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行政機關聘請法律顧問的相關信息屬于政府信息范疇,應依法進行公開
(2019)最高法行申8515號
裁判要旨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法律服務屬于政府履職所需要的輔助性事項,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第三十六條規定,財政部門和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財政預算及部門和單位的政府購買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本案中,郝長滿申請公開的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財政支出來源及各家費用清單屬于上述規定中政府購買的法律服務范疇,且渾南區政府自認案涉信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故渾南區政府應當依法向郝長滿公開案涉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行申851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世紀路13號。
法定代表人:王心宇,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建平,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巧穩,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郝長滿,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
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沈中大街206號。
法定代表人:姜有為,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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