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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07年,王莉與周明協議離婚。
2013年,王莉因暫不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遂與周明協商,借用其名義購買位于昌平的一套住宅(即“一號房屋”)。
同年8月29日,周明作為買受人,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樣板房裝修部分轉讓協議》,約定房屋總價約608萬元,裝修轉讓款392萬元,合計近1000萬元。
全部款項均由王莉通過個人賬戶支付:首付款182萬余元、裝修款392萬元,剩余425萬元以周明名義辦理按揭貸款,由王莉按月償還。房屋交付后,王莉又投入400余萬元進行二次改造,并長期獨自居住使用,物業費、水電費、車位管理費等均由其承擔。
雙方曾口頭約定:待王莉取得北京購房資格后,周明應無條件配合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2018年,王莉取得購房資格,多次要求周明配合過戶,均遭拒絕。周明辯稱:
“房屋是我個人財產,我們離婚后仍共同生活,購房款中有我的份額,雙方是借款關系,不是借名買房。”
王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明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周明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王莉辦理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將房屋過戶至王莉名下。
這是一起典型的“離婚后借前配偶名義購房,出資+占有+票據齊全,最終確權成功”的勝訴案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出如下認定:
雖無書面協議,但四要素齊全可認定借名關系成立
出資:全部購房款、裝修款、貸款均由王莉支付;
占有使用:房屋自交付起由王莉實際居住、管理、改造;
票據持有:購房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原始資料均由王莉保管;
合理解釋:王莉當時無北京購房資格,而周明具備,借名具有現實必要性。
房產證由登記人持有,不影響借名關系認定
法院采信王莉的解釋:因產權證需購房人本人領取,故由周明暫時持有,符合常理。
對方主張“借款”或“共同出資”缺乏證據支持
周明雖提交一份《購房借款協議書》,但未能提供原件,亦無其他證據佐證資金來源,法院不予采信。
借名人現已具備購房資格,過戶障礙已消除
根據北京限購政策,王莉已于2019年通過購房資格核驗,符合過戶條件。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借名購房確權”提供了重要操作范本,經驗值得借鑒:
即使無書面協議,四要素齊全仍可勝訴
出資 + 占有 + 票據 + 合理解釋(如限購),構成完整的證據閉環,足以讓法院確信借名關系存在。
票據原件是關鍵,務必全程自行保管
本案中,王莉持有全部付款憑證、合同、發票,成為壓倒性證據。若交由對方保管,極易被判定“代持無效”。
取得購房資格后應立即主張權利
北京法院通常要求借名人在訴訟時已具備購房資格。拖延主張可能被認定為“放任風險”,影響確權。
? 對借名人的建議:
盡量簽署書面借名協議(哪怕事后補簽);
所有付款通過本人賬戶,備注“購房款”;
入住后及時以自己名義繳納物業、水電等費用;
一旦具備資格,應立即啟動過戶程序,避免夜長夢多。
北京房產律師團隊專注處理借名買房、離婚后房產確權糾紛,擅長通過“四要素+資格時效”構建勝訴路徑。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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