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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志遠、陳慧芳系夫妻,其子周明軒。2014年,二人為養老置換住房,決定購買一套位于通州的新房。因名下已有房產,再購房將面臨較高契稅及未來可能的房產稅負擔,加之擔心兒子婚后財產混同,二人決定以兒子名義簽約購房,但全部房款、裝修費均由夫妻支付。
購房前,三人簽署《借名購房協議》,明確約定:
一號房屋由父母全款出資,僅借用兒子名義簽約;
房屋實際所有權歸父母所有;
兒子不得出售、出租、抵押該房;
父母可隨時要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或指定人名下,兒子須無條件配合。
隨后,周明軒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及預售合同,但定金、首付款、尾款均從父母賬戶支付,購房發票、合同、房產證等原件均由父母保管。房屋交付后,經父母同意,兒子及兒媳曾短暫居住,后用于孩子上學居住至今。
2018年,周明軒與妻子李某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號房屋歸兒子周明軒所有,并承諾待女兒成年后過戶給她。該處分行為未告知父母,亦未經其同意。
父母得知后,立即要求兒子配合過戶,遭拒。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兒子協助辦理一號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兒子周明軒當庭認可借名事實及協議真實性。但前兒媳李某及兩名孫子女作為第三人提出異議,主張:
購房款系對兒子的贈與;
《借名購房協議》系事后偽造(理由:簽約時樓盤尚未開盤,地址不明確);
離婚協議已確認房屋歸屬,父母無權干涉。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周明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原告周志遠、陳慧芳辦理一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法院說理
法院圍繞“是否存在真實借名買房合意”進行審查,認定如下:
第一,《借名購房協議》真實有效。
協議由三方簽署,內容清晰,權利義務明確;
被告本人當庭認可協議真實性及借名事實;
第三人雖質疑協議形成時間,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證,且鑒定申請被退回;
開發商雖于次日開盤,但銷售人員可提前為熟客預留房源,地址差異系后期行政變更所致,不影響房屋同一性。
第二,出資、控票、占有意圖均指向父母為實際權利人。
全部購房款、裝修費由父母支付,有銀行流水、收據、發票為證;
所有原始文件由父母保管;
購房動機合理(避稅、防婚姻風險、養老需求),符合常理。
第三,贈與主張缺乏依據。
若為贈與,應有明確無償給予的意思表示;
但協議明確排除兒子對房屋的任何權益,且父母始終主張所有權;
離婚協議中的處分行為,因兒子非真實權利人,對父母不產生約束力。
第四,過戶條件已成就。
原告具備北京市通州區購房資格;
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無查封抵押;
協議約定“隨時可要求過戶”,原告主張合法合理。
綜上,法院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父母作為實際權利人,有權要求兒子配合過戶。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為“父母借子女名購房”提供了啟示:
一、書面借名協議是關鍵,但需注意簽署時機與細節。
本案協議簽署于認購前一日,雖被質疑“地址未定”,但法院結合預留房慣例予以采信。建議:若提前簽約,可在協議中注明“以最終產權登記地址為準”,避免技術性質疑。
二、資金流向必須清晰,避免與家庭其他款項混同。
所有房款均從父母賬戶直接支付至開發商,備注明確,形成完整證據鏈。切忌通過子女賬戶中轉,否則易被解釋為贈與或家庭共有。
三、即使房屋由子女家庭實際居住,也不影響確權。
法院區分了“居住使用權”與“所有權”。只要能證明居住系經出資人同意,且未放棄權利主張,仍可成功確權。
若子女婚姻不穩定,更應通過協議明確房屋性質,并保留全程證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分,不能對抗真實權利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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