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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5年,88歲的周老太太符合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獲得購房資格。
其孫子鄭明稱,雙方曾口頭約定:“我出錢,用奶奶名義買房,房子歸我所有”。
隨后,鄭明以周老太太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豐臺的一套經適房(即一號房屋),總價37.8萬余元,全部由鄭明支付。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鄭明一家控制,并對外出租多年,租金收益十余萬元。
2022年,因家庭矛盾激化,鄭明起訴奶奶,要求:
確認“借名買房”行為無效;
返還購房款、契稅、維修基金等近38萬元及利息;
賠償裝修費2.8萬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215萬元!
周老太太堅決否認存在“借名買房”,稱:
房子是子女為她養老所購,登記在她名下就是她的財產;
曾口頭表示“百年后留給孫子”,但前提是孫子一家讓她回老房(二號房屋)終老,而對方未履約;
鄭明長期出租房屋收租,從未分給她一分錢,如今反要她賠200多萬,于情于法不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鄭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注:法院認定,僅有出資和占有,無借名合意,不構成借名買房關系。親情資助不能自動轉化為產權。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意”展開分析,指出:
“借名買房”需有明確合意:
鄭明僅憑“口頭約定”主張權利,但無任何書面協議、錄音、第三方見證,無法證明周老太太同意“房子歸你”。
出資性質更符合家庭內部資助:
購房款來自鄭明父親,且部分系向其他親屬借款;
周老太太年近九旬,與兒子一家同住,子女為其購房屬贍養安排,非商業代持。
家庭曾討論“老人百年后房子給孫子”,但這是遺囑意向,而非生前產權轉讓,不等于借名買房。
經適房具有身份屬性,不得隨意轉讓:
經濟適用房系國家保障性住房,登記在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下,法律上即推定為其個人財產。
法院強調:
“親情出資不等于產權轉移。
在無明確借名合意的情況下,出資行為應認定為贈與或借貸,而非物權取得依據。”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親情購房 + 事后確權失敗”的典型案件,警示:
“口頭借名”在親屬間幾乎無法舉證:
尤其涉及老人、經適房等敏感場景,法院對“合意”要求極高;
經適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嚴禁借名:
即使實際出資,若登記在他人名下,法律優先保護登記權利人;
? 建議:
若確需為老人購房,可考慮直接贈與或設立居住權;
切勿依賴“口頭承諾”,如涉及產權安排,務必通過公證遺囑或生前贈與明確;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經適房糾紛、家庭房產確權等高風險案件,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勝訴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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