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停工期間,監理人能否要求支付監理費用
(2020)最高法民申6358號
裁判要旨
在原審中,洪利高速公司稱案涉工程因其與施工方產生糾紛而導致停工,并主張對于未施工、停工等工程不應支付監理費用,但其并未舉證證明已依照《監理委托合同》通用條款第5條的約定,在56日之前向翔飛監理公司發出過書面通知,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者解除監理合同。此外,洪利高速公司不僅未按合同的約定對于由此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所涉及的費用進行調整,而且其總經理陳春林、副總經理林理廣、計劃合同部主管羅高保等工作人員又在翔飛監理公司提交的監理服務費支付月報上簽字確認,故原審法院認定洪利高速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的基本事實并不缺乏證據證明。本案原審也查明,雙方所簽《監理委托合同》中對監理費用的計算等問題有明確約定,且洪利高速公司對翔飛監理公司提交的監理費支付月報予以簽字確認。因此,洪利高速公司認為監理費的計取應當按建設工程施工完成產值占施工合同總價的比例計算的主張不能成立,其在原審中再對《監理服務費支付證書》《施工階段延期監理服務費用計算表》申請鑒定已無意義,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原審法院對其申請未予準許,適用法律并無不當,程序亦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635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翔飛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再審申請人湖北洪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利高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廣東翔飛公路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飛監理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終7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洪利高速公司申請再審稱,本案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主要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計算監理費的基數和方法錯誤,多計算的監理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合同第四標段的工程在起訴時并未開工,監理單位也未提供監理服務,該監理費應予扣減。其他三個合同標段的工程產值亦未全部完成,應付的監理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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