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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4年,李建國(60余歲)看中一套位于西城的大戶型住宅(即一號房屋),但因年齡超限無法辦理銀行貸款。
于是,他與小兒子李強商定:以李強名義簽約購房,房款由李建國支付,產權實際歸李建國夫婦所有。
購房時,李建國支付定金1萬元,其長子李偉代付首付款近48萬元;后續193萬元銀行貸款,也均由李建國賬戶逐月還款,并于2011年一次性結清。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李建國夫婦居住,物業、供暖、水電等費用均由其承擔,所有購房原始憑證也由李建國保管。
2010年1月8日,在李強與王芳結婚前夜,三人簽署一份《聲明》:
“一號房屋系李建國以李強名義購買,房款及月供均由李建國支付,不屬于李強所有,僅為代持。”
2010年3月,房屋登記在李強名下。
2017年,李建國去世,未留遺囑。
2022年,李強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同意將房屋按法定繼承分配給母親及四位兄姐。
然而,王芳堅決反對,稱:
房屋是婚房,登記在李強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購房款實為李強多年勞務報酬及她幫李建國炒股的提成;
那份《聲明》是酒后簽署,她根本不記得;
李強兄姐是惡意串通,想賣掉房子分錢。
五位原告(李母及四子女)遂起訴,要求李強及王芳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五人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李建國與李強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
? 李強、王芳于判決生效7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五原告名下;
?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注:法院認定,即使房屋登記在婚后,只要能證明借名合意+實際出資+占有使用,配偶不得主張共有。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重點回應了王芳的核心抗辯,邏輯嚴密:
借名具有合理動機:
李建國年逾六旬,確已超過銀行貸款年齡上限,借子女名義購房符合常理。
關鍵證據《聲明》真實有效:
簽署于結婚前夜,彼時房屋尚未辦證,李建國為防爭議要求書面確認,符合生活經驗;
王芳稱“喝酒不記得”,但未提供反證,法院不予采信。
出資鏈條完整清晰:
首付款由李偉代李建國支付;
貸款賬戶流水顯示,90%以上還款來自李建國本人賬戶;
王芳所稱“勞務報酬”“炒股提成”無任何證據支持。
房屋由李建國夫婦長期占有使用:
十余年物業、供暖、水電票據均以李建國夫婦名義繳納;
購房發票、契稅單、維修基金收據等原件均由李母持有。
配偶不能僅憑“婚后登記”主張產權:
四、律師提示
本案是“父母借子女名買房 + 子女婚后配偶主張共有”的典型勝訴案例,啟示:
“婚后登記=夫妻共有”不是鐵律:
若能證明房屋系他人出資、借名、占有,且配偶曾知情(尤其有書面確認),法院可否定共有屬性。
婚前簽署的權屬聲明極具價值:
本案《聲明》簽署于結婚前夜,成為擊破“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的關鍵武器。
? 建議:
父母借名購房,務必保留完整出資憑證+書面協議;
若子女已婚或即將結婚,讓配偶簽字確認代持事實;
房屋交付后,由實際權利人直接繳納各項費用并保留票據。
注:本案五原告雖經歷家庭變故與外部阻力,但因證據扎實、邏輯閉環,最終成功拿回父親房產,彰顯法律對真實權利的保護。
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夫妻財產爭議、繼承確權等復雜家事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類似勝訴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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