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福建省文旅廳在官方網站上答復了網友關于”關于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問題“的咨詢,見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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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關于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問題的咨詢
信件類型:業務咨詢
信件內容:目前,我省針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未經審批擅自開展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應由縣級文旅主管部門給予處罰還是應由縣級教育部門給予處罰?若是采取聯合執法處罰的方式,請問應由縣級文旅部門牽頭還是有縣級教育等部門牽頭給予處罰?
提問時間:2025-09-01提問人:蔡**
回復內容: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復時間:2025-09-04
【糊涂有話說】
對校外培訓機構(包括非學科類)未經審批擅自辦學的處罰,不由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而應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其核心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該法律條文明確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原因在于:
1.法律定位:無論學科類還是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其根本屬性都是“民辦學校”或“民辦培訓機構”。因此,對其“擅自舉辦”這一根本性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的是統領性的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執法主體明確:該法條已明確將處罰職權賦予了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而非其他部門(如文旅部門)。
3.文旅部門的角色:文化和旅游部門無權對“無證辦學”這一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在聯合執法中,文旅部門即使是參與,也僅僅只是配合的角色,而牽頭部門應為教育行政部門。
總結:處罰“無證辦學”行為,是基于其違反了機構設立的教育行政許可,因此必須由負責該行政許可的教育行政部門來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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