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被大風吹斷,砸死過路大爺,家屬把樹主人告上法庭索賠200萬。樹主人大喊冤枉:“你應該告大風,干嘛告我?”這場“人告樹,樹告風”的離奇官司,法院到底會怎么判?
2014年6月8日,北京通州區一個陰雨天,楊大爺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出門買東西。誰也沒想到,這段尋常的路程,竟成了他人生最后一段路。一陣大風刮過,路邊一棵大樹的樹枝突然斷裂,不偏不倚砸中楊大爺。他被重重砸倒在地,傷勢嚴重,最終因搶救無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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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發生后,同村村民紛紛捐款表達慰問,其中就包括這片樹林的承包者周老漢一家。雖然自家經濟并不寬裕,周老漢還是獻出了一份心意。但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兩個月后,自己竟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楊大爺的家屬將他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00余萬元。
楊大爺家屬的理由很直接:“樹是你家的,砸死了人,你就得負責!”
周老漢覺得簡直荒唐透頂:“樹是大風吹斷的,又不是我吹斷的!你要告,應該去告大風啊!”這種反應聽起來像是氣話,但在法律邏輯上卻點出了一個核心問題:當損害由“自然力”直接造成時,責任該如何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簡單說,只要樹造成損害,法律就先默認樹主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你能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確實盡到了合理的管護義務,比如定期巡查、治蟲、加固等。
別以為“樹是大風刮的”就能完全免責。法律真正關注的,是“樹為什么會被風刮斷”。如果是因為你未盡到合理管護義務,那么你就得負責。
庭審中,案情出現了第一個關鍵轉折。楊大爺家屬提交了一份鑒定報告:砸人的樹枝內部有大量蛀蟲。他們主張:樹枝之所以被輕易吹斷,根本原因在于蟲蛀導致樹木腐朽;而樹木長蟲,是因為樹主人周老漢沒有及時打藥、履行管護義務。
這就引出了另一個關鍵問題:蟲蛀是否就等于法律上的“過錯”?樹木長蟲雖是自然現象,但蟲蛀到一吹即斷的程度,是否因管護失職所致?這需要專業鑒定。如果周老漢或村委會作為管理人,應當發現蟲害而未發現,應當 防治而未防治,那就可能構成了法律上的“過錯”。這份鑒定報告,一下子把案件從“天災”的可能性,有力地拉向了“人禍”的追責范疇。
周老漢立即反駁:出事時沒有目擊者,誰能證明楊大爺一定是被樹砸的?萬一是他自己騎車摔倒呢?但楊大爺家屬提供了傷口對比證據,顯示楊大爺頭上的傷痕與樹枝斷裂面高度吻合。在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下,法院基本采信了“樹砸人”的事實。
接著,周老漢拋出了第二個“擋箭牌”:承包合同已到期。原來,這片樹林是周老漢十年前與村委會簽訂的承包林,合同期限十年。而事發時,合同已經到期兩個多月。周老漢認為,合同到期后,樹木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已自動歸還村委會。“你要告,也該告村委會,不是我!”
承包合同到期后,責任如何過渡?周老漢主張合同到期即免責,這過于簡單化了。合同到期≠責任到期。法律上需要仔細審查:合同到期后,樹木的實際控制權、管護義務是否即時轉移?雙方有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村委會是否明確接收并開始履行管理職責?特別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物,一定要做好清晰、明確的交接。口頭說說沒用,最好有書面交接記錄,明確責任轉移的時間點。如果存在一個“管理真空期”,那么原承包人和新的管理人都可能需要承擔責任。楊大爺家屬一聽,覺得有理,于是追加村委會為共同被告。一場訴訟,變成了“原告起訴樹主人+村委會”的三角糾紛。
村委會也覺得自己冤:合同是到期了,可樹畢竟是你周老漢當年種的,也是你在承包期間管護的,現在出了事,怎么能全推給我們?村委會等集體組織責任重大。對于集體所有的林木、公共設施,管理絕不能“睜只眼閉只眼”。該審批的審批,該巡查的巡查,該處理的及時處理。否則,一旦出事,作為法定的所有權人和最終管理者,很容易被認定為承擔主要責任的一方。
2016年7月,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周老漢承擔40%責任;村委會承擔30%責任;楊大爺自行承擔30%,因為考慮到他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路邊風險有一定注意義務。
這個“四三三”的責任劃分,讓三方全都炸了鍋,紛紛上訴。
2016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大幅調整了責任比例:村委會承擔85%的賠償責任;周老漢承擔15%的賠償責任;楊大爺自身不再擔責。
二審法院的核心邏輯在于“管理責任的連續性”和“過錯輕重”。法院認定:樹木的所有權始終屬于村委會。周老漢只是承包人,其管護義務來源于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雖然周老漢提出過砍樹申請,但村委會以“樹齡未滿15年”為由拒絕,且未辦理采伐許可,也未與周老漢續約或辦理正式交接。這意味著,村委會既未同意砍樹,也未實際接管管護,導致樹木處于“無人負責卻有人所有”的尷尬狀態。因此,在責任過渡的問題上,村委會因其所有權人和最終管理者的身份,以及消極不作為,被認定負有主要過錯。
其次,蟲蛀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樹木從生蟲到腐朽易斷,是一個長期過程。周老漢在長達十年的承包期間未能有效防治,存在一定過錯;但合同到期后,村委會作為所有人,在明知樹木存在的情況下,長達兩個月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其過錯更為明顯和直接。
楊大爺作為路人,無法預見到路邊樹木會因蟲蛀突然斷裂。二審法院認為,讓一個普通行人承擔30%的“未注意義務”,過于苛責,因此取消了其自身責任部分。
最終的責任劃分,體現了司法對“管理責任主體”的嚴格認定:誰最有能力、最有義務避免損害發生,誰就應承擔主要責任。
這場官司,表面上是200萬的賠償之爭,實質上是“風險社會”中責任歸屬的典型樣本。當一棵樹長在路邊,它就不只是風景,更是一份立在大地上的、沉甸甸的安全責任。
法律眼里沒有“無辜的樹”,只有“有責的人”。每一棵栽在路旁的樹,都是一份立在大地上的安全承諾——它承諾不會因誰的疏忽,突然變成砸向人間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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