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破產與執行交叉的司法實務中,常會出現這樣的爭議場景:法院在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前,已經啟動執行程序并向債權人發放執行款,但這筆款項因銀行系統問題、賬戶信息錯誤等原因被退回法院賬戶。而不久后,該被執行企業就被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那么,破產受理前發放但被退回的執行款,是否還屬于破產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百有限公司、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被執行人的破產申請的情形下,判斷已經扣劃到執行法院賬戶的款項是否屬于被執行人的破產財產,一般應當以該財產所有權是否已經發生變動為標準。但是,在執行法院于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完成執行款發放審批手續,且付款銀行已經發放執行款,非因申請執行人單方面原因導致退款的,退回的款項不宜認定為被執行人的破產財產。
本案爭議焦點為,在被執行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前人民法院已經發放的執行款,因銀行技術原因被退回的,款項歸屬如何認定。
法院查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某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百公司)、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等與被執行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等公司增資糾紛一案過程中,實際凍結了某科技公司名下各銀行賬戶及支付寶賬戶內款項共計585771218.84元。
此后,14位申請執行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劃款申請書》,請求依法扣除執行費后將可受領執行款585118047.63元按照比例劃付至14位申請執行人的各指定收款賬戶中,其中有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用以收款的開戶名、開戶行及賬號信息。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上述賬戶信息制作了《執行款發放審批表》,經過主管院領導批準后向該院財務部門提交,財務部門于2020年7月9日復核完畢后向付款銀行發出付款支票。
2020年7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收到深圳破產法庭送達的(2020)粵03破申262號民事裁定書及通知書,通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中止對某科技公司的民事執行程序。2020年8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粵03執684號通知書,中止對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申請扣劃、該院已劃付但于2020年7月16日19時及7月17日10時被退回的15758530.93元、42022580.94元款項的執行。
2020年8月4日,付款銀行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兩筆款項退款情況說明,載明:兩筆款項第一次退款原因是收款人為境外機構,無法接收人民幣,且賬號有誤。經付款銀行與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確認,并根據兩公司蓋章確認的《申請執行收款賬戶確認書》,于2020年7月16日17時通過跨境人民幣完成兩筆付款,付款時客戶未提出款項需要通過浦發銀行轉匯的特別需求,付款銀行按系統提供的招商銀行匯出,正常付款。
2020年7月16日19時和7月17日10時,付款銀行相繼收到支付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款項退款報文,退款理由均為客戶要求通過浦發銀行匯款。2020年7月17日16時,付款銀行接到蓋有法院公章的涉外收入申報單,遂將上述兩筆款項退回法院的人民幣賬戶。
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將兩筆款項劃付給兩公司。
本案中,作為執行法院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完成涉案兩筆執行款的內部發放審批手續,且向付款銀行發出付款支票,該行亦先后于2020年7月9日至7月16日期間作出兩次付款行為,兩次付款均被退回,其中第一次退款原因是“收款人為境外機構,無法接收人民幣,且賬號有誤”,第二次退款原因是“客戶要求通過浦發銀行匯款”。從退款原因來看,兩次付款行為未能完成均非申請執行人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單方面原因所致,特別是第二次退款行為的發生系因“客戶要求通過浦發銀行匯款”,不可由此苛責于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案涉兩筆執行款應視為已經支付給某百公司和某投資公司的款項,不再屬于某科技公司的財產。
周軍律師提醒,在被執行人破產申請被受理前人民法院已經發放的執行款,因銀行技術原因被退回的,不認定為被執行人的破產財產。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