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走到離婚這一步,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權往往成為財產分割的焦點。常有男方說公司是自己的,女方沒參與經營就沒份,這其實是誤導——判斷股權能不能分,關鍵看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公司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成立,不管女方有沒有參與經營,股權對應的價值都是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男方個人成立的公司,但婚后用共同財產經營,婚后產生的分紅等收益也是共同財產;要是男方婚后繼承或受贈的股權,沒明確只歸他一方,同樣屬于共同財產。
股權屬于共同財產的話,分割方式有很多種。雙方能協商是最好的,比如約定一方拿全部股權,給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者按比例分割股權。但協商不成的話,就得走法律途徑。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法院會先考慮其他股東的意見:如果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女方就能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用同樣條件購買,就用買股權的錢分割;要是既不同意也不買,就視為同意轉讓,女方可以當股東。像王女士和李先生的案例,李先生婚后用夫妻共同積蓄出資50萬元占股25%,離婚時雙方對公司市值有爭議,法院評估后公司值800萬元,李先生的股權值200萬元,最后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李先生給王女士100萬元補償。還有鄧某和許某的情況,鄧某占股40%,雙方都不想讓許某當股東,就協商折價補償,法院委托評估后,鄧某按股權價值的50%給許某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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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股權分割和分房產、存款不一樣,有限責任公司講究“人合性”,股東得互相信任才能經營下去,所以不能隨便加新股東。要是女方不想當股東,或者男方想繼續經營公司,折價補償是最常用的方式。但女方平時得留個心眼,比如收集公司的財務報表、章程、分紅記錄,要是男方故意把公司做虧或者轉移利潤,這些證據能幫著證明股權實際價值,避免被少分。
還有些特殊情況要注意:比如男方婚前獨資開的公司,股權是他個人的,但婚后公司賺的經營利潤,要是沒特別約定,還是要平分;要是男方婚后用個人財產開公司,但女方參與了經營,分割時女方的貢獻會被考慮,可能適當給補償。
總之,離婚時股權分割得先“定性”——確定是不是共同財產,再“定量”——評估股權值多少錢,最后“定方式”——怎么分不影響公司經營。女方想拿到合理補償,就得提前了解公司狀況,收集證據,這樣在協商或訴訟中才能有理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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