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聆聽/文
據極目新聞報道,近期,湖北省襄陽市仙人渡法庭調解審結一起無人機傷人案件,務工男子老張在農田作業時被無人機砸傷,導致右眼球破裂及多處傷殘,最終獲賠18萬元,賠償款已分兩期全部支付到位。
然而這起案件并非個例,隨著無人機在農業、航拍等領域的普及,無人機墜落、“黑飛”引發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糾紛持續增多,相關訴訟賠償案件也呈現出權責復雜、賠償不清等問題,這暴露的低空飛行安全隱患亟待破解。
飛來橫禍頻發,景區成“重災區”
近年來,全國多地景區接連發生無人機失控傷人事件,讓原本記錄美景的工具瞬間變成威脅游客安全的“空中隱患”。2025年6月,江西南昌滕王閣景區五樓觀光平臺,游客“xixi”正為母親拍照留念,一架無人機突然直沖她的頭部飛來。其丈夫見狀急忙用手拍開無人機,結果兩人手部均被高速旋轉的螺旋槳劃傷。同年8月9日,廈門集美一廣場,一名小女孩在觀看煙花時同樣遭無人機劃傷。
更早的2024年12月7日,在青海省東臺吉乃爾湖邊,袁女士與男友拍照時遭遇類似意外。一架無人機失控撞向她的臉部,零件散落間劃傷其鎖骨致傷口出血。其社交平臺評論區還有數十名網友留言稱,曾在大理、黃山等景區遭遇類似無人機傷人情況。
農用無人機作業同樣隱患重重。2024年9月,江西安福縣村民王某騎電動自行車經過農田時,一架正在噴灑農藥的無人機在降落過程中將她砸傷。法院審理認定操作員周某需承擔85%責任。而2022年7月3日漣水縣農民張某的遭遇更為嚴重,他在鄉間小路被一架降落中的農用無人機砸中,導致顱腦損傷構成九級傷殘、左眼部損傷構成八級傷殘。經過法律訴訟,最終獲賠30萬元。
無人機傷人事件不僅限于戶外場所。據上觀新聞報道,2025年,上海某高中課堂上,一名學生在無人機興趣班活動時被突然啟動的無人機螺旋槳劃傷面部,留下三道明顯疤痕并構成十級傷殘。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布案件詳情,認定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判其賠償18萬余元。
無人機傷人誰來買單,責任劃分多重難題
在無人機產業高速發展的另一面,是傷人事件屢見不鮮的現實。而造成傷人事件背后的責任認定、賠償金額等難題日益凸顯,飛手、管理方、生產方等主體該如何擔責,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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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業內專家指出,無人機傷人后責任的歸屬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并非一概而論。例如,2022年8月,江西鷹潭一位七旬老人劉某駕駛三輪電動車行駛時,為躲避突然低空橫穿馬路的植保無人機而側翻倒地,最終導致左下肢毀損截肢。經法院認定,無人機操作員張某因重大過失承擔60%責任,雇用他的農業公司承擔10%責任,劉某自身承擔30%責任。
類似的案例在“臍橙之鄉”湖北秭歸也有發生,據湖北日報報道,果農陳紅波被一架失控的運橙無人機撞成十級傷殘,其維權過程卻因無人機權屬復雜一度陷入僵局。該無人機在商業險被保險人、實際所有者、農業部門登記主體上分屬三個不同名義的“機主”,經過法庭細致調查,才最終認定實際操作者飛手張某承擔90%的主要責任,傷者獲賠14萬余元。
江西財經大學法治政府研究中心主任謝小劍分析認為,若無人機使用者已合規報備并在規定時間、空域內操作,但因突然的強風、鳥類撞擊等意外導致墜落傷人,屬于民法上的免責事由,使用者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因機身性能故障導致損害且使用者不知情,則由廠商和銷售者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無人機因他人惡意干擾而墜落傷人,干擾方應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茍博程律師進一步說明:“如果未取得操控執照、未實名登記無人機或違規飛行,飛手需承擔行政責任,如造成傷亡可能構成刑事責任。若因操作失誤(如未避開人群)導致傷人,則需承擔全部或部分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
農用無人機作業致傷案件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操作者是否設置安全警示、受害者是否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等因素判定責任比例,如上文所提及的安福縣法院判定操作手周某需承擔85%責任,因其未在降落區域設置警示標志或實施暫時限行等措施。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蔡韻指出,飛手作為直接操作者,若存在“黑飛”、操作不當等行為,需依據《民法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涵蓋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損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若飛手無過錯,因無人機自身質量缺陷導致事故,則需適用產品質量法,由生產廠商承擔無過錯責任。
據央視網報道,有上千小時飛行經驗的無人機愛好者接受采訪表示,多數傷人事件源于飛手對空域規則不熟悉、盲目操作,飛手開機前必須查詢適飛規定、排查周邊人群障礙,這是規避責任的基礎。
法律界人士進一步分析,管理方責任同樣不可忽視,景區、學校等場所若未設置禁飛標識、未核驗飛手資質,需承擔相應監管失職責任;而無人機生產企業若存在設計缺陷、參數缺失等問題,即便飛手操作存在瑕疵,也可能需分擔責任。在2022年一起案件中,王某(14歲)的母親李某購買一款智能無人機供王某操作使用,王某在操作無人機時不小心墜落,造成地面行走的張某頭部受傷,張某報警后入院治療。李某以無人機自身不具有自動返航功能,導致王某操作失誤為由,追加智能無人機生產公司為被告承擔責任。最后法院認定生產公司承擔張某損失的60%。
面對日益增長的風險,保險機制被視為分散風險、保障各方權益的關鍵安全網。目前,為農用無人機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普遍要求和有效做法。然而,保險的適用同樣存在爭議。
據江蘇法治網報道,在江蘇一起案件中,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操作無人機的人不屬于第三者”為由,拒絕對一名為無人機添加肥料時受傷的雇員進行賠付。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雇員從事的是輔助性準備工作而非直接“操作”,且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已就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充分提示說明,因此判決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新規落地強化監管,多方共筑低空安全防線
隨著無人機保有量的激增,監管政策正在加速完善。2024年1月1日,《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正式施行。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施行,首次將無人機“黑飛”行為明確列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并予以處罰。這被網友稱作“最嚴無人機監管新規”。
“監管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發展。”浙江省政協委員阮殿波表示,應當“在省級層面完善相關的立法工作,細化并明確各個監管部門的權責”。
三湘都市報報道,長沙市無人機行業協會會長丁勇直言,最大隱患就是“黑飛”。許多飛手既未實名登記,也未辦理飛行許可,甚至在明令禁飛的景區私自操作。面對無人機“黑飛”帶來的多重挑戰,專家普遍認為需要采取多方共治的策略,兼顧技術創新、產業發展與安全治理的平衡。
沈陽市航空航天大學無人機研究所所長李一波強調,不能僅依靠技術手段反制違法飛行,還需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要通過制度規范推動行為規范,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開發空域使用潛力。”
中國職工技術協會無人機和無人系統專業委員會會長包延君建議,應構建民航、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等多部門協同監管體系,明晰權責邊界、強化執法合力,避免“一禁了之”的慣性思維。
同時,在無人機事故頻發的景區可以與無人機協會合作,定期開展安全知識宣傳,增強游客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并對經批準的無人機進行實時監控,確保飛行安全可控。
從使用者角度看,無人機操作者應增強風險意識,依法投保責任保險,提高抗風險能力。尤其是農用無人機操作者,應在作業前充分考慮天氣、風向等因素影響,及時提醒周邊人員采取防護措施,避免出現科技“助農”變“誤農”。
[引用]
① 飛來橫禍!無人機作業致人眼球破裂并多處傷殘,賠償18萬元!.極目新聞.2026-01-13.
② 上海一高中生在教室內被無人機劃傷導致十級傷殘,學校被判賠償18萬.上觀新聞.2026-01-13.
③ 小心“頭頂上的隱患”:無人機不能任性飛.新華社.2025-12-17.
④ 橙子法庭上 老陳和無人機打官司.湖北日報.2025-10-12.
⑤ 無人機傷人 “飛手”該擔何責.新法治報.2025-08-01.
⑥ 從天而降,殺傷力堪比鋒刃!如何消除這個“空中隱患”?.央視網.2025-07-15.
⑦ 無人機“黑飛”傷人頻發,2026年起“黑飛”可能入刑.新湖南?看臺.202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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