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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評論》2026年第1期要目
【本期特稿】
1.再評物權行為理論
王利明
2.“政府競爭”與“企業競爭”二元視角下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的細化
劉繼峰
3.論犯罪記錄的適用限制:緣由、方向與規則
賴早興
【專論與爭鳴】
4.論“總章程”憲法觀
段沁
5.交警非現場執法限制論
——以行人和非機動車為中心
劉啟川
6.執行回轉程序法理重述
吳英姿
7.拒絕許可知識產權的壟斷迷思及其破解
吳佩乘
8.公司合規之治:沖突、轉向與數字化因應
楊狄
9.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中“轉讓主要財產”的認定標準研究
郭靂、陳星宇
10.數據資產出資的實踐困境及其規范進路
蔣慧
【熱點透視】
11.論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
——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4、64條為中心
劉權
12.個人數據交易的法律實現
——基于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的“二元區分”
羅亞文
13.組織“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刑事歸責范式與展開
高麗麗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4.論碳排放權讓與擔保的規范構造及法律實現
陳志峰
【法史園地】
15.中國古代對外交往中的賓禮
李棟
【本期特稿】
1.再評物權行為理論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民法典》頒布后,關于《民法典》是否采納了物權行為理論,一直存在爭議。通過考察物權行為理論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源自德國的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傳播范圍具有有限性,也存在難以克服的理論缺陷。我國民事立法歷來未采納物權行為理論,從《民法典》的相關規則中也無法解釋出采納了物權行為理論。由于物權行為理論過度擬制、偏離現實,使問題過于復雜化,因此,不宜從物權行為理論視角解釋和適用《民法典》,物權行為理論更不能成為解釋《民法典》的方法論。
關鍵詞:物權行為理論;《民法典》;方法論
2.“政府競爭”與“企業競爭”二元視角下公平競爭審查規則的細化
作者:劉繼峰(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平競爭審查針對的事項雖非中國所獨有,但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具有極強的本土特色。由于制度建立的前提是所有的政策文件在正式實施前都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這種事前調整方法背后隱含著一個特殊的命題,即推定處于制定過程中的政策文件普遍存在可能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危險要素。由此,公平競爭審查的核心任務就集中在發現和處理政策文件中存在的危險要素上。要實現風險的精準剝離與化解,必須建立明確、可操作的標準體系。現行制度中尚存在原則模糊、標準錯位和對象單一等問題,對此可以在宏觀上建立“平等之下的公平”原則,并引入回溯推理這一特殊方法。同時,可以根據主體競爭關系的不同,劃分出“政府競爭”與“企業競爭”兩大類型來分別細化針對性的規則。通過這三個維度的構建,最終形成原則指導下的類別化公共認定模式,為公平競爭審查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關鍵詞:公平競爭審查;承認規則;回溯推理方法;政府競爭;認定模式
3.論犯罪記錄的適用限制:緣由、方向與規則
作者:賴早興(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被定罪人數的累積,受犯罪記錄影響的人數日益增加,以犯罪記錄為基礎的犯罪附隨后果對前罪犯權益負面影響廣泛且嚴重,特別是在網絡社會中犯罪記錄從地域性轉為全國性,更易于查詢,強化了其影響。如何限制犯罪記錄對前罪犯的影響是一個突出的社會現實問題。犯罪記錄的限制方向上有制度外與制度內兩種不同的方式:前者是刑事案件處理中的分流與赦免,后者是犯罪記錄的封存或清除。由于犯罪記錄制度外的分流與赦免方式無法總體解決犯罪記錄引發的問題,應當建立以犯罪記錄封存為主體、犯罪記錄清除為補充的限制機制。在具體規則構建上,要明確封存與清除記錄的范圍、設置封存與清除的條件、實行自動制與申請制的結合、確保封存與清除的效果、確立封存與清除的法律效力、對不符合規定的犯罪記錄封存或清除予以糾正。
關鍵詞:犯罪記錄;犯罪附隨后果;分流與赦免;封存與清除
【專論與爭鳴】
4.論“總章程”憲法觀
作者:段沁(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憲法觀念集中反映了憲法在整體社會環境中應發揮的功能,指向憲法的本質、精神等概念,是對憲法的各類規范與非規范性要素的有機整合,為更加體系化、精細化、本土化地詮釋憲法文本提供了總體性指導。總章程式的憲法觀念,根植于中國近現代革命對憲法寄予的雙重任務:憲法既要作為政治憲法重構政治秩序,又要作為社會憲法革新社會結構。這在規范表達上體現為憲法是國家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據此我國憲法既是調控國家權力組織運行的國家法,又是引導國家共同體內一般法自由形成的高級法。在國家與社會相對分離、社會生活面臨失序可能的語境下,這一憲法觀念應得到堅持。同時也要警惕憲法全能觀和無度賦能憲法,避免憲法規范力的極化或消亡。
關鍵詞:總章程;憲法觀念;政治憲法;社會憲法;根本法
5.交警非現場執法限制論
——以行人和非機動車為中心
作者:劉啟川(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面向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警非現場執法在實踐和理論上均未獲得足夠的重視。無論是基于實踐上非現場執法技術的拓展應用和地方先行先試的立法經驗,還是根據理論上契合風險規制的內在機理,面向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警非現場執法均具有正當性。然而,面向機動車的交警非現場執法理論不宜適用于行人和非機動車,這是因為二者在秩序行政理念、號牌識別技術及制度規則等方面存在本質差異。由于適配技術和規則體系的局限性和域外經驗鏡鑒的有限性,以及鑒于人臉識別技術適用的法治邊界和固有風險的低層次性,面向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警非現場執法應當予以限制。未來,應當確立交通秩序為主、人權保障為輔的“新秩序觀”,具體可以從交警非現場執法立法條款再造,完善交通技術監控程序性規則,明確“以車輛識別為原則、人臉識別為例外”的適用規則,以及構建包容性治理規則體系等方面,重構面向行人和非機動車的交警非現場執法規則體系。
關鍵詞: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非現場執法;交警非現場執法
6.執行回轉程序法理重述
作者:吳英姿(南京師范大學)
內容提要:目前尚無足夠的史料證明我國繼受了蘇聯的執行回轉制度。我國法上的執行回轉是中國特色審判監督程序的延伸,承載著消除確有錯誤裁判的執行后果、恢復執行財產原狀的制度功能,是與再審程序相對應的“再執行程序”。執行回轉與不當得利分屬不同的法律領域,成立條件亦不相同。要求當事人先提起不當得利之訴獲得勝訴判決后才能執行回轉,忽視了執行程序的公法屬性,不利于保護執行回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回轉“訴訟化”將引發系列程序難題。執行回轉是原執行程序結束后新啟動的獨立的執行程序,不能納入執行救濟體系。執行回轉的依據是經審判監督程序作出的新裁判文書和執行回轉裁定的組合。應當按照略式程序法理健全執行回轉程序規則,增設執行回轉爭議之訴。
關鍵詞: 執行回轉;執行救濟;不當得利;略式程序;執行回轉之訴
7.拒絕許可知識產權的壟斷迷思及其破解
作者:吳佩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浙江大學數字法治實驗室)
內容提要:拒絕許可是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的最典型行為之一。當前,我國對拒絕許可的反壟斷規制存在一定的“立法糾結”和“實踐困難”現象,同時還面臨中美經貿關系下的外部壓力,亟需反壟斷理論回應。知識產權與市場勢力不是線性對應關系,大多數情形下知識產權不能直接帶來市場勢力,但在知識產權構成法律或事實上的標準時可能引發較強的市場勢力。反壟斷法上存在財產范式和行為范式的“必需設施”理論之爭,我國應適用行為范式下的必需設施理論,避免夸大必需設施的分析作用。強制許可的可能適用不構成阻卻反壟斷違法的合理事由,強制許可也不是反壟斷救濟的直接方式。在適用強制許可時,應當對其適用條件作出一定限制,并且綜合考慮不同種類知識產權在適用強制許可時的不同情況。
關鍵詞:反壟斷;拒絕許可;市場勢力;必需設施;強制許可
8.公司合規之治:沖突、轉向與數字化因應
作者:楊狄(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從設立起就應該依法合規經營,然而合規制度在當前我國公司治理應用中卻面臨理論、實踐與效用的三維沖突:合規理論邏輯機理與我國公司權力結構及行權方式的不兼容,合規信息化編碼實踐要求與傳統公司治理習慣的不適配,合規精準化激勵的效用期待與粗顆粒反饋的不協調。為此,公司合規應回歸公司治理本身,以公司合規之治作為現代公司治理范式改革的“至善理想”,其制度運行應遵循“合規指引-技術賦能-治理重構”的邏輯轉向。具體而言,在數字化技術應用方面,有必要在合規之治中嵌入區塊鏈共識機制,緩和公司控制權過于集中所引發的合規信賴危機,并利用云技術與智能合同,推動合規數據編碼的高效化與合規激勵的精準化。在數字化規則回應方面,需要構建扁平化、開放性合規組織架構,打破傳統公司的科層權力布局;重構合規信息存儲與披露規則,加強過程性合規監督;強化合規內外部貫通式激勵,平衡公司的合規成本與創新價值。
關鍵詞:合規經營;數字化;公司治理;信息化編碼;貫通式激勵
9.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中“轉讓主要財產”的認定標準研究
作者:郭靂、陳星宇(北京大學法學院,高偉紳律師事務所)
內容提要:以“轉讓主要財產”作為觸發事由之一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是資本多數決背景下公司法賦予股東在公司發生根本性結構變化、投資預期落空時的有效退出路徑。然而,《公司法》中對于“轉讓主要財產”的認定標準付之闕如,以《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為代表的證券法體系下的認定標準面臨類推適用難題,使得裁判者陷入標準模糊的困境,故有必要明確資產處置交易的重大性標準。首先,定量標準應基于體系統一性沿用《公司法》內部的30%標準,定性標準需要考慮資產處置行為是否導致公司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先適用定量標準再施以定性標準。其次,“財產”概念應向“資產”方向改造。再次,使用“處置”替代“轉讓”概念,使其涵蓋多種侵蝕公司經營基礎的行為,并應增加對于系列交易的規制。最后,應增設股東會對于重大資產處置交易的批準權規定。
關鍵詞: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重大資產處置;轉讓主要財產;股東權利保護;公司重大交易
10.數據資產出資的實踐困境及其規范進路
作者:蔣慧(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資產出資是數據要素資本化的重要探索。然而,當前數據資產出資的規范供給并不充分,致使數據資產出資面臨制度桎梏。為化解創新與監管之間的張力,需在闡明數據資產出資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從確權登記、評估定價、出資規則維度展開對數據資產出資規則錯位的體系調整。確權登記旨在通過統一登記標準與效力規則設立數據資產的權屬基礎,保障其作為出資標的的合法性與可對抗性;評估定價機制應著重于構建以企業自評、行業引導與政府規章梯度推進的價值認定框架,實現數據資產的市場化定價;出資規則應圍繞交付標準與瑕疵認定展開,明確數據資產入股的操作程序與責任邊界。此外,還應以數據合規與安全治理為核心,通過構建涵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數據安全治理機制,實現對數據資產出資風險防范的機制補強。
關鍵詞:數據資產;數據要素;非貨幣出資;瑕疵出資;價值評估
【熱點透視】
11.論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
——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54、64條為中心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有助于識別個人信息處理風險,可以彌補數字時代政府規制的不足,有利于促進信息科技創新。內部審計的“定期”頻率,應根據個人信息處理涉及的人數、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級別和類型、個人信息種類等因素合理確定。監管部門發現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時,應審慎要求啟動合規外部審計。合規審計的內容應包括同個人信息處理有關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以更好地查錯糾弊。為了防止審計機構和人員被“俘獲”,需要加強合規審計的獨立性保障。“合規”顯然不等同于“合法”,內部審計的法定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但監管執法審計的依據應為有約束力的所有執法規則。即使通過合規審計發現違法行為,也并不一定要實施嚴厲處罰,可以運用行政和解激勵個人信息處理合規。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審計;信息信托;行政和解
12.個人數據交易的法律實現
——基于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的“二元區分”
作者:羅亞文(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數據的財產價值實現為理論界及實務界所熱議。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個人數據的所有權設立、財產利益的“后端兌現”等存在路徑缺陷。應從事實及規范層面區分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分別納入人格權與財產權的調整范疇,以此厘清個人信息處理與個人數據交易的行為區別。“人格權絕對優位”須適當調整,針對任意撤回權、刪除權、可攜帶權等規則對個人數據交易及合同履行造成的實踐窒礙,應充分尊重個人就其數據經濟價值作出的交易選擇,僅在證明交易或處理行為確實對個人信息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主張人格權益保護。個人數據持有權移轉、個人數據許可使用均屬于個人數據交易類型。許可使用作為典型交易形式,其中交易對價給付、衍生客體歸屬、數據財產權再處分及增值收益分配等交易規則須逐一厘定。
關鍵詞:個人數據;個人信息;撤回權;數據持有權
13.組織“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刑事歸責范式與展開
作者:高麗麗(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絡水軍”成為網絡商業詆毀的重要推手,組織“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組織“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組織方由幕后推手與執行主體構成,根據主體間組織結構形態,以執行主體為視角,可將其分為自發型與參與型兩類。在罪名的適用上,作為組織方的幕后推手與執行主體具有罪名適用的同一性,一般被認定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自發型組織“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組織方中執行主體與幕后推手具有同一性,在其內部無須區分歸責模式;參與型組織“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行為是由執行主體與幕后推手聯合實施的行為,具有分工差異性,在其內部需要厘清二者之間的歸責模式。對參與型組織“網絡水軍”實施商業詆毀行為幕后推手的歸責可適用雇傭型共同犯罪理念,對執行主體須結合其在犯罪全過程的實際作用追究刑事責任,對“網絡水軍”這一具體實施主體不宜追究刑事責任。對網絡商業詆毀的幫助行為應回歸正犯歸責模式。
關鍵詞:“網絡水軍”;商業詆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虛偽事實
【生態文明與環境法治】
14.論碳排放權讓與擔保的規范構造及法律實現
作者:陳志峰(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碳排放權擔保融資已經成為企業對外融資和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在權利質押和動產抵押的擔保模式選擇之間,讓與擔保的制度價值得到體現,在碳回購等融資場景中成為規避風險和降低成本的可行方案。《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裁判規則為碳排放權讓與擔保提供了規范框架,并使日益金融化的碳排放權擔保融資可以更有效地完成對債權人的變價受償,軟化傳統的流押流質禁止條款,基于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簡化交易程序,實現內外有別的規范效力。然而,碳排放權讓與擔保過程中既涉及到私法邏輯下的經濟利益,也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正在審議中的《生態環境法典》與《民法典》各自代表的規范體系相互協調,公私法協同發力,保障碳排放權讓與擔保價值功能的法律實現。在雙法典指引下,將來有必要在實際操作層面細化相關規則,推進政策法律化進程,逐步完善碳排放權統一登記、價值評估和擔保清算等規范機制。
關鍵詞:碳排放權;讓與擔保;規范構造;民法典;生態環境法典
【法史園地】
15.中國古代對外交往中的賓禮
作者:李棟(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際法學的“歷史轉向”不僅是海外破解國際法學“歐洲中心主義”的方向,而且受其影響,也是國際法學科構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中國古代對外交往中的賓禮是這一議題展開和研究的典型代表。先秦時期出現的賓禮,不僅是中國歷代承載“天下體系”的制度想象,而且真實存在于歷代的制度設計之中,尤其以清代賓禮在藩部、屬國和互市國及之外山海諸國的適用體現的最為明顯。作為維系東亞儒家文化圈,甚至更大范圍的制度設計,賓禮在客觀上扮演了國際法的功能,有著不同于近代國際法的內涵與價值,是古代中國人關于世界制度和秩序的別樣表達。
關鍵詞:國際法學;賓禮;近代國際法
《法學評論》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漢大學主辦、武漢大學法學院具體承辦的綜合性法學理論雙月刊。《法學評論》屬于我國重要的法學理論刊物,并在學術界具有重要影響力。《法學評論》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湖北省優秀精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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