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潞城鎮七級村的邊緣,一片由彩鋼板和磚塊混雜搭建的廠房群落格外顯眼。其中一棟二層小樓,是村民老張二十年前用全部積蓄在自家承包的村集體建設用地上蓋起來的,起初是倉庫,后來租給了來做家具的小李。隔壁更大的廠房,則是村集體出地、外來老板老王出資合建的,合同約定“遇征地拆遷,土地補償歸村集體,地上物補償歸老王”。如今,城中村改造的藍圖覆蓋了這片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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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即將到來的征收,老張、小李、村集體、老王,還有更多類似情況的權利人,都緊盯著同一塊“補償蛋糕”,心中盤算著各自的份額。在“集體土地所有權”這把大傘下,生長出的私人建房、合資廠房、租賃經營等復雜權利形態,如同纏繞的藤蔓。當征收的斧鉞落下,法律該如何精準地切割,才能讓每一份真實的投入和權益,都得到公平的對待?
1、法律關系的多層疊加:解剖“集體土地上的私人建筑”
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形成的經營性建筑,其權利結構是歷史政策、民間契約和市場行為共同作用的產物,通常包含多個法律層面:
第一層: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私人或企業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這種使用權的來源可能是:
宅基地(但超占或用于經營):老張的情況可能屬于此類,將部分宅基地或周邊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非居住經營。
集體建設用地租賃/承包:村集體將建設用地出租或承包給個人或企業使用,收取租金或管理費。
聯營、合作建房:村集體以土地入股,與企業或個人合作建房,共享收益。
第二層: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誰投資,誰(原則上)擁有建筑物所有權。這是《民法典》確定的一般規則。老張自建的房子,所有權歸他;村集體與老王合建的廠房,按約定地上物歸老王。
第三層:房屋的租賃/經營權:建筑物所有者將房屋出租給實際經營者(如小李),產生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享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占有、使用的權利。
征收補償,本質上是對上述三層權利的“贖買”或“補償”。清晰分割的前提,是厘清每一層權利的主體和邊界。
2、補償分割的核心原則與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市相關規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其中: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對應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對農民生產生活的保障,應歸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集體分配和安置。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對應的是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所有權。這是分割的關鍵。
核心分割原則是:“房地分離,補償各歸其主”。土地的補償歸土地權利人(村集體)。地上物的補償歸地上物的所有權人(投資人)。承租人的損失,通過其與出租人(地上物所有權人)的合同關系解決,或依據政策獲得獨立的搬遷、停業損失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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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情形下的權益分割實操與困境解決
村民自建無證廠房(如老張):
土地部分:因其使用集體土地可能未經完整審批,其“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主張較弱。土地補償費原則上歸集體。但實踐中,考慮到其作為集體成員的歷史貢獻和投資事實,村集體在分配土地補償費時,可能會通過民主程序,給予其一定比例的份額或獎勵。
地上物部分:房屋是其個人投資,地上附著物補償應全額歸老張。評估按建筑成本結合成新率計算。
困境:建筑可能被認定為“違建”。處理原則應是“歷史看待,區別對待”:對出于生產經營需要、形成時間長、村里長期默許的,不宜一律無償拆除,應給予適當的材料費補償或結合其他補助。
村集體與企業/個人合建廠房(如村集體與老王):這是最清晰的一種。嚴格按合同約定分割。合同約定“地上物補償歸老王”,則這筆錢就應支付給老王。土地補償歸村集體。
關鍵:需要核實合同的真實有效性,以及老王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
租賃廠房的補償分割(涉及老張/村集體、老王、小李三方):
第一步:確定補償總額。征收方對“土地+地上物”的補償款,支付給權利人(土地歸集體,地上物歸老張或老王)。
第二步:承租人(小李)的權益保障。
合同有約定:按租賃合同關于拆遷補償的條款處理。例如,約定“拆遷補償中,裝修損失、停產停業損失歸承租方”,則地主/房主應將該部分轉付給小李。
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小李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精神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以下權益:裝修殘值損失補償(如果裝修經出租人同意)。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這是小李的核心權益。這筆錢應基于小李的經營事實單獨評估,或從總補償款中切分。實踐中,可協商由征收方直接支付給小李,或支付給房東后由房東轉付(需監督)。
協商平臺至關重要:必須組織出租方、承租方、村集體三方協商,明確各自分得的款項,并簽署書面協議,避免房東截留承租人應得補償。
4、確保清晰分割的程序建議
前期全面確權登記:征收啟動前,由鎮政府、村集體、專業律師組成工作組,對區域內所有建筑的土地來源、出資建設歷史、租賃合同、經營現狀進行徹底調查和檔案固定,形成權屬清單。
分類制定指導方案:針對不同類型(自建、合建、租賃),出臺簡單的補償權益分割指引,告知各方基本的權利框架和談判原則。
搭建“三方乃至多方協商平臺”:對于涉及多方的個案,由征收實施單位或司法所組織專場協調會,出示權屬調查結果,引導各方基于法律和事實進行談判分割。
補償款支付監管:對于涉及轉付的(如承租人補償),可采取“共管賬戶”或“補償款支付與租賃關系清結掛鉤”的方式,確保承租人利益不被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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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潞城鎮四村的改造,是對過去數十年粗放發展形成的歷史產權格局的一次精密手術。手術的目的不是否定歷史,而是在承認既成事實的基礎上,用法律的尺子和協商的智慧,對交織的權利進行一次公平的“確權”與“分割”。讓村集體獲得土地增值的合理回報,讓投資者拿回磚瓦水泥凝結的血汗錢,讓經營者獲得重新出發的資本,這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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