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易藥人
醫藥代表為4家CSO代開發票被稅務認定虛開發票不服,遂向法院起訴稅務稽查局,后又對法院一審二審均不服,最后申請再審。
近日,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裁定書,對上述醫藥代表不服處罰作出最終裁定: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當,適用法律準確。
裁定書顯示,重慶市稅務第三稽查局認定,楊某虛假注冊經營地址,在與下游企業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CSO非法代開6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楊某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稱:
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工作函》可證明三家CSO與西南藥業是有真實業務的,重慶稅務第三稽查局認定楊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
原判決主要證據《授權委托書》系偽造,另一相關文件未質證且未說明未采納理由
本案應適用2019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二審存在程序違法、判決內容評析錯誤等問題,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并改判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楊某非法代開發票的事實,原審判決已就事實認定、證據采納、程序合法性等內容充分說理,并回應了當事人的主張和理由,且釋法說理并無不當。故裁定駁回楊楊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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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渝行申4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女,漢族,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經緯大道774號總部城***。
楊**訴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簡稱重慶稅務第三稽查局)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5行終103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申請再審稱,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工作函》可證明三家公司與西南藥業是有真實業務的,重慶稅務第三稽查局認定楊**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授權委托書》系偽造,《國家稅務總局黨委宣布重慶市稅務局主要負責同志調整決定》法庭未進行質證,也未在裁判文書中說明未采納的理由。楊**的違法時間是在2022年,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2019年版)進行處罰和判決。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二審判決內容評析錯誤。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并再審改判。
重慶稅務第三稽查局陳述稱,其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楊**與下游企業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非法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楊**二審提供的證據在行政程序、一審程序中均未提供,不應采納。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已向法庭舉示了《授權委托書》,時任重慶市稅務局局長許**將該事項委托姚**副局長審批。稽查執法“四個環節”中的審理程序已經完全涵蓋了法制審核的要求,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本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當,適用法律準確。請求依法駁回楊**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楊**虛假注冊經營地址,在與下游企業無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非法代開6份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事實。原審法院說理涵蓋了事實認定、證據采納、程序合法性等內容,并回應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楊**再審中提出的再審申請理由和主張,并沒有超出原審程序中提出的主張和理由,原審判決對這些主張和理由均已作了詳盡分析和回應,且釋法說理并無不當,本院對其法律見解予以認可并簡化釋法說理內容,不再贅述。
綜上,楊**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 艷
審 判 員 鄔繼榮
審 判 員 李 艷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陳麗娟
書 記 員 劉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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