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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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刑事案件不服終審判決的,也可通過申訴啟動再審糾錯!》一文中寫到,刑事終審判決雖具法律效力,但并非司法救濟的終點。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認為判決有誤、權益受損時,可通過申訴尋求再審糾錯。
那么,刑事申訴被駁回,還能如何救濟?
周軍律師結合法律規則、裁判邏輯與實操要點為您展開詳細解讀。
一、核心裁判規則:法院申訴的層級救濟與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九條等規定,法院申訴的核心規則如下:
1. 上一級法院申訴是法定權利: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說服撤回,堅持申訴的可駁回或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2. 兩級駁回后的一般限制:經終審法院及其上一級法院復查均駁回的案件,無新理由的一般不再受理;但有新證據、可能宣告無罪或存在重大錯誤的除外。
二、法律監督路徑:檢察院抗訴與檢察建議的核心作用
檢察院是刑事審判的法律監督機關,申訴被法院駁回后,申請檢察監督是核心救濟途徑,規則如下:
1.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檢察建議
法院駁回申訴后,可向駁回法院同級檢察院提交申請,主張原裁判有法定錯誤|需附原裁判文書、駁回通知、新證據及法律依據,檢察院經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
2.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
對同級檢察院不予抗訴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后15日內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上級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的,可指令下級抗訴或直接向同級法院抗訴|
3.最高檢依職權監督
經兩級檢察院辦理且省級檢察院復查的案件,無新證據一般不再復查;但可能宣告無罪或有重大錯誤的除外|可向最高檢提交申訴材料,申請最高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三、特殊救濟程序:最高法/最高檢的終局救濟與其他路徑
(一)最高法/最高檢申訴與信訪平臺
經省級法院、檢察院駁回且無進展的,可向最高法或最高檢提交申訴材料,重點突出可能宣告無罪、新證據或程序嚴重違法等情形;可通過最高法申訴信訪平臺、最高檢 12309 檢察服務中心提交材料,提高受理效率。
(二)其他補充路徑
可向各級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反映情況,人大可通過監督程序督促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但不直接改變裁判結果。
周軍律師提醒,刑事申訴被駁回后,仍有向上一級法院申訴、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啟動最高法 / 最高檢特殊程序等法定救濟路徑。申訴人應避免重復無效申訴,聚焦核心爭議點,通過合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若遇刑事申訴被駁回的困境,不知如何收集新證據、撰寫申訴狀或申請抗訴,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程序不當錯失救濟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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