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家庭之十四:可撤銷婚姻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四篇,介紹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的概念:
1.可撤銷婚姻也稱為可撤銷婚,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受欺詐的一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的違法兩性結合。
2.可撤銷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是婚姻的基礎合意沒有達成的違法兩性結合。
可撤銷婚姻的特點:
1.可撤銷婚姻的違法內容是違反婚姻當事人的結合須是真實婚姻合意的要求,即違反婚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可撤銷婚姻基本具備了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只是當事人的合意不夠真實,因此不發生當然無效的后果。如果受脅迫的當事人申請撤銷,法院依照法律予以撤銷,發生婚姻自始無效的后果,如果當事人不訴請撤銷,則婚姻仍得繼續存在,發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3.可撤銷婚姻僅僅是當事人的婚姻合意欠缺真實基礎,沒有違反結婚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因而當事人須在一定的時限之內請求撤銷違法婚姻,超過規定的時限不得提出撤銷請求。
4.可撤銷婚姻僅僅缺乏當事人結婚的真實合意,只涉及當事人的結婚意愿問題,因而請求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須為婚姻當事人,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撤銷婚姻,其他人不享有這種權利。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1053條規定:【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存在脅迫行為
行為人為婚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行為人須有脅迫的故意;行為人須實施脅迫行為;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2.有重大疾病未告知
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患病方未盡告知義務;患病方未盡告知義務與對方同意結婚有因果關系;未患病方在知情后提出異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