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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0年,林建國欲購買河北燕郊的一號房屋,因個人原因不便登記在自己名下,遂與外甥女張曉雯協商,由其出面購房。林建國稱雙方于2010年6月1日簽署《借名買房協議書》,明確約定:
房屋雖登記在張曉雯名下,但實際出資人和所有權人為林建國;
所有房款、稅費、貸款均由林建國承擔;
張曉雯僅作為名義人,未來須配合過戶或出售。
此后,林建國支付首付款13.5萬余元,并以張曉雯名義辦理54.2萬元銀行貸款,全程償還月供,并持有購房合同、發票、還款憑證等全部原始資料。
2016年,張曉雯在未告知林建國的情況下,將一號房屋出售,售房款由其獨自收取。
林建國遂起訴,請求確認《借名買房協議書》有效。
張曉雯堅決否認:
稱從未簽署過該協議,簽字系偽造;
主張房屋系其父母出資、自己還貸;
配偶王磊亦表示對“借名”毫不知情。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確認林建國與張曉雯于2010年6月1日簽訂的《借名買房協議書》有效。
法院說理
協議簽名經司法鑒定真實
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協議上“張曉雯”簽名進行筆跡比對,確認為其本人所簽,被告否認無依據。
出資與占有事實高度吻合協議內容
首付款由林建國賬戶支付;
貸款由林建國長期償還;
所有購房原始票據由林建國持有十余年;
張曉雯無法合理解釋上述事實。
“自行購房”說法缺乏證據支持
被告稱父母出資,但未提供任何轉賬或取現記錄;稱自己還貸,卻無法說明還款資金來源。
配偶不知情不影響協議效力
即使配偶未簽字,只要協議真實、不損害第三人利益,且房屋已出售,不影響借名關系成立。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典型體現了“登記人反悔+否認協議”的高風險場景。成功關鍵在于:
第一時間申請筆跡鑒定
當對方否認簽字時,必須通過司法鑒定固定證據,打破“我沒簽”的謊言。
構建“出資—占有—控制”完整證據鏈
銀行流水證明付款;
票據原件證明實際控制;
長期還貸記錄證明履約行為。
誠信原則是民事審判的基石,惡意否認不會被縱容。
建議借名人:協議務必當面簽署+保留影像
可錄像簽署過程,或邀請見證人,避免日后爭議。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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