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債權人以郵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需在郵寄單中標明以下事項
(2019)最高法民申2786號
裁判要旨
債權人主張以郵寄方式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需提供郵件的郵寄單,該郵寄單應載明收件人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郵寄單中還應含有催收該筆債權等可解讀出寄件人主張權利的相關文字內容,并提供與上述單號相同的快遞查詢記錄,使之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278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鐵嶺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
再審申請人鐵嶺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嶺擔保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終6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鐵嶺擔保公司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申請再審。事實及理由:(一)長城公司聲稱其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向鐵嶺擔保公司主張過權利,該主張缺乏證據證明,其提供的證據沒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第一,長城公司未提供快遞單原件,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該證據不應采信。第二,《查詢結果》經法院調查核實,亦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不應采信。
第三,快遞單復印件和《查詢結果》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二)長城公司聲稱其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向鐵嶺擔保公司主張過權利,該主張不能成立。第一,長城公司向鐵嶺擔保公司公開的電子郵箱發送郵件,不符合合同約定。即使發送成功,對鐵嶺擔保公司也不具有約束力。第二,長城公司自己打印的所謂“電腦界面”材料,并沒有顯示文件已經發送成功,即使發送成功,也不能等同于“到達”,不能證明其在2013年7月18日已經向鐵嶺擔保公司主張了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二款規定,采用傳真、電子郵件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時間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應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郵箱。(三)即使長城公司可以證明其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已向鐵嶺擔保公司郵寄快件和發送電子郵件,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所寄快件和電子郵件的內容就是主張權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原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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