀行搞成了水潑不進,火燒不進的獨立王國”。
2021年,寶新能源董事會換屆,寧遠喜被罷免董事長職務。次日,葉華能便召開高管大會,用兩三個小時批判寧遠喜。隨后,一場針對兩位元老的“獵殺”正式啟動。
從民事糾紛到刑事指控:“職務侵占”將兩名干將送進獄中
2022年1月3日,寶麗華集團以“寧遠喜詐騙9億多元股票及930萬元財務顧問費”為由報案,當年2月28日,警方以詐騙罪立案。但到了檢察院批捕時,罪名變成了職務侵占罪。為了坐實指控,葉華能又支持寶新能源法定代表人周錦開,以寧遠喜“賤賣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為由再次報案,兩起事實疊加,指控金額超2000余萬元。
“如果不把溫惠牽連進來,這兩個案件都難以構成職務侵占罪。”趙紹華律師一語道破關鍵。溫惠作為葉華能最信任的親屬兼元老,知曉太多核心內幕——包括股票代持的來龍去脈、葉華能用鉛筆審批財務的慣例、涉案物業是葉華能親自交代她詢價出售的事實。將溫惠卷入案中,既能堵住知情人的嘴,又能通過“共同犯罪”的指控增強說服力,這正是葉華能的精心算計。
然而,案件的證據鏈卻漏洞百出。趙紹華律師在庭審中指出,涉案的930萬元財務顧問費,對應的《金融顧問委托服務合同》真實存在,此前所謂“合同換頁”的鑒定意見,在原一審中已被駁斥得無立足之地;而所謂“賤賣物業”,完全是按照葉華能的指示操作,所有流程合規。更關鍵的是,寶新能源和寶麗華集團的財務制度長期存在“鉛筆簽名”慣例——葉華能用鉛筆簽字審批后,再由寧遠喜或相關人員補簽,這意味著寧遠喜的董事長簽名更多是形式,實際決策權在葉華能手中。
從民事糾紛到刑事指控:“職務侵占”將兩名干將送進獄中
2022年1月3日,寶麗華集團以“寧遠喜詐騙9億多元股票及930萬元財務顧問費”為由報案,當年2月28日,警方以詐騙罪立案。但到了檢察院批捕時,罪名變成了職務侵占罪。為了坐實指控,葉華能又支持寶新能源法定代表人周錦開,以寧遠喜“賤賣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為由再次報案,兩起事實疊加,指控金額超2000余萬元。
“如果不把溫惠牽連進來,這兩個案件都難以構成職務侵占罪。”趙紹華律師一語道破關鍵。溫惠作為葉華能最信任的親屬兼元老,知曉太多核心內幕——包括股票代持的來龍去脈、葉華能用鉛筆審批財務的慣例、涉案物業是葉華能親自交代她詢價出售的事實。將溫惠卷入案中,既能堵住知情人的嘴,又能通過“共同犯罪”的指控增強說服力,這正是葉華能的精心算計。
然而,案件的證據鏈卻漏洞百出。趙紹華律師在庭審中指出,涉案的930萬元財務顧問費,對應的《金融顧問委托服務合同》真實存在,此前所謂“合同換頁”的鑒定意見,在原一審中已被駁斥得無立足之地;而所謂“賤賣物業”,完全是按照葉華能的指示操作,所有流程合規。更關鍵的是,寶新能源和寶麗華集團的財務制度長期存在“鉛筆簽名”慣例——葉華能用鉛筆簽字審批后,再由寧遠喜或相關人員補簽,這意味著寧遠喜的董事長簽名更多是形式,實際決策權在葉華能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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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學的司法鑒定揭示了可能存在的真相:930萬元付款報批單的“批準”欄后,存在人為涂擦、減淡的痕跡,紫外線照射下可依稀辨認出“葉某能”三個字。而葉華能在筆錄中多次承認自己有鉛筆簽字的習慣,辯護律師也提交了多份其鉛筆簽字的單據作為佐證。但即便如此,公訴人、訴訟代理人仍以“鑒定未明確認定是葉某能所寫”為由,拒絕認可這一關鍵證據。
另外奇怪的事情是,涉案物業的“房屋租賃臺賬”中,有四行關鍵手寫文字,溫惠當庭承認是自己所寫,而證人寶新能源財務總監丁某珍卻堅稱是自己所寫。這一事實直接關系到物業處置的責任認定,但法庭并未啟動筆跡鑒定程序。“刑事訴訟要求排除合理懷疑,僅憑一絲懷疑就不能將證據作為定案依據。”趙紹華律師在庭審中據理力爭。
案件的審理過程充滿波折。因梅州市當地勢力非法干預,辯護律師實名舉報后,案件于2024年8月被梅州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隨后由廣東高院指定順德法院異地管轄。
51天庭審三大遺憾:真相迷霧下的案件困境
這場創下紀錄的51天庭審,留給趙紹華律師三個難以釋懷的遺憾,也暴露了案件背后的深層問題。
第一個遺憾是關鍵證人葉華能拒不出庭。作為本案的核心人物、寶新能源的實際控制人,葉華能的出庭作證對查明事實至關重要。但在合議庭決定其出庭后,葉華能立即住院且三個月未辦理出院手續,最終僅同意以視頻形式“作證”。“法律明確規定,視頻作證是出庭作證的例外,而非形式。”趙紹華律師當庭引用法條駁斥,“合議庭不僅未督促其出庭,反而為其尋找不出庭的理由,導致部分事實無法查清,懷疑無法排除。”視頻出庭作證的安排當然受到兩個被告人及所有辯護人的一致反對而沒有得逞。
第二個遺憾是法律共同體的撕裂。本案中,被害單位委托的訴訟代理的多位刑事辯護律師,與辯方形成尖銳對立。面對930萬元報批單上清晰可辨的簽名痕跡、真實存在的《金融顧問委托服務合同》以及“房屋租賃臺賬”后四行究竟為誰所書寫,部分法律人無視證據邏輯,堅持“信口雌黃”式的抗辯。趙紹華律師很氣憤:“法律人應憑良知與生活經驗判斷真偽,而非顛倒黑白。”
第三個遺憾是被告人長期不當羈押。溫惠自2021年7月18日被采取強制措施,至庭審時已羈押3年2個月11天。最近,因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檢察院又一次向法院提出延期審理,并于2025年12月5日獲得法院同意。作為經濟犯罪案件,被告人無暴力傾向,且羈押前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固定住所,不存在逃避審判的風險。但辯護律師在原一審、二審、審查起訴及本次審理期間,超過20次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均被拒絕。趙紹華律師在最后陳述中甚至于這樣承諾:“若溫惠逃避審判或逃避服刑,我立即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終止25年職業生涯”,也沒有幫能當事人獲得取保候審的裁定。
數年以來,涉嫌干預本案的部分官員相繼落馬:梅州市委原政法委書記梁某被免職,副市長溫某芳被起訴,等等。“不是不報,時候未到。”趙紹華律師對組織和司法的公正充滿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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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核心:程序違法+證據不足,全案系“精心炮制的冤案”
在長達數萬字的辯護詞中,趙紹華律師從四大板塊層層遞進,論證本案系“資本精心炮制的假案冤案”。
其一,程序嚴重違法。本案刑事偵查過程中,存在種種程序違法的現象,比如涉嫌篡改立案登記表,涉嫌篡改筆錄,對溫惠沒有立案而偵查,在溫惠人大代表資格未被剝奪時被羈押、同錄沒有聲音,等等,都證明了程序的違法性。辯護律師提出管轄異議后,才被指定異地審理。但在順德審查起訴階段,明明證據漏洞百出,卻仍被起訴,在庭審51天后,又提出需要補充偵查,延期審理,令人費解。此外,關鍵證人葉華能未依法出庭,筆跡鑒定等關鍵程序未啟動,也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其二,指控邏輯斷裂。本案的本質是葉華能與寧遠喜之間的股票代持民事糾紛,卻被人為轉化為刑事犯罪。無論是930萬元財務顧問費還是1500萬元物業處置差價,均有合法依據:前者基于真實的服務合同,后者是按老板指示操作,且所有資金流向清晰,未被二被告人侵占。指控將“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混為一談,邏輯上無法自洽。
其三,核心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兩起事實,均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支持。930萬元報批單有簽名痕跡,卻被刻意忽視;物業處置有葉華能的明確指示,相關證人證言可佐證;所謂“職務侵占”的關鍵證據,要么存在瑕疵,要么被人為篡改,無法達到刑事訴訟要求的“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兩名被告人追隨葉華能近三十年,為企業發展傾盡心血”趙紹華律師在庭審最后強烈呼吁,“請求法院依法宣告寧遠喜、溫惠無罪,并立即對溫惠變更強制措施,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民企治理之痛: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平衡困境
梅州百億民企內斗案,并非個例,而是中國民企治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沖突的典型縮影。趙紹華律師在訪談中直言:“這里面是權力的平衡,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平衡問題,搞好了能促進企業發展,搞不好就會影響企業發展。”
在寶新能源,葉華能作為實際控制人,牢牢掌控著財務審批、重大決策等核心權力,寧遠喜雖身為董事長,卻只是“形式上的管理者”,這種“家長制”的管理模式,為日后的沖突埋下了隱患。當寧遠喜在客商銀行真正行使法定職權時,葉華能的控制欲受到挑戰,矛盾便徹底爆發。而將民事糾紛轉化為刑事指控,正是權力失衡后,強勢一方的“終極手段”。
職業經理人的權益保護,更是本案暴露出的關鍵問題。寧遠喜、溫惠作為資深職業經理人,為企業服務近三十年,卻因老板的猜忌與利益糾葛,淪為刑事追訴的對象。這種“飛鳥盡,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的結局,讓無數職業經理人寒心。如果缺乏明確的權責劃分、完善的退出機制和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類似的悲劇還會重演。
更值得警惕的是“民企內斗刑事化”的陷阱。近年來,不少民企將商業糾紛通過報案、舉報等方式轉化為刑事案件,利用公權力打擊競爭對手或內部異己。這種做法不僅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也嚴重破壞了法治環境。正如趙紹華律師所言,“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課題,不能讓刑事手段成為解決商業糾紛的工具。”
庭審仍在繼續,但這場51天的司法博弈,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它不僅關乎兩名被告人的清白與命運,更關乎中國民企的治理生態、職業經理人的權益保障,以及司法公正的底線。期待這場案件能成為中國民企治理的一面鏡子,推動所有權與經營權的良性平衡,讓法治成為民企發展的堅實保障,這也是對中國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最有力的支撐。
庭審結束后,趙紹華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說:“我始終相信正義不會缺席。”這句話,既是一位律師的職業信仰,也是對所有堅守法治者的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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