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勝訴后,發現被執行人通過協議離婚將房產轉移給配偶,導致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時,這份清單能幫你精準維權,避免債權“打水漂”。
作為執行律師,我經常遇到申請執行人吐槽:明明打贏了官司,對方卻假離婚把房子給了配偶,我該怎么辦?其實不用慌,法律早已給出應對方案,以下5個核心要點,建議收藏備用!
先辨真假:判斷是否屬于惡意轉移
核心標準:看離婚時間、財產分割及實際狀態是否異常。
重點關注三點:
1.離婚發生在債務形成后或執行前夕;
2.財產分割明顯失衡(如被執行人凈身出戶,房產全歸配偶);
3.離婚后雙方仍共同生活、共用房產。
案例提示:周某欠債300萬后與妻子離婚,約定兩套房產歸女方,卻仍共同居住并使用房產經營,法院認定為惡意轉移。
核心維權: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被執行人無償轉讓房產(如離婚協議約定歸配偶),影響債權實現的,可請求法院撤銷該約定。
實操指引:以自己為原告,被執行人及其原配偶為被告,向房產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房產分割條款。勝訴后,房產將恢復為共同財產,可納入執行范圍。
注意:需在知道撤銷事由后1年內起訴,最長不超過房產轉移之日起5年,逾期權利滅失。
執行捷徑: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
適用場景:若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離婚協議約定歸配偶,也可主張執行被執行人名下50%份額。
實操指引:在執行程序中,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準予執行該房產中被執行人的共有份額。無需撤銷離婚協議,直接針對財產份額執行,效率更高。
案例提示:劉某坤欠債后離婚,約定房產歸配偶,債權人起訴后,法院判決執行房產中劉某坤50%的份額用于償債。
關鍵舉證:掌握3類核心證據
1.債務與離婚時間證據:證明債務形成于離婚前,如借條、借款合同、法院判決書,及離婚協議簽訂時間,佐證惡意串通。
2.房產歸屬證據:房產證、購房合同,證明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登記在配偶名下也可主張份額。
3.惡意逃債證據:離婚后共同居住的照片、物業繳費記錄,或被執行人仍使用該房產的證明,強化“假離婚”認定。
終極威懾:追究刑事責任
若被執行人通過假離婚轉移房產后,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第313條)。
實操指引:向執行法院提交線索,法院核實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情節嚴重的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倒逼被執行人履行債務。
提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必要費用,可要求被執行人承擔。
徐律師提醒:假離婚轉移財產并非“避風港”,法律始終優先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遇到此類情況,切勿拖延,及時固定證據并啟動對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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