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制好幾年了,我現在就是個聘任的總經理,拿點業績提成怎么就成貪污了?”很多國企高管在被帶走時,內心是充滿委屈和困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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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在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的大背景下,企業的股權結構和人員身份變得極其復雜。同樣是利用職務之便拿了公司的錢,如果你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那就是貪污罪,起刑點低,最高可判死刑;如果你被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那就是職務侵占罪,起刑點高,量刑遠輕于貪污,且更容易適用緩刑。
這一步之遙,刑期天壤之別。
張智勇律師基于多年的實戰經驗,結合“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核心理念,總結出了一套針對貪污罪的“身份+資金”雙軌辯護策略。
一、左勾拳:精準切割“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在混改企業中,這個標簽不是貼在腦門上的,而是需要嚴格法律推定的。
張智勇律師的辯護切入點:由“委派”向“受聘”轉化
控方往往習慣于看“老黃歷”:你以前是國資委任命的干部,現在雖然改制了,但你還是代表國有資產,所以你是國家工作人員。
但我們的辯護邏輯是看“新合同”:
查任命源頭:
現在的總經理職務,是上級黨組織或國資監管部門發文任命的?還是由改制后的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市場化聘任的?
如果是后者,即便你保留了原來的行政級別檔案,在法律上,你也是“受聘”于公司的職業經理人,而非“委派”從事公務。
查履職性質:
你在公司里是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行政性管理),還是僅僅負責技術研發、市場銷售(勞務性工作)?
根據最新的司法實踐,不從事公務的勞務人員,不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打掉了這個身份,貪污罪的指控基礎就崩塌了。
二、右勾拳:深度解析“混合資金”屬性
在貪污罪辯護中,必須對涉案資金進行“化學分析”。
1.剝離“私有權益”
在很多改制企業中,為了激勵高管,往往存在風險抵押金、股權分紅或者業績對賭獎勵。
如果高管私自拿走的錢,在實質上包含了其個人應得的獎金、分紅,或者是民營股東投入的資金。那這部分資金應該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公共財物”。
律師需要引入專業的審計力量,將“個人權益”從“貪污總額”中剔除。這不僅能降低涉案金額,甚至可能改變案件定性,將其轉化為股東之間的民事糾紛或職務侵占。
2.還原“公務用途”
很多所謂的“貪污”,其實是“私設小金庫”用于公務支出。
比如,為了解決改制遺留的職工安置問題,或者為了市場公關,老總通過虛列工程款套取資金,但最終錢都花在了公司的爛攤子上,沒有裝進自己腰包。
辯護策略:死守“非法占有目的”這條紅線。只要證明資金最終是“公款公用”,這就是違反財經紀律的違規行為,絕不是貪污犯罪。
三、組合拳發力:從重刑到輕判的逆轉
在張智勇律師辦理的一起涉及金額1200萬元的國企高管貪污案中,控方指控當事人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
我們打出了這套組合拳:
身份拳:出示了公司改制后的《聘任合同》和《董事會決議》,證明當事人已通過“解聘再聘”的方式轉為職業經理人,不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資金拳:通過對10年賬目的穿透式審計,證明涉案資金中有800萬實際用于了公司未入賬的歷史債務清償。
結果: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意見,對被告人作出了減輕的認定。
結語:
國企改制案件的復雜性,決定了辯護律師不能只懂刑法,更要懂公司法和企業管理。
面對貪污指控,不要被“國企”兩個字嚇倒。通過“身份”與“資金”的雙重突圍,往往能在絕境中找到生機。
目前司法實務界對于混合所有制企業職務犯罪的定性持審慎、謙抑態度。有觀點認為,不能簡單依據被告人曾在國有單位任職的歷史身份來認定其“國家工作人員”屬性,而應實質審查其職權來源(是否受委派)和履職內容(是否從事公務)。對于資金性質,若存在公私混同且無法區分的情況,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傾向于認定為非公共財物,從而適用量刑較輕的職務侵占罪。這種裁判趨勢為精細化辯護提供了堅實的法理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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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并屢獲殊榮,先后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并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兼職碩導,結合二十余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代理各類刑案500件以上,獲得十余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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