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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以“經營需要”“員工不勝任”為由單方調崗屢見不鮮,不少勞動者誤以為這是企業管理自主權而被動接受。實則調崗屬勞動合同變更,受法律嚴格規制,企業違法調崗需承擔相應責任。對于此類糾紛,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賽慶威律師結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及裁判規則,整理了這份法律指南,為勞動者厘清權責、規避風險。
合法調崗構成要件與依據
調崗的合法性核心在于符合法定條件與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合法調崗需滿足以下情形:
1、協商一致調崗,勞動合同核心條款變更需雙方書面確認,口頭約定需實際履行滿一個月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方可生效。
2、法定單方調崗,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經培訓或調崗仍不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訂立時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調崗。
3、調崗需具備合理性,無侮辱性、薪資不顯著降低、工作地點變動不影響基本生活,跨區域調崗需提供相應補貼。
4、用人單位行使用工自主權需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確保調崗基于真實經營需求,程序合法合規。
調崗糾紛避坑要點與維權
勞動者收到調崗通知后,應精準識別合法性,依法維權,關鍵要點如下:
1、務必索要書面調崗文件,明確調崗理由、薪資標準、工作地點等核心內容,無書面文件可拒絕配合并留存溝通記錄。
2、絕調崗需規范表達異議,書面告知用人單位調崗違法,同時繼續在原崗位正常出勤,避免被認定為曠工。
3、特殊群體受額外保護,孕期、哺乳期女職工調崗需經醫療機構證明,工傷職工調崗需合理安置,不得降薪或違法解除合同。
4、維權可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先協商再申請調解,協商不成可在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不服可在15日內提起訴訟。
結語:
調崗并非企業單方意志,需在法律框架內實現雙方權益平衡。勞動者應熟知法律邊界,遭遇違法調崗時果斷維權,借助法律武器守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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