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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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執行環節,常出現被執行人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文書確定債務的情況。此時,申請執行人往往會想到追加出資瑕疵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以挽回自身損失。
那么,執行追加出資瑕疵股東為被執行人,是否有訴訟時效限制?
最高院在《張榮、甘肅中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案》中明確:
執行程序中,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本案爭議焦點為,建行城關支行追究中匯房地產公司作為股東出資不實責任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建行城關支行已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其債權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中匯房地產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
中匯房地產公司主張,其自2004年起不再是中匯材料公司股東,在中匯材料公司注銷時已沒有出資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該規定,中匯房地產公司作為中匯材料公司的發起人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無論其是否轉讓股權,是否仍是中匯材料公司股東,均不能免除其出資義務。中匯房地產公司的該項再審申請主張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情形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追加股東或高管執行: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追加出資瑕疵股東為被執行人無需受訴訟時效約束。若在執行追加流程、證據收集等方面有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不當或證據不足影響權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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