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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刑法問題研究
作者 | 陳興良,北京大學博雅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次座談的一個關鍵詞是“學術規劃”,但學術研究到底是否具有可規劃性,本身就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什么是規劃?規劃是指事先將某項活動進行籌劃與安排,例如召開會議一般都有議程,這就是會議的規劃。但學術研究并不是召開會議,不可能具有事先的詳細安排。學術研究類似于探險,是一種對未知事物的探究,它可以有準備但不可能有規劃。學術研究者進入某個學術領域,如何進行學術研究以及能否取得學術成果,其實都是不可預知的。因為在學術研究中存在太多的不可預見因素,除了個人自身的努力以外,還受到各種智力因素和社會因素的制約,我們不知道自己能夠走得多遠。因此,正如人生不可規劃,學術也同樣是不可規劃的。
以我個人的經驗來說,走上今天這條研究刑法的學術道路就完全是偶然的結果。在1977年報考大學的時候,我的第一志愿是北大哲學系,第三志愿才是北大法律系。但因為我當時在公安局工作,所以就被錄取到北大法律系。來到北大,由于沒有法律的書籍可讀,因而讀了較多的西方哲學史的書,例如康德、黑格爾,由此打下來較好的哲學基礎。在1981年畢業時,我選擇考研,理想方向是法理學,在上沈宗靈老師《西方法律思想史》課程時,還寫了一篇在中國倡導法哲學的文章,十分幼稚地建構了中國法哲學體系。但最后報考的時候,因為某種偶然原因,報考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的刑法專業。在開始學刑法的時候,我對刑法完全沒有感覺,在研究生的第一學年,我還在寫天人合一的哲學論文,還幫龔祥瑞教授整理了《中國文官制度》一書。
直到第二學年,高銘暄教授給我們上刑法專業課,才激發起我對刑法的興趣,并開始撰寫刑法論文。因為當時1979年刑法剛開始實施不久,我國刑法學研究還停留在條文解釋的狀態,刑法研究的學術含量很低。我的感覺是刑法的書太容易懂了,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學術門檻太低。因此,我就想寫一本一般人讀不懂的書,提升刑法的理論水平。在這種情況下,我完成了《刑法哲學》一書,這是我經過碩博6年的學習,除了碩士論文和博士論文以外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著作。
《刑法哲學》一書是1992年出版的,在該書的后記中我提出了“刑法研究專業槽”的設想,認為:作為一門嚴謹的學科,刑法學應當建立自己的專業槽,非經嚴格的專業訓練,不能隨便從事相關研究工作。這既是維護刑法學的學術性的需要,更是維護刑法學的科學性的需要。專業槽的提法是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對刑法學的淺薄性的不滿,對刑法學的學術性的向往。當然,這一提法也受到質疑,因為作為部門法學,刑法學的實用性是一再被強調的,而理論聯系實際也被視為研究方法。在這種情況下,過于強調刑法的學術性就被視為異端。但我認為應當追求理論對實踐的引導性,刑法理論不能尾隨立法和司法,而是應當引領立法與司法。《刑法哲學》一書雖然號稱哲學,但其實還只是現有刑法研究成果的總結與集成,談不上真正意義上的刑法哲學。因此,在該書的結束語中,我提出了“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和“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的劃分,認為本書可以被歸之于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的范疇,我寫到:“對于我來說,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是一種永恒的誘惑,也是將來需要深入研究的一個課題。”
也就是說,在我完成《刑法哲學》一書寫作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了它的局限性,因而提出了下一步的寫作目標。在這個時點,我具有一個學術愿景,就是“接著寫”。因此,在1996年和1998年,我又分別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礎》和《刑法的價值構造》這兩本所謂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著作,它距離實定法更遠,在這兩本書的寫作中,我沒有引用一個刑法條文,號稱是“沒有刑法條文的刑法書”,就是為了彰顯自然法意義上的刑法哲學相對于實定法的超然性。
雖然這三部刑法哲學的作品似乎是按照一定的學術規劃完成的,但事實上這是在當時我國刑法理論狀態下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在上個世紀80年代直到90年代中期,我國刑法理論研究處于一種封閉狀態,可供參考的學術資源還是上個世紀50年代從蘇俄翻譯出版的刑法教科書和個別專著,其中最為著名的是蘇俄學者特拉伊寧的《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一書。因此,在實定法意義上的刑法理論確實是相當落后的,甚至滯后于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發展。但由于沒有德日和英美的刑法理論書籍可供參考,因而在刑法教義學這條道路上很難走下去。然而,刑法哲學可以避開對刑法教義學理論與方法的依賴,直接從哲學社會科學中吸取學術養分,由此我在不自覺中走上了后來蘇力所稱的“社科法學”的道路。部門法學的主要功能還是解釋法條,為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論引導。這種研究進路我最初稱為“本體刑法學”和“規范刑法學”。
后來,隨著德日刑法知識的引入,才開始采用“教義刑法學”這個概念。我國是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引入德日刑法學的,德日刑法學主要就是刑法教義學,包括教義學的分析方法和一整套刑法話語體系。在此基礎上展開我國刑法的教義學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刑法學術水平。尤其是隨著對外學術交流的開展,我國獲得了與德日刑法學者平等對話的平臺,由此促進了我國刑法教義學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國基本上已經初步建構了刑法教義學的理論體系,各種刑法論文、專著和評注等作品的出版,形成了一個刑法教義學的學術生態。在這個意義上說,刑法學術的發展受到刑事法治制約,并且需要具備一定社會條件。在這當中,作為研究者個人只有能夠順應時代的學術發展方向,才能發揮自己的學術潛能。
以我個人為例,以1997年刑法修訂為標志,我完成了從刑法哲學向刑法教義學的學術路徑的轉向。這一轉向之所以發生,也是和各種外界因素相關的,并不是完全的個人選擇。首先是隨著刑法修訂,尤其是刑法中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為刑法教義學的研究提供了規范基礎。我在1997年刑法頒布的這一年出版了《刑法疏議》一書,是對刑法的逐條解釋,由此從刑法哲學回歸刑法解釋。此后,我在2001年出版了《本體刑法學》、2003年出版了《規范刑法學》、2009年出版了《判例刑法學》、2010年出版了《教義刑法學》,由此形成以我國刑法為中心的刑法教義學的研究系列。
學術本身雖然具有一定的不可規劃性,但并不意味著研究者只能隨波逐流,消極無為。事實上,在每個歷史關頭,個人還是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把握自己的學術命運,甚至引領學術潮流。這里需要的是研究者個人的學術感悟力和學術敏感性,能夠最先感覺到學術風向的變化,并走在學術前沿。
現在社會上存在兩個十分流行的詞匯:一個是“學術前沿”,另外一個是“領軍人物”,二者都是軍事術語。“前沿”是指軍事上的前沿陣地,也就是距離敵人最近的地方。引申為對學術研究狀態的描述,“前沿”是指處在學術研究的尖端,也就是所謂領風氣之先。在軍事上,前沿是具象的,是指最接近敵人的位置,因而是可以觸碰并容易把握的。但學術前沿則是抽象難以把握的。對學術前沿的認知需要深厚的學術功底和敏感的學術判斷能力。“領軍”在軍事上是指統領全軍的將帥之才,但學術上的領軍則是指處在學術前沿,身先士卒地從事學術研究,并且組織他人共同從事學術研究的學者。由于部隊是有組織、成建制的,因而領軍人物具有職務和與之相匹配的職責。但學術上的領軍人物則是非建制的,依靠口碑建立起來學術聲望,學術上的領軍人物除了自己的研究團隊具有直接的組織管理關系以外,對于同一學科的其他研究者并沒有制約,只有通過學術聲望或者聲譽獲得感召力,才能成為學術領軍人物。
*本文節選自陳興良教授以“學術研究的承繼性和建構性”作為主題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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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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