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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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賬戶被凍結就沒法收支?用家人身份注冊微信賬戶就能逃避執行?”不少“老賴”抱有這樣的僥幸心理,試圖通過借用他人身份隱匿財產、規避生效判決義務。但這種看似“高明”的操作,實則已觸碰刑事紅線。
安遠縣人民法院審理的鐘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就給這類“老賴”敲響了警鐘——鐘某因使用家人身份信息注冊微信賬戶收支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在申請人提起刑事自訴后,迫于刑事追責壓力主動全額履行義務,案件圓滿解決。
一、典型案例還原:用家人微信“暗度陳倉”,拒執終遭刑事追責
本案源于一起合伙糾紛。申請執行人歐陽某與被執行人鐘某因合伙事宜產生糾紛,經法院審理后作出生效判決,判令鐘某向歐陽某履行付款義務。但判決生效后,鐘某始終拒不履行,無奈之下,歐陽某向安遠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鐘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明確告知其需在指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并如實申報個人財產狀況。然而,鐘某不僅未主動履行付款義務,還拒絕如實報告財產,試圖以“無償還能力”蒙混過關。
為查清鐘某的財產線索,執行法院依法將其拘傳至法院接受調查詢問。經深入核查發現,鐘某名下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雖已被法院凍結,但他為逃避執行,竟使用家屬身份信息注冊了新的微信賬戶,并將該賬戶作為日常收支的主要工具。核查結果顯示,自案件立案執行至法院拘傳期間,該微信賬戶交易流水高達50余萬元,僅一年內的消費支出就達十余萬元,這與鐘某聲稱的“無償還能力”形成鮮明反差。
面對鐵證,鐘某最終承認,其明知法院正在執行案件,且自身名下賬戶已被凍結,故意借用家人身份注冊微信賬戶隱匿財產,目的就是規避法院執行。鑒于鐘某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還存在隱藏、轉移財產的嚴重違法行為,法院依法對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但拘留期滿后,鐘某仍拒不履行判決義務。
隨后,申請執行人歐陽某依據查明的證據,向安遠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追究鐘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法院經審查認為,鐘某故意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使用微信賬戶進行大額收支活動,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予以刑事自訴立案。
在面臨刑事追責的強大壓力下,鐘某終于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主動前往法院一次性全額履行了8萬元付款義務,并取得了歐陽某的諒解,這起拒執案件最終圓滿解決。
二、法律根基:拒執罪的定罪依據與刑事自訴的適用條件
鐘某的行為被認定為拒執罪,申請執行人通過刑事自訴成功維權,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支撐,核心條款構建了完整的責任與程序體系:
(一)拒執罪的核心定罪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進一步明確,“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中,鐘某借用家人身份注冊微信賬戶隱匿資金,本質就是“隱藏、轉移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定罪標準。
(二)拒執罪刑事自訴的適用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及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提起拒執罪刑事自訴,需滿足兩個核心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財產權利;二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對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歐陽某已掌握鐘某借用家人身份注冊微信賬戶隱匿財產的完整證據,且無證據表明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介入追責,因此符合刑事自訴的立案條件。
周軍律師提醒,若你正面臨執行相關糾紛——無論是作為申請執行人遭遇“老賴”隱匿財產,不知如何收集證據、啟動刑事自訴;還是作為被執行人暫時無力履行,想尋求合法的解決方案,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認知偏差或操作不當遭受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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