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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5年,陳明遠看中北京通州一套房產(即一號房屋),總價56.7萬余元。因當時政策允許“房產可解決子女入學”,他與母親商量后,決定在購房合同上加上妹妹陳雪梅的名字,以便其女兒將來能在北京上學。
操作如下:
2005年4月18日,陳明遠與陳雪梅作為共同買受人,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全部首付款11.7萬余元由陳明遠支付,后續(xù)45萬元銀行貸款也由其一人償還;
房屋交付后,物業(yè)協(xié)議、供暖協(xié)議均由陳明遠簽署,所有稅費、維修基金、物業(yè)費均由其繳納;
一號房屋自2005年起由陳明遠一家長期居住使用,陳雪梅從未出資、未參與管理。
2007年,陳雪梅因車禍去世。其丈夫張立軍拒絕承認“掛名”事實,聲稱妻子是共同購房人,并拒絕配合將房屋登記至陳明遠名下。因開發(fā)商處產權尚未辦理,房屋一直“懸空”。
2021年,陳明遠曾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個人所有,但因房屋未辦證,法院以“物權尚未設立”為由駁回(A號判決)。
2023年,陳明遠調整策略,以合同糾紛為由再次起訴,請求確認:
其與陳雪梅之間存在借名/掛名合意;
《預售合同》項下全部權利義務歸其一人;
陳雪梅的繼承人(張立軍、女兒、父母)協(xié)助辦理產權登記。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預售合同》中買受人的全部權利義務歸陳明遠一人享有;
? 四名繼承人于七日內協(xié)助陳明遠辦理一號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
注:法院雖未認定“借名合同有效”,但基于出資+使用+合理事由,確認合同權益歸實際出資人。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預售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應如何分配?
經(jīng)查:
全部購房款(首付+貸款)均由陳明遠支付,對方無法提供陳雪梅任何出資證據(jù);
房屋交付后近20年由陳明遠占有、使用、繳費;
母親出庭作證:加名僅為“解決外孫女上學”,陳雪梅本人知情且同意“房子歸哥哥”;
妹夫張立軍自認:“沒出錢”“不清楚怎么買的”“只聽說是為了孩子上學”;
雖合同寫兩人名字,但內部關系應按出資比例確定權益;
此前A號判決駁回的是“物權確認”,而本案是“合同權益歸屬”,不構成重復起訴。
法院強調:
“合同載明兩人名字,對外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但在內部關系上,誰出資、誰使用、誰承擔風險,誰就享有合同權益。”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掛名購房+親情信任+事后爭議”的典型,啟示:
“加名”不等于“共有”:
若僅為解決子女入學、落戶等政策需求,且無出資、無使用,法院可認定為“掛名”;
合同糾紛比物權確權更易勝訴:
房屋未辦證時,直接確權難,但可通過確認合同權利歸屬曲線救國;
? 建議:
如需“掛名”,務必保留溝通記錄、付款憑證、使用證據(jù);
遇繼承人反悔,優(yōu)先主張合同權益而非物權;
及時起訴,避免房屋被他人主張權利。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親屬間購房、繼承人爭房、合同權益確認等復雜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jīng)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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