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86,不得動用刑事強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
1、趙明利涉嫌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案例之二。
2、被告人趙明利,男,廠長,遼寧省鞍山市千山區。
3、趙明利1994年時為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春光鉚焊加工廠廠長,涉嫌利用東北風冷軋板公司管理不善之機,采取提貨不付款的手段,先后4次從東北風冷軋板公司“騙走”46噸冷軋板,經鑒定,貨物價值13萬。
4、1998年千山區法院判決,趙明利犯詐騙罪證據不足,宣告無罪。千山區檢察院提起抗訴。
5、1999年鞍山市中院改判趙明利詐騙罪5年,罰金20萬。趙明利提出申訴,并分別被鞍山市中院、遼寧省高院駁回。
6、2015年趙明利因病去世。趙明利妻子馬英杰以趙明利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向最高院提出申訴。
7、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趙明利雖有4次提貨未結算,但趙明利在提貨前均向東北風冷軋板公司財會部預交了支票,履行了正常的提貨手續,且有證據表明,趙明利在4次提貨發生期間及發生后,仍繼續進行轉賬支付貨款,具有積極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意思表示,趙明利從未否認提貨,也沒有實施逃匿行為,不能認定趙明利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趙明利的種種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詐騙罪,撤銷原判決,改判趙明利無罪,原判決執行的罰金予以返還。
8、司法觀點,趙明利案再審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響的東北地區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第一槌。本案發布的意義在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實務中,需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詐騙犯罪,不得動用刑事強制手段介入正常的民事活動,以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