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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6年,李秀英與其丈夫出售名下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產,獲得售房款近900萬元。經家庭協商,部分款項用于購買一套位于昌平的新房(即“一號房屋”)。
購房時,由李秀英的女婿王磊具體操辦簽約,但為方便貸款,將房屋登記在兒子張偉一人名下。首付款及后續月供均從李秀英夫婦賬戶支付,張偉及其妻子趙敏未出資。房屋交付后,由王磊夫婦居住,李秀英則住在女婿家中。
2019年,張偉與母親李秀英簽訂《代持協議》,約定:
“一號房屋雖登記在張偉名下,但實際所有權人為李秀英,張偉僅為代持人。”
2021年,李秀英起訴,要求確認《代持協議》有效,并判令張偉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張偉起初同意,但其妻趙敏作為第三人提出異議:
“我們夫妻共同簽署貸款合同,房子是婚后購買,應屬夫妻共同財產!《代持協議》是我丈夫瞞著我簽的,嚴重侵害我的權益,應屬無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李秀英與張偉簽訂的《代持協議》無效;
? 駁回李秀英要求過戶及確認借名關系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代持協議》效力作出如下認定:
協議簽訂時間異常,缺乏合理性
一號房屋2016年購買并登記,而《代持協議》直至2019年才簽署,間隔近三年,不符合借名買房“先有合意、后有登記”的常理。
配偶趙敏對協議完全不知情,且明確反對
張偉與趙敏系夫妻,購房時共同簽署貸款合同,趙敏作為共有人參與交易。而《代持協議》不僅未告知趙敏,還直接否定其對房屋的權利,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
存在惡意串通嫌疑,違背誠信原則
法院指出,李秀英與張偉系母子,在家庭內部利益分配中具有高度一致性。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單方簽署協議將已登記房產“歸還”給母親,難以排除規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動機。
違反《民法典》第154條,惡意串通損害他人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趙敏作為房屋實際共有人(基于婚姻關系及貸款參與),其財產權益因《代持協議》受到實質性侵害,故該協議自始無效。
法院強調:
“家庭財產安排不能以犧牲配偶知情權和財產權為代價。即使出資來源于父母,一旦登記在已婚子女名下且配偶參與交易,即可能構成夫妻共同財產。”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法律雷區,務必警惕:
“事后補協議”風險極高
借名或代持關系必須在購房前或購房時明確約定。事隔多年再簽協議,極易被認定為“倒簽”或“惡意安排”。
已婚子女名下房產,配偶權利不可忽視
即使父母全額出資,只要房屋登記在已婚子女名下,且配偶參與貸款、裝修或居住,法院極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保護父母出資的正確方式
若確為贈與:可簽署《贈與協議》并明確“僅贈與子女一方”;
若為借款:應保留轉賬憑證并簽署《借款合同》;
若堅持借名:必須由全體利害關系人(包括配偶)書面同意。
? 對父母的建議:
切勿輕信“寫誰名字都一樣”;
涉及已婚子女,務必讓配偶簽字確認權屬安排;
所有權歸屬應在交易完成前固定,而非事后補救。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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